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争取)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争取)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争取)资金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争取)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进(争取)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引进(争取)国内、国外资金投入或用于我市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等市 属地方性重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凡是引进(争取)资金投入下列项目,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五)能源建设和节能。
(六)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八)旅游资源开发。
(九)风险性高新技术开发。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引进(争取)资金用于纯公益性项目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准公益性项目,其中政 府按奖励额的50%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余由受益单位在项目所产生的效益中奖励;用于经营 性项目的,其中政府按奖励额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余由受益单位在项目所产生的效益 中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标准。
(一)引进(争取)无偿使用资金的奖励:
引进(争取)无偿使用资金,按引资额的比例,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30—50‰奖励; 引资额在1000万—5000万元的,按10—30‰奖励;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5—10‰ 奖励。
(二)引进(争取)有偿使用资金的奖励按使用期限奖励:
引进(争取)资金使用1—5年限期的按引资额的1—15‰奖励;使用期限5年以上的,按引资 额的15—3‰奖励。
第六条 奖励报批程序。
(一)由受益单位按要求填报《引进(争取)奖金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送各归口部门审核。
(二)按一事一议一报的原则,部门审核后转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引进(争 取)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