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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时间:2024-07-05 15:5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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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2002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

  (一)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虽已完成房屋拆迁、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办其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闲置土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七条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三)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闲置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加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四)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说明认定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举行听证;

  (五)制作《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回土地使用证书;

  (六)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登记和使用证书,向社会公告,同时通知发展计划、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闲置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过规定的动工期限闲置土地不满1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按规定使用土地;

  (二)闲置土地满1年不满2年的,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金额的10%至20%;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原批准用地评估出让金金额的10%至20%;

  3、属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至2倍;

  4、属集体所有非农建设占用非耕地的,为同面积下等旱地年产值的1倍。

  (三)闲置土地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已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土地闲置费,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最长不超过1年。半年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限期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或者依法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出让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能够使用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组织恢复耕种;不具备耕种条件或者原属非耕地的,应当安排临时使用或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对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未按本办法处置完成之前,不得批准其新的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公用通信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邮电部


对公用通信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4日,邮电部

按照邮电部《关于对公用通信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进网通信设备质量认证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进网质量认证
(一)电话自动计费器是通信终端(附属)设备,为搞好现代化通信网的建设,提高通信服务质量,对接入公用通信网的电话自动计费器实行进网质量认证,核发进网批文管理。
(二)凡申请进网质量认证的单位,应按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邮电部科技司“关于印发《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向邮电部科技司提出申请。
(三)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根据邮电部科技司下达的进网质量认证质量检验任务通知书,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抽取样品,并加以封存,由生产单位负责将抽取的样品送往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按照电话自动计费器进网质量检验实施细则进行进网质量检验工作。
(四)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完成检验工作后提出质量检验报告,分别报部科技司和电信总局。
(五)邮电部质量体系审核中心依据科技司的质量体系检查任务通知书对产品进网质量检验合格的厂家进行质量体系检查。
二、进网批文
在质量认证结束后,申请进网批文的单位应按照邮电部和电信总局相关规定向电信总局申办进网批文,没有进网批文的电话自动计费器不能在公用通信网上安装。
三、定期检定
(一)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定期检定工作,由各邮电管理局组织所辖范围内的二、三级通信计量站进行。
(二)对公用通信网上在用的电话自动计费器的定期检定应按JJG(YD)031-95第20条进行,其检定工作应在不中断通信的“在线”状态下进行。
(三)各邮电管理局通信计量站用作“在线”检定的电话自动计费器检定装置,由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负责监制,并经其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对网上已安装作用的终端用户可以操作修改费率的电话自动计费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逐步将其淘汰。
(五)网上在用电话自动计费器的检定周期由各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部科技司和电信总局。检定合格后,贴上“合格”标签。遇有用户对电话计费不准的投诉,计量站应及时对电话自动计费器重新检定。
(六)对同一产品序号的电话自动计费器非故障原因,在检定周期内,不得重复检定。
四、收费标准
(一)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承担的进网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各通信计量站承担的电话自动计费器周期检定的收费标准,由各邮电管理局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部科技司和电信总局备案。
五、培训考核
(一)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负责组织电话自动计费器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二、三级通信计量电话自动计费器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部通信计量中心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可委托有条件的邮电管理局组织对所属地、市级邮电企业、事业单位的电话自动计费器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相关邮电管理局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通信计量站必须严格按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保证检定的公正性,以及检定质量。
(二)检定人员在检定中不得弄虚做假,不得乱收费,不得无故中断正常电话通信。如在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直至取消检定资格。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佛府〔2005〕92号)的精神,现将《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扶贫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吴小灵,联系电话:83205001)。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

二、助学标准

(一)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免收书杂费,并补助生活费,小学的补助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8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600元;初中的补助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12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800元。

(二)对就读普通高中的低保家庭学生免收学杂费,并补助生活费,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12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800元。

(三)对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收费标准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并补助生活费,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12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800元。

(四)跨区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生活补助标准问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即本区补助标准高于就读区标准的,按本区标准发放;本区补助标准低于就读区标准的,则按就读区标准发放。

(五)对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低保家庭学生按统一标准,给予第一学期学费及路费的资助:专科层次的省内补助4500元,省外补助5000元;本科层次的省内补助5500元,省外补助6000元,以保障学生顺利入学。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审批集中办理时间: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新生,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入读全日制成人高校的新生,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基于低保救助实行动态管理的实际,集中办理以外的时间,应给予新增低保家庭学生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按实际数额发放助学金。

(二)申报、审批程序:

1、低保家庭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有效证明向户口所在镇(街道)扶贫助学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1)户口簿;(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在市外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需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或经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需提交经广东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2、镇(街道)扶贫助学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审批。对就读市外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需单独列册上报。

3、经审核批准的资助对象,由镇(街道)把资助对象名单和资助金额下发到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四、助学金的发放

(一)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的发放办法

1、《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证》(见附件2)由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制发,并委托镇(街道)发放给经审核批准的资助对象。

2、低保家庭学生凭《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证》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镇(街道)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填写好《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领取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3),复核后上报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区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上报的数据,把助学金划入各区扶贫助学专户。

5、各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按照各学校的助学金数额,及时全额划入学校收费账户。

(二)就读市外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的发放办法

镇(街道)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填写好《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领取助学金统计表》,按照程序逐级审核、审批、上报。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上报的数据,把助学金划入各区扶贫助学专户;各区直接把助学金划入低保家庭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

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建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学年度为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会计年度,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每年审定上一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二)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所有扶贫助学资金及时进入指定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扶贫助学。

(三)加强扶贫助学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健全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扶贫助学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后,审计结果在年度报告中公布,以便监督。

(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扶贫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