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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4:0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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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


关于军队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通知)
卫医发[1998]第24号
关于军队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卫生处,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处(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总后卫生部统一组织军队考生参加了1998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但由于军队考生分布在全国各地,部分考生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在报名、购参考书和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便。为了便于军队考生参加考试,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开始,军队考生按属地原则统一参加驻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执业考试。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军队考生是指在军队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包括军队院校中等护理专业毕业的现役军人和正式在编职员考生。
二、 军队考生的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委托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团以上医疗机构负责依据《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军队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并交纳考试费,考试费按各省统一标准,由考生自己支付。
三、 在军队考生集中的省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军队医疗机构可以协商在军队医疗机构内设立考场,由军队医疗机构指定负责人协助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军队考生的考务工作。
四、 军队考生的考试成绩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直接送总后卫生部。军队护士执业证书的核发、注册和执业管理工作仍由军队统一组织和管理。
五、 其它未尽事宜,由考点所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与总后卫生部联系(联系电话:010 66886581联系人:田晓丽)。
六、 军队聘请的合同护士的执业考试和执业管理,仍按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34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



一九八四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后,各地区和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发放和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改进。但由于管理不严,仍然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一些工矿企业自行扩大发
放范围,任意提高发放标准;一些单位把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福利待遇,不管劳动防护的需要,片面求多、求高;有的甚至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为现金发放。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使劳动防护用品失去了劳动防护的作用,而且加重了市场压力,增加了财政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有关部门放松了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如不加以纠正,既不利于生产,也起不到保障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作用。
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国发〔1988〕10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得混同生活福利,更不能巧立名目,滥发其他物品。禁止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为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二、各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一九八四年劳动人事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原则,各单位制定的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
擅自提高发放标准,违者要严肃处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艺条件进行制造。生产单位要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其产品须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设置的或委托的产品安全质量检验站检验,取得“生产许可证”和
“产品合格证”后,方准批量生产。
五、商业部门经销和使用单位购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建立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六、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有静电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1988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委[2002]1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1999]76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突出“南国名城、水乡田园、现代风韵、侨情民俗”的特色,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旅游开发,建设一批适应市场需求,具有地方特色、参与性强、回报率高的精品项目,强化宣传推介,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推动地区合作,构建区域大旅游,开辟客源新市场,把旅游业发展成我市生活服务业的龙头产业。



  第三条 切实抓好项目管理,在立项审批、规划选址、配套建设等环节上加强协调,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特色鲜明、规模较大的旅游项目,实行优先审批立项,全程跟踪服务。



  第四条 健全和完善旅游标识,在主要道路为旅游区(点)和主要旅游设施设置专门的中英文交通指示牌,在一定区域内配置旅游地图,专门指定一批广告牌,宣传城市旅游形象。



  第五条 大力推动旅游商品开发销售,重点开发生产体现中山特色,具有纪念性、艺术性、珍藏性、便携性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延长旅游产业链条。



  第六条 在继承传统和创新的基础上,以美食节、厨师节等餐饮文化活动为载体,评审推出中山饮食名店、名品、名师,扩大中山饮食文化的知名度。



  第七条 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制订全市旅游教育培训计划,加大投入,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培养旅游专才。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和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制度。持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到我市旅游企业任职,准予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中山。



  第八条 对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项目实行灵活用地安排。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或成片绿化用地,允许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农用地租赁方式直接供地,其中用作宾馆、饭店等基本建设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其它报建手续;旅游项目(不包括宾馆、饭店、商店)和绿化用地,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允许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联合开发,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需要以出让方式获得旅游项目用地的,可以一次性审批,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旅游项目用地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供地的,按应缴土地出让金和当年土地还原率计缴年租金;对成片的旅游休闲度假开发区块,在做好控制性详规的前提下,可实行公开招商,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九条 对旅游用地办证费用给予优惠。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高档酒店项目,土地出让金每亩可减收1万元。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中属市留成部分可分期付款,首期支付不少于30%,余款2年内交清;对投资额超亿元项目,首期可优惠15%,余款3年内交清;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给予总额中属市留成部分15%返还。



  第十条 设立旅游发展资金。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一定三年,参照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用于旅游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大型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该资金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并报主管副市长、市财政、发展计划、旅游等部门组成的会审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中山旅游。对各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中山旅游,每年按比上年新增人次每人每晚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从2003年开始执行,一定三年。该项奖励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支付。



  第十二条 鼓励引入大型旅游活动项目。对从国内外引入中山市举办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金从市旅游专项宣传促销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对旅游交通实行便利政策。市区除少数路段外,凡允许公交车通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旅游客车通行,在城区的主要景点旁可设置旅游专用停车位。加快旅游交通建设,推广现有设置旅游观光巴士的做法,采用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形成贯通重点景区、近郊景区和城乡之间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第十四条 减轻旅游企业负担。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其工商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比照一般工商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名目的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五条 健全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完善中山旅游网,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开展一年一度的旅游“三甲”评比宣传活动,从2003年起,通过市民投票、实绩统计等方式,每年评出三大旅游企业、三大旅游商品、三大旅游景点,对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从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旅游发展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我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制订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旅游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镇区要设立旅游发展机构,对旅游资源统一进行规划,分阶段开发利用,形成市镇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十八条 旅游、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酒店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