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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时间:2024-07-03 10:3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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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者:
依据《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息产业部已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自2005年4月1日起,负责收取由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届时,相关电信网码号收费、欠费信息将在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gov.cn公布,并在每季度末或次季度初3日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码号资源使用者寄送《收费通知书》,请随时关注码号收费信息,并保证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期间)及时将款项划入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账户名称: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账号:11001070700059019483
即日起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者若通信方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电信管理局联系电话:66020747 传真:66024197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联系电话: 66017023 66011218
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2005年2月21日


教育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3〕5号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 5 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市计算机工业学校等101所中等职业学校、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79所高等职业院校,与联想集团等326家企业合作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附件3),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略)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0月27日)

深工商联字〔2004〕4号

  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现予印发。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设置招牌广告和在建筑物上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反映我市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

  (二)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招牌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

  (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招牌广告的制作水平和档次。

  第四条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利用住宅楼和综合建筑住宅部分(包括楼顶)设置招牌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广告;

  (三)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实墙面设置招牌广告;

  (四) 在高层建筑物顶(24米或七层高以上)、高层建筑物裙楼顶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设置,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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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招牌广告裸露支架;

  (八)招牌广告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得发出噪音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在建筑物的实墙面、楼顶可以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但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 平行设置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层梁下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之间垂直距离定义为—— h 。

  (一)挑檐式

  1 — 1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1000mm ,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1 — 2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2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二)檐下式

  一层梁下柱子之间可有规律悬挂小型招牌广告,同一建筑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宜统一,当底层商铺层高≤3m时,不允许按照此方式设置。其上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500mm,厚度b≤80mm,下端距地面d≥25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三)壁面式

  3 — 1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高度为二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高度为a=h,厚度b≤2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3 — 2

  建筑一层立柱面可设小型招牌广告,其上沿与一层梁底沿保持水平,宽度c与柱子宽度相同,一层梁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定义为H,高度a≤1/4h,厚度b≤200mm。



  3 — 3

  当建筑二层无窗并拥有大面积实墙时,可以设置较大面积的招牌广告,其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高度为a,与三层窗户下沿的垂直距离为f≥600mm,厚度b≤2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不允许覆盖柱子,相邻招牌广告的水平距离e≥400mm。



  3 — 4

  建筑立面拥有足够的实墙面,可以将小店铺招牌广告统一布置于一体,高度相同a,厚度b,宽度c。



  第八条 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步行街区可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此类招牌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

  (二)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四)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2米;

  (六)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招牌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建筑二层悬挑楼板下端或已设置招牌广告的下端可以另设吊挂式招牌广告。
  高度a≤300mm,厚度b≤200mm,宽度c≤1000mm,下沿距地面d≥2500mm,相邻招牌广告的水平距离大于6000mm。



  第九条  在多层商业用途建筑物(高度H,24米或七层以下)楼顶上设置的,用实体字式霓虹灯形式,其牌面高度不得高于3米,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第十条 独立式招牌广告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标准形式(立柱式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 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和步行街区,除本指引禁止性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外,鼓励招牌广告设置的个性化创意。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具有文化特色的招牌广告。

  鼓励采用特殊材料制作或以特殊形式设置能够反映出我市商业文化特色新形象、新理念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十三条 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平行于墙面、垂直于墙面、在多层建筑物楼顶的形式设置招牌广告,每种形式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总数不超过3块。

  第十四条 建筑物招牌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招牌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料质量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灯箱的边框及支架应采用不锈蚀的材料制作,并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招牌广告如采用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第十五条 招牌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使用期内的经常性维护,保持招牌广告在七成新以上;经市城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招牌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

  第十六条 招牌广告的照明设备应按照以下标准安装 。



  


  第十七条 招牌广告必须保障安全,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保障行人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 本指引应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补充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本指引试行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招牌广告的设置指引、规范等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