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6月5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和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三)提请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四)提请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六)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变更;
(七)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八)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九)确定和变更市标、市树、市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重要的执法检查情况;
(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内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新增加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控制的并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确定及其实施方案;
(八)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教育经费、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收支、减免和管理情况;
(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十三)计划生育、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状况;
(十四)危及社会稳定的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处理情况以及重大灾害处理情况;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廉政建设情况和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前款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也可以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
。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由主任、市长、主任委员、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报告的提出人必须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询问。提出人对询问必须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就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承办机关必须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第四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常委会会议经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闭合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报告不实,或者在答复询问和接受特定问题调查中隐瞒实情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擅自作出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擅自作出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2日
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2008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全国预算(草案)》,现对《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收入”和02项“专项上解收入”。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收入”、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51项“专项上解收入”、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二、在230类“转移性支付”01款“返还性支出”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支出”、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支出”、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支出”、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支出”。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支出”和02项“专项上解支出”。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支出”、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支出”、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支出”、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支出”、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支出”、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支出”、51项“专项上解支出”、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支出”。
三、已通过原科目办理的收入和支付,请各级财政和国库按上述科目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一、收入分类科目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目
110
转移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1
返还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99
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1
体制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6
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08
结算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结算补助收入。
09
体制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11
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专项上解收入。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19
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20
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21
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99
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3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01
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02
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03
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04
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05
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06
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51
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专项上解收入。
99
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04
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01
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02
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06
预算外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间预算外资金转移收入。
01
预算外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预算外补助收入。
02
预算外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预算外上解收入。
07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
01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一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基金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3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国有资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8
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各类资金的上年结余。
01
一般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一般预算资金的上年结余。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的上年结余。
0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上年结余。
04
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预算外资金上年结余。
99
其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资金结余。
09
调入资金
反映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入收入。
01
一般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一般预算的资金。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
99
其他调入资金
反映其他调入资金。
10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
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
01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03
调入预算外资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外资金。
11
债券转贷收入
反映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01
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科目编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230
转移性支出
反映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支出。
01
返还性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等支出。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返还支出。
99
其他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
01
体制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体制补助。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支出。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06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08
结算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结算补助。
09
体制上解支出
反映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支出。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11
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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