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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4 01:2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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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部


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24日商业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流通秩序,促进商业行业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适用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企业、个体商户,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应遵守本规定。其原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政上缴渠道不变。
第三条 商业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一个方针(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两个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三大观点(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促进市场发育,建立起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市场运行机制,有效地确立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地位和作用,指导监督其他经济成份商业的经营活动,使全社会商业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第四条 商业部是国务院管理、协调社会商业的职能部门,对全国商业实行全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商业政策、法规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宏观指导、协调、管理、监督、促进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流通渠道的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县及县以上各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在当地行使商业行业管理职能,并接受上一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商业行业协会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经营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受政府委托,承担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协助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好商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业行业管理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行业管理,是指对从事商业批发、零售、饮食业、服务业以及其它商业行业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网点设置、规模布局、经营范围、开业条件、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城镇各种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是新型的商业网点,属于商业行业管理的对象。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开办的,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服务业的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商业行业管理的对象,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商业行业的管理范围按《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商品目录》执行。

第三章 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研究拟定国内商业的方针、政策,商品流通体制和商业管理改革方案,商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拟定商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模布局。
第十二条 协调地区、部门、行业间不同经济成份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关系;审查各类商业网点的开、停、并、转;对各种经济成份、各条流通渠道的商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制定商业行业的企业等级标准、业务技术标准和企业类型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和推行商业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推行商业管理现代化。
第十五条 汇集、分析和发布商品生产、商品流转、物价、人才等方面的信息统计资料,协助建立行业统计制度,进行咨询服务,实行监督和导向。
第十六条 制定商业行业培训规划,搞好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商业行业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扶植、指导各种商业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商业行业管理工作中的助手作用。

第四章 商业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商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批发管严,零售放宽”的原则,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各类商业网点的开、停、并、转和各种商业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行业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行业管理组织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各类商业网点在开办前先到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网点布局、规模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审查手续,经审查批准同意后,持批准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属于大中型的网点在立项前,先到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网点布局、规模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审查手续,经审查批准同意后,持批准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开业的网点定期进行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审查。对不合格者限期进行停业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收回其开业前颁发的批准件,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凡从事旅店、废旧物资回收、刻字等特种行业或经营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劳保用品、烟花爆竹、消防器材、化工危险品等特殊商品,在开办网点前,先经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再向公安、卫生以及其他国家授权的部门申请有关的许可证、合格证或其他证书。
第二十一条 商业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执行本规定,妨害商业行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开展商业行业管理工作计划,通过试点,逐步推开,使商业行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商品目录
一、商业
(一)粮食;
(二)饲料;
(三)粮食复制品;
(四)粮油食品;
(五)植物油;
(六)猪、猪肉及制品;
(七)牛、牛肉及制品;
(八)羊、羊肉及制品;
(九)蛋及蛋制品;
(十)禽、禽肉及制品;
(十一)蔬菜;
(十二)糖果糕点;
(十三)酒;
(十四)调味品;
(十五)豆制品;
(十六)干鲜果品;
(十七)干菜;
(十八)食用菌;
(十九)茶叶;
(二十)服装;
(二十一)针织品;
(二十二)纺织品;
(二十三)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四)文化用品;
(二十五)日用百货;
(二十六)五金;
(二十七)交电;
(二十八)家电;
(二十九)化工;
(三十)棉花;
(三十一)麻;
(三十二)土产品;
(三十三)畜产品;
(三十四)日用杂品;
(三十五)化肥;
(三十六)农药;
(三十七)农膜;
(三十八)中小农机具;
(三十九)农药械;
(四十)商业机械;
(四十一)肉类加工动物性蛋白原料;
(四十二)生化制药及其它生化制品;
(四十三)废旧物资回收。
二、商业仓储业
三、饮食业
四、服务业
(一)旅馆(国内旅游)业;
(二)摄影业;
(三)洗染业;
(四)美发美容业;
(五)浴池业;
(六)修理业;
(七)刻字业。
五、其它商业行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崔仁娟因抢房被开除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崔仁娟因抢房被开除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05-14 劳办力字[1990]24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崔仁娟因抢房被开除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被开除发生的争议案件是否受理,请按你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女工“三期”内违纪是否可以开除、辞退问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休产假期间,不得辞退”,均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应开除、辞退的,可以开除、辞退。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及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考核奖惩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及各项分值详见各单位目标责任书。

对非目标责任单位的市直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参照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考核该单位:是否有干部职工参与、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单位办公区域及职工住宅区域有无违法建设、该单位支持配合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采取平时抽查、年度综合检查,然后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二)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和抽查的情况进行评分。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将各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考核得分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中占2分。对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打分。统一汇总后,对需要扣分的单位将名单提供给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分。

(一) 奖励

对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经综合评分,得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评为优秀;综合得分在70分—89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包括69分),评为不合格。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此荣誉作为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先进评比、晋级晋职、年度考核奖励等次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不奖不罚,进行书面通报。

(二) 处罚

凡是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和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非目标责任单位以外的其他市直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在该年度的评先、评优等评选资格和奖励。

对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中有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参与违法建设、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泛滥等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由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的相关考核工作由市整治办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