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5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
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50250
传 真:(010)85150251
网 址: www.aar.com.au
E-mail:Kate.Axup@allens.com.au
2. 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MINTER ELLISON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
批准日期:2010年8月2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2-0028号
首席代表:柯楠杰(Nigel Clar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0层 19-22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400
传 真:(010)65052360
网 址: www.minterellison.com.cn
E-mail:nigel.clark@minterellison.com
3.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325000
传 真:(010)85324288
网 址: www.tanglinlaw.com
E-mail:info@tanglinlaw.com
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罗赛·瑞卡多·道斯·桑多士(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unio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626081
传 真:(010)85626082
网 址:www.dgcgt.com.br
E-mail:josericardo@dgcgt.com.br
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8110
传 真:(010)85298123
网 址:www.beitenburkhardt.com
E-mail:Bblaw-beijing@bblaw.com
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
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65675886
传 真:(010)65665857
网 址:www.taylorwessing.com
E-mail:beijing@taylorwessing.com
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白森(Hubert Baz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04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85758
传 真:(010)65880427
网 址:www.dsavocats.com
E-mail:savoie@dsavocats.com
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余立轩(Thomas Url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B座9层01-03单元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974511
传 真:(010)65974551
网 址:www.gide.com
E-mail:gln.beijing@gide.com
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 (Robert Guillaumon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5236858
传 真:(010)85236878
网 址:www.adamas-lawfirm.com
E-mail:Beijing@adamas-lawfirm.com
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85679646
传 真:(010)85612433
网 址:www.uggc.com
E-mail:beijing@uggc.com
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58220747
传 真:(010)58220740
网 址:www.leeko.com
E-mail:Mail-bj@leeko.com
12. 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YULCH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11年3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2号
首席代表:郑然镐(Jeong. Yeon Ho)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903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670728
传 真:(010)85670738
网 址:www.yulchon.com
E-mail:BjMember@yulchon.com
13.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
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4475343
传 真:(010)84475349
网 址:www.shinkim.com
E-mail:yli@shinkim.com
14.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
首席代表:吴勇锡(Oh Yong S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59033500
传 真:(010)59033510
网 址:www.bkl.co.kr
E-mail:beijing@bkl.co.kr
15.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N.V.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
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
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650500
传 真:(010)59650550
网 址:www.debrauw.com
E-mail: geert.potjewijd@debrauw.com
16.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 &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9010
传 真:(010)65309008
网 址:www.blakes.com.cn
E-mail:Dong.peng@blakes.com
17.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4号
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 85672200
传 真:(010) 85672201
网 址:www.akingump.com
18.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
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4862699
传 真:(010)84868565
网 址:www.andrewskurth.com
E-mail:hongirwin@akllp.com
19.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2层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955600
传 真:(010)85955700
网 址:www.orrick.com
E-mail:mwang@orrick.com
20.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8286300
传 真:(010)65309070 / 9080
网 址:www.paulweiss.com
E-mail:ywen@paulweiss.com
21.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
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 85327900
传 真:(010) 85327999
网 址:www.bakerbotts.com
E-mail:jeff.layman@bakerbotts.com
22.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7512988
传 真:(010)57512928
网 址:www.faegrebd.com
E-mail: tianyi.zhao@faegrebd.com
23.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800
传 真:(010)65052309
网 址:www.bakermckenzie.com
24.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6号
首席代表:布赖恩·贝格林(Brian D.Begl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50层1-2单元和22-25单元
电 话:(010)65352888
传 真:(010)65352899
网 址:www.bingham.com
E-mail:Julia.liu@bingham.com
25.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麦克何思(Michael Paul Hous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518-252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618188
传 真:(010)65616188
网 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zliu@perkinscoie.com
26. 美国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DBOURNE & PARK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张百善(Robin Hamilton Chamber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9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8846
传 真:(010)65308849
网 址:www.chadbourne.com
E-mail: rchambers@chadbourne.com
27. 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ROUTMAN SAND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不分页显示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以下简称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化石产地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受国家保护。对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保护分为重点保护和非重点保护。
第三条 化石保护工作贯彻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化石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化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科技、环保、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化石产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化石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科技、环保等部门,根据全国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我省化石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合理利用化石以及化石保护区,开展化石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相关旅游项目等活动。
第八条 对下列化石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遇有重要发现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化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十条 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化石分布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省级、市级化石保护区或者申请建立国家级化石保护区。管理化石保护区所需经费,由化石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第十一条 符合化石保护规划,具有确保化石安全的防护设施、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建立化石博物馆。
国有化石博物馆的事业性收入必须专门用于化石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 化石博物馆以及其他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化石档案以及馆藏化石安全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报主管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有化石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办理馆藏化石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化石博物馆等单位为了科学研究目的,需要采掘化石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采掘申请以及采掘方案。在我省境内的国家级化石保护区采掘化石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申请。
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采掘方案进行评审,依法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采掘单位必须按照经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并遵守操作规程,保护环境,防止破坏化石和化石产地。
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化石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采掘活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采掘单位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化石清单如实报采掘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采掘出的重点保护化石,应当交由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化石博物馆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化石收藏单位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采掘后不需收藏的非重点保护化石,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置。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化石捐赠给国有化石博物馆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化石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七条 禁止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
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销售的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加贴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在指定的场所交易。
第十八条 化石科研机构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在科研项目结束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科研报告副本;与国外组织、个人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签订项目合作研究协议,合作研究中采集的化石归中方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要将化石运送出境的,必须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利用化石和化石产地拍摄电影、电视,在国内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举办展览等活动,拍摄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制定化石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或者举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国有化石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未办理馆藏化石移交手续的;
(二) 采掘单位未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化石清单如实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掘化石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未按照经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采掘的化石和其他违法所得,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化石,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 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三) 销售未贴有标识的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四) 未在指定的场所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化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发现化石报告或者遇有重要发现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上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采掘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建立化石博物馆的;
(四)违反规定审查同意化石出国(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参与化石经营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国有化石博物馆以及其他国有化石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丢失、故意损坏馆藏化石或者私自出售、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其赔偿或者追回化石,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化石,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当无偿移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化石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重点保护化石和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名录及其调整,由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