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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志书编纂工作细则《常德市旧志整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6:3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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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志书编纂工作细则《常德市旧志整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志书编纂工作细则《常德市旧志整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志书编纂工作细则》、《常德市旧志整理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常德市志书编纂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修志。

  第二条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五条 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尊重、保护著作权和版权。

  第一章体例

  第七条 志书体裁以志体为主,力求诸体并用。同时,应具备图片(包括地图、各类示意图以及彩色、黑白照片以及手绘人物肖像图等)、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各专志、人物传、表格、附录和后记。

   ㈠ 人物传记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同时鼓励设专章记述本区域内人物结构、人才成因、缺陷及选人标准、原则,允许采用“访谈"、“简介”、“名录”等形式对当代人物予以客观、公正记述。

   ㈡ 图片、影像是地情资料的重要载体,应当简约净化彩色插页的图片,尽量避免带广告性质的图片入志,注重历史图片随文入志。鼓励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图、表进行艺术处理。

   ㈢ 目录要求中英文对照,一般应编制索引,原则上要求电子版志书同步。

  第八条 篇目体式分大、中、小篇三种,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

  第九条 篇目层次依次为篇、章、节、目,做到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允许对地方特色突出的事物、产业、工作等作适当升格处理。

  第十条 主张设专篇对前志进行勘误、补正和考辨,并注意录入对前志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除新设或有重大变更的机构外,志书篇、章下一般不设小序述机构沿革、内容述要,节、目下一般不设序。

  第二章资料

  第十二条 征集资料一般采取“众手成志”的办法,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征集到的资料应合理取舍,不允许夹杂个人感情。

  第十三条 引用重要资料应采用页末注或文尾注方式说明出处。口碑资料应有其他文字资料佐证,“孤证”不入志。

  第十四条 资料全面,能涵盖本区域内的各项事业,做到不漏项。

  第十五条 资料完整,能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做到不断线。

  第十六条 所有统计资料,应由政府统计工作部门提供。

  第三章著述

  第十七条 遵守地域界限,除与本区域事业、机构等有利害或因果关系的区域外人、事、物不记。

  第十八条 遵守行业界限,专志应打破部门约束,全面、完整记述本项事业,横陈百科,同时应淡化部门痕迹,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九条 严格时间断限,但为全面反映改革开放的历程,大事记或有关专志可以适当上溯;下限应整齐划一,一般不下延。

  第二十条 志书采用纪事本末体,按时间顺序纵述事物(业)的起始、发展和现状。

  第二十一条 记述应该客观全面,既要记成绩,也要记失误,要揭示事物、事业发展和兴衰的规律,彰明因果。

  记述改革开放初期的经验、教训和志书时间断限内的重大政治事件,以《中共简史》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决议为依据。涉及到的相关人物,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办法进行记述。

  第二十二条 因事系人丰富,坚持“寓论于事”,鼓励对人物、事件等进行适当、精练、中立和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著述篇幅市志一般不突破150万字;县(市、区)志一般不突破100万字;部门志一般不突破50万字;乡(镇)志一般不突破30万字。

  第四章行文

  第二十四条 志名规范。志书以现定的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并括注断限起止年份,如“常德市志(××××——××××年)”(市级)、“市××区志”、“××县志(×××——××××年)”和“津市市志(××××——××××年)”(县级);部门志统一称“常德市××志(××××——××××年)”或“××县××志(××××——×××年)”;乡(镇)志统一称“××区县(市)××乡(镇)志”;厂(矿)志统一称“××(矿)志(××××——××××年)”。

  第二十五条 文体、语言得当。

   ㈠ 志书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除引文外,不使用口语、文言或文白夹杂的语言。

   ㈡ 不使用模糊概念,如“大概”、“目前”、“有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名称准确。

   ㈠ 机构名称采用第三人称,不出现“我市”、“我县”、“本局”等,须直书机构名;对各个历史阶段党派、机构、职务名称以当时名称为准。

   ㈡ 人名一般直书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称呼,但可以前冠职务。

   ㈢ 地名以各历史阶段实际情况为准,使用古地名,应冠以朝代并括注今址,使用乡(镇)村名时应前冠县名。

   ㈣ 各种名称(含行业术语、专业用语)第一次出现,须用全称,其后可注明用简称。

   ㈤ 动物、植物和矿物名称一律用标准学名。

  第二十七条 时间表述具体。

  ㈠ 不用时间简称,如“05年”;不用概念时间,如:“今年”、“最近”等。

  ㈡ 历史纪年,先书朝代年号,再括注公元纪年。

  ㈢ 使用农历时间应冠“农历”。

  第二十八条 数字书写标准。

  ㈠ 清代以前历史纪年、不定数(如五六个)、次第(如第一名)、习惯用语(如八国联军)、成语(如七上八下)、军队番号(如第四野战军、第一一六师团)等用汉字数字。

  ㈡ 民国纪年及公元纪年、记数(如10平方米、4.5倍、15%)等用阿拉伯数字。

  ㈢ 1—5位数写绝对数;6—8位数可以万为单位;9位数以上可以亿为单位。

  ㈣ 表示数字范围时,用波浪式连接号“”。

  ㈤ 引文中的数字,一般按原版本写法书写。

  第二十九条 计量名称遵守国家质量标准。

  ㈠ 历史上使用过的计量单位,可据当时情况记载。

  ㈡ 现代读者不熟悉的计量单位(如“斗”、“石”等),第一次出现时,应换算成现代计量单位括注说明。

  ㈢ 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书写,如:m2、m记为“平方米”、“米”;公式中均用计量单位符号,如平方米、水,记为“m2”、“H2O”。

  第三十条 志书一律使用简化汉字(历史记述如古地名、古人名、金石文等除外);标点符号使用以《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为准。

  第三十一条 引文忠于原著,一律用引号。

  第五章出版

  第三十二条 志书在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后,由正规出版社出版。

  第三十三条 采用大16开本,鼓励专门设计具有本区域历史文化底蕴的封面,不使用护封。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志书应采用统一的版权页格式。

  第三十五条 志书版式一律横排。

  第三十六条 文字字体字号和谐,一级标题用2号黑体,占6行;二级标题用3号仿宋体,占4行;三级标题用5号黑体,占1行;四级标题用5号楷体,占1行;正文用5号仿宋体。文字差错率不超过十万分之三。

  第三十七条 装订无缺页、串页、倒页、残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常德市境内所有志书编纂实务。

  常德市旧志整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德市旧志整理点校体例统一、行文规范、进度协调、布局科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意见》和《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常德市旧志整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抢救整理与开发利用并重,将全市旧志点校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常德“文化名城”系统工程。

  第三条 全市旧志点校按市、县两级体系分两轮实施。2000—2005年为首轮,2006—2010年为第二轮。

  第四条本工作细则规范范畴涵盖旧志整理中的校勘、标点、注释、正音、正字、统稿、编辑和出版等方面。

  第二章校勘

  第五条 选择版本完好,内容翔实,具有较强研究价值的版本作为底本,如有两个以上的版本,应取其一为底本,另一种为校本。在质量悬殊不大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孤本和稀见本。

  第六条 校勘一般采取对校,结合理校。

  第七条 校勘须严格依底本。

  第八条 校勘只限于文字的脱、讹、衍、倒,不涉及底本所述史实。

  第三章标点

  第九条 严格按照古汉语语法断句,差错率控制在十万分之零点五以内(以底本文字计算)。

  第十条 标点符号执行《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标准。

  第十一条 并列的句式,能用逗号、句号的一般不用分号。

  第十二条 文中典籍一律加书名号;所引典籍或说明内容出处的单句一律不标点。

  第十三条 引文不是完整的句子,末尾不宜用句号的前面不用冒号;引文较长的,采用提行或空格形式。

  第十四条 文中表格小字一律不与大字(人名、坊名等)接排,提行空格排列。单句不标点,内容多的用完整标点,人名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一格。

  第十五条 “按”的统一处理:直接在后面连正文的,用“按:……”;后面接书目的,用“按,《……》:……”。

  第十六条 句中小字(典籍或说明出处的文字)后面接排大字(正文)的,一律在小字与大字间空格。

  第十七条 年代间隔一律用“~”。

  第十八条 原文中脱字统一用“□”标示。

  第四章注释

  第十九条 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人能够阅读”的总体要求,确定注释范围和对象,释文原则上不超过正文文字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注释与原文要保持高度一致,凡原本脱衍倒讹,确有实据的,补改;凡疑有脱衍倒讹而无实据的,存疑。

  第二十一条 注释一律用现代语体文,不允许以文言注文言或文白夹杂。

  第二十二条 注释应注意吸收相关研究成果,对原本所述史实进行考证。

  第二十四条 注释一律用脚注,除古今年代对照外,不夹杂在原本当中。

  第二十五条 注释角标一律放在需注内容的右上角,标号以每页为单位排序,如“《赋役全书》①”。

  第二十六条 古代年号注释在原文后用括注,只用阿拉伯数字,不加“公元”和“年”,公元前年代在数字前加“前”。古代地名均注明现在相应的政区、方位。人物注释按出生年月、籍贯、职位、成就顺序排列。 

  第二十七条 注义时先注本义,再注引伸义和本文义;先注句、词义,再注该句、词中单字义。

  第二十八条 通假字注释的格式为:见(xiàn):通“现”。对假字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注释。

  第五章正字注音

  第二十九条 文字使用规范通用的简体字,繁体字、异体字一律转换,古有今无、有繁无简文字,严格按原本。

  第三十 条原本明显错字,允许迳改,以“原本作×”括注。

  第三十一 条注音使用规范的汉语拼音,加圆括号。

  第三十二 条注音一般在生字后用括注,如词语中每一个字均需注音,则在该词语后用括注;不注义的生字注音的格式为:莅:音li;对古今异读,须加注古音,如:镡:音tán,古读xún。

  第六条编辑统稿

  第三十三 条旧志整理出版时名称统一某朝某年代某志校注,如“清同治安福县志校注”。

  第三十四 条校注本编辑应完成目录编排、序言、编辑说明撰写工作。

  第三十五 条图(风景、地形)名及图中地名与正文或目录统一,原本没有规范的,要予以规范。

  第三十六 条浅白注释不超过万分之一(以校注本文字计)。

  第三十七 条没有重复注释、相互注释。

  第三十八 条文字校对认真,差错率不超过十万分之一。

  七章出版

  第三十九 条标题分四级,一级为书名,二、三、四级用于章、节、目名,分别用小初号、2、3、4号字,正文用5号仿宋体,注释文字用小5号楷体。

   第四十条 开本采用1/32,封面设计古朴、简约,能体现旧志所志区域内的文化内涵,不使用护封。

  第四十一条 统一排版格式,横排,一般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指定印刷厂印刷。

  第四十二条 使用正规书号公开出版,精装本,有条件的可同时出版影印本;特别珍贵的稀本,应该出版线装影印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进行审判,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准确、及时地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恢复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庭和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5)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财政部要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行依法采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