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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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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
  (六)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淘汰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和保健品的审核,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审批;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药品广告。
  (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的推荐。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对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10个行政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外事接待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起草地方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审核申报及品种再注册工作;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院制剂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省内调剂的审批;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药品审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核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产品的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推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依法监管特种药械;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指导医疗器械检验及技术审评机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审核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指导药品认证、技术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并进行管理;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及刊播情况的检查;按规定负责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办大案要案,检查、督促和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稽查业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负责全系统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组织实施全系统评选表彰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负责全系统财务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系统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含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含系统行政编制6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15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5名(正处2名,副处3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派,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与冶金工业部、外经贸部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上述用于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列名企业应根据购销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并向冶金工业部提出钢材指标申请,由冶金工业部审核汇总后送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抄送财政部。需要追加指标时,由冶金工业部提出追加指标的总额及具体分配情况的申请,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予以追加指标。同时,列名企业应根据其物流和客户情况选定保税区并设立其公司或指定代理公司,提交冶金工业部审核后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同时抄送冶金工业部、海关总署。
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三、销售到保税区的上述国产钢材必须实际运抵保税区,并按现行保税区海关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四、上述以产顶进钢材进入保税区后,应指定专门仓库存放,不得与进口货物混放,要设置专门入出库的帐册记录;上述以产顶进钢材不允许未经加工从保税区直接出口、不允许留作区内自用(包括保税区指定公司的自用钢材和区内建设用钢材等),也不得销售给非加工贸易企业。
五、钢铁企业销售到保税区的上述国产钢材先按增值税的规定征税,按其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和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可采取从23家钢铁企业含税收购(在确定的指标内),然后再销售给保税区代理公司的经营方式,可按本文规定办理退税。
六、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以上述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七、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内指定公司购进的上述以产顶进钢材用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海关按现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如上述以产顶进钢材或加工成品因故不能出口,需经原审批加工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内销。主管海关凭批
准内销文件办理转内销及补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八、列名企业销售的上述国产钢材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持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保税区内指定公司与加工贸易企业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批件(复印
件)向当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内购入的上述钢材加工产品再出口的,其应退税款的计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九、对上述以产顶进钢材,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如未经任何加工生产直接出口的,应先到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部门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出口地海关凭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办理
出口验放手续。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将以产顶进钢材没有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对外销售以及加工产品未出口的,应全额补征增值税。
十、列名企业、各保税区海关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享受17%退税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额、进出口额及退税情况单独统计,并每半年将汇总资料报冶金工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抄报财政部。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税的,由有关责任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海关按现行有关税务、海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25家列名企业及保税区指定公司(或代理公司)名单(略)



1998年3月31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计价检[2002]2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了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特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意见

  为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以下简称物价员)工作网络,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物价员在价格工作中的作用,维护企事业单位价格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现对加强物价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物价员工作是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的客观要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长期以来,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指导企事业单位设立物价员和价格机构,对贯彻国家价格政策、稳定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物价员在价格管理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条件下,物价员仍然是加强市场价格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在新的历史时期,物价员的作用日益明显,无论是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策略,还是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物价员都充当了重要角色。价格主管部门要善于依靠这支队伍,通过发挥物价员的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从而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更加规范。这既有利于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也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使政府在履行价格调节、市场监管等职能时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近年来,一些价格主管部门在放开市场价格后忽视了物价员工作的重要性,不少物价员的工作条件和自身素质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重视和加强物价员工作,对贯彻《价格法》,改善企事业单位价格管理,健全价格信用体系,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价格有序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职责是发挥物价员作用的重要保证。在计划经济时期,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价员的管理和工作职责作过一些规定,形成了与经营管理较为适宜的价格管理模式和物价员工作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物价员既要履行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基本职责,又要按照《价格法》负责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物价员现状、岗位特点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物价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发挥他们作用的基本保证。
  (一)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企事业单位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三)开展价格调研,采集价格信息,监督实施价格决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四)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运用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研究科学的、有利于增强市场价格竞争能力和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的价格策略。
  (五)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禁止利用标价和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努力争创“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
  (六)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价格纠纷。
  (七)抵制和纠正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越权定价、各种乱摊派和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乱收费,以及侵犯其价格权益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八) 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和价格管理信息,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员培训、物价工作经验交流、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三、加强对物价员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把加强物价员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努力抓出成效。
  (一)摸清物价员的现状和底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掌握物价员分布、数量、职责和价格管理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总结物价员管理工作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这项工作的思路和切实有效的措施。
  (二)指导企事业单位重视物价员工作。对已经设立物价员的,要鼓励企事业单位保持现有价格管理机构和物价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培养企业价格工作骨于,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作用;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的,要引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其经营规模和条件以及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重视发展物价员队伍。
  (三)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业务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通过发行期刊、创制网页、召开形式多样的座谈会、情况通气会、专题研讨会、物价员联系会议等加强工作联系和业务交流。出台涉及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法规、政策要认真听取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价员提出或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作为价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对物价员的培训。帮助物价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对价格管理以及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给予必要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济监督、市场管理的有关制度,提高物价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五)建立物价员岗位资格证书制度。鼓励物价员自愿参加考核,具体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进行培训、考核、颁证。通过实行证书管理制度,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责任意识,保持物价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六)建立物价员档案制度。记录物价员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情况。对价格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价员进行表彰;对因坚持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而受到打击和排挤的物价员,应当为其伸张正义,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条件的,已获得物价员证书的要取消,并建议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确定加强物价员工作的重点。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行业,如医疗卫生、教育、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石油、药品以及大中型商业、餐饮业、城乡集贸(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作为加强物价员工作的重点。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注意发挥价格协会在加强物价员工作中的作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