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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4:4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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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本细则实施住房保障:

  (一)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

  (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查、登记、配租、协调管理等工作。五城区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复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二)实物配租。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执行。

  (三)租金核减。对符合条件的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减租金。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一)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二)根据承租住房的面积,按不同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房产管理局审核。

  (二)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房产管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按月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报送。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房产管理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接受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季度发放。

  第八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报告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将复核结果按第七条(三)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复核结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已享受的方式和标准执行;

  (二)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减;

  (三)不再符合享受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停发租金补贴,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领取的租金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拒绝接受配租安排的,一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有关单位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一条 凡违规领取租金补贴,除退出已领租金补贴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家庭低收入线及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租金控制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省政府设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2010—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用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根据“资金跟着项目走”的方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和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1.集中财力办大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重点项目,培育若干个引领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支柱产业。

2.竞争择优。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不搞平衡,确保支持的项目真正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求。

3.省市联手。充分发挥市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共同努力,共同推进。

4.引导放大。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带动产业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项目评审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编制,参与项目管理和监督。省科技厅负责围绕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组织重大科技攻关,推进成果转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在与民企对接工作中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实行土地点供。省环保厅负责项目的环评把关。省国资委负责在省属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以及与央企对接工作中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相关部门都要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

第二章 项目选择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覆盖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8大产业,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每年支持项目数不超过20个。

第七条 项目遴选标准:

1.关键技术水平全国领先,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2.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多,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3.投资规模。引进或新建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4.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5.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的条件:

1.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机制灵活。

2.技术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领军人才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近3年利润满足项目筹资和融资需要;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筹集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满足项目自筹资金要求。

第九条 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

1.必须是市政府或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的重点项目,市政府,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建设条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了支持。

2.资金投入上,市政府或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按不低于1∶1配套,同步到位。对承诺配套投入的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不安排下一年度的支持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动态管理项目库。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根据各市或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排序上报的项目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按照属地原则,在皖央企、省属企业由所在地组织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每年4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省监察厅派员对评审全过程监督。

1.项目初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参评项目名单。参评项目数原则上为计划安排项目数的3倍左右。

2.成立联合评审小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不少于11人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

3.公开评审。联合评审小组通过听取项目介绍、公开质疑答辩等方式,现场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按差额确定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4.实地考察。联合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合评审小组的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省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项目安排意见及引导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四条 对支持的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投资、参股投资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额度。

投资补助类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大体上每个项目在1000万元—5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一事一议,可连续支持。

贷款贴息类项目,依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年全额贴息计算,确定贴息额。

参股投资类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或由省领导小组指定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或上市后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然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省内其他各类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下达批复意见。根据省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5月份联合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批复的投资计划,每年5月底前将省补助资金下达至相关市,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接到省补助资金后连同本地区安排该项目的资金一并管理,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协议管理。项目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督促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的申请报告,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调整的项目,视情调整支持资金;终止的项目,支持资金全额收回省财政,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继续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验收申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跟踪问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市场前景分析、效益分析、产业链环节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

3.环保、节能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和节能评价的审批意见;

4.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金融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和贷款承诺;

6.特定行业的准入许可文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声明。



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1〕3号


各保险公司:

  2010年1月,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为做好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必测不利情景,同时调整了人寿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下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必测不利情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必测不利情景

  (一)必测不利情景一:

  1、将基本情景中的整体财务年度赔付率假设增加5个百分点;

  2、将基本情景中的整体财务年度费用率假设增加5个百分点。

  (二)必测不利情景二:

  将基本情景中的保费增长率假设增加20个百分点。

  (三)必测不利情景三:

  维持基本情景中的投资组合比例不变,上市股票和基金在报告年度后第一年亏损30%,在报告年度后第二年投资收益率为0。

  二、人寿保险公司的必测不利情景

  (一)必测不利情景一:

  1、将基本情景中投资资产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减少0.5个百分点;

  2、将基本情景中的费用率假设乘以120%;

  3、将基本情景中的保户红利支出水平假设乘以120%。

  (二)必测不利情景二:

  将基本情景中的新业务保费增长率增加20个百分点。

  (三)必测不利情景三:

  维持基本情景中的投资组合比例不变,上市股票和基金在报告年度后第一年亏损30%,在报告年度后第二年和第三年投资收益率为0。

  三、各保险公司在编制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按照上述必测不利情景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5号)中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必测不利情景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要求,由外部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审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