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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5:0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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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6〕295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闽建房〔2000〕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200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是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每批(次)可售房源的70%提供给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凡上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实物分房,现外租私房或以办公室、招待所、仓库、营业性场所或临时搭盖作宿舍的无房户;或虽已 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该公房属不可售公房未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本人申请退出该公房的住户;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经有权部门鉴定确属危房且户主无他处住房的危房户;
3、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年龄男30周岁、女28周岁及以上无住房的单身大龄职工;
5、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位三公里范围内自建私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户。
第四条 根据一个家庭拥有一套(一处)优惠住房的原则和有关房改政策,下列情况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购户在龙岩市及外地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在龙岩市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龙岩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 位三公里范围内已有私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
3、已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
1、有职务或职称干部职工家庭,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上限执行: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已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副高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其职务或职称可就高计算。
2、其他城镇居民家庭按一般干部职工家庭标准执行。
3、单身职工参照闽政管〔1999〕146号文第五条规定实行,即单身职工连续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购买;25年以下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的50%计算,但不低于40平方米。
4、自建私房面积未达到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家庭,按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上限扣减自建私房面积计算。
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执行。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要求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需向房改部门申领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核实、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小组审批,并在《闽西日报》进行公告,符合条件的凭《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追回已购住房,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仅限于自住,每户限购一套(次)。对取得购房资格但累计两次放弃选房的申购户永久取消申购资格。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回,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对已购房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或私下出售的行为,一经发现,由房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处理,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永久取消其申购资格。
第九条 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政策 性住房贷款不足的,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政策规定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进行成本监审及利润控制,其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140号)等文件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 龙岩市区范围的划分和有私房的认定,按岩署〔1994〕综64号、岩房委〔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
财税[2001]128号

2001-07-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持股市相对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规定,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 【 2008 】 7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通化市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合理使用,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拨付的特定政策补助资金;
(三)本级财政预算拨付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金提取的15%的转业训练费;
(五)社会各界自愿捐款和市政府批准纳入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六)利息收入。
第三条 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或开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就业再就业师资培训、职业介绍基础管理工作、劳务输出、就业再就业宣传、就业再就业专项活动补助支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新增就业劳动力和劳务输出农民工培训机构的实训设备补助等各项支出以及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市财政部门及时按月将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转入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的“再就业专户”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管理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和行使基金监管职能的科室,具体负责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请、受理、拨付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对违规使用市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