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房地产信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房地产信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成都、武汉、西安、南京市分行:
1994年农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资金与规模的矛盾特别突出,需求差距扩大。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保证农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房地产信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行下达的房地产信贷计划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全社会信用规划,不并入主管行的信贷规模,单独进行考核。房地产信贷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此,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必须层层落实房地产信贷计划管理责任制,强化监控机制,做到责任分明,哪里
出问题就追究哪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资金无规模或有规模无资金均不得发放房地产贷款。如商业性住房资金有余,可转入主管行用于支持国家重点经济建设。不允许用拆借资金搞住房贷款。目前,房地产贷款实行的是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比例管理要服从于限额管理,决不
能实行没有限额控制的比例管理。
二、各级行的房地产信贷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传〔1994〕1号)和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银机电〔1994〕15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和考核。
三、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支持单位和职工个人购建商品住房以及与商品住房生产、消费有关的其他贷款;不准用房改贷款炒买炒卖房地产和支持高级别墅、高级宾馆、高级公寓、写字楼、度假村,以及专业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
四、房地产信贷业务划为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和商业性住房信贷业务,两类业务以其资金来源为区别。凡以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为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凡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以外其他资金来源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为商业性住房信贷业务。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类信贷业
务要分帐管理、分别核算。
五、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委托和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六、各级房地产信贷部门要搞好房地产信贷工作的统计。统计工作是房地产信贷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掌握情况和加强监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
1994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10月7日)
关于1986年9月16日在惠灵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西兰:
所得税。
(以下简称“新西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新西兰方面是指国内收入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二、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应分别为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四条
一、虽有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西兰居民从中国取得的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所得,下列情况不应享受该款的优惠规定:
(一)任何人为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以利用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优惠为目的而做出的违背该款精神与宗旨的安排;或
(二)任何既不是新西兰居民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受益。
二、新西兰主管当局对每一案例实施上述措施前,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一、本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三条应适用于1991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二、本议定书第二条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适用。
三、本议定书第四条适用于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的次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通知对方已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议定书应自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后一个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在惠灵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签订。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法光 唐·麦金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