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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4:19: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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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至乡、镇级)





二○○五年九月七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0〕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4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4〕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10号)、《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专字〔2004〕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全面落实州委九届七次全委会提出的民族教育发展要有新突破的要求,理顺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育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主要任务:以健全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实行新进教职工聘用制,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建立起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制度。

二、改革的内容和办法

(一)在中小学普遍实行“六定”

1、定学校规模。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学校生源现状、自身办学条件与办学效益,充分考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资源的优化与配置,科学合理地确定中小学的布局和规模。

2、定人员编制。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青海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见附件一)。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高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牧区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或归属管理的小学内。中小学的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各级中小学的编制,一般每三年核定一次。核编工作由州编制部门会同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核编时,只核定基本编制,不核定附加编制。附加编制由州编制、教育部门宏观调控,统筹安排。编制核定后,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新的编制数额审核和划拨教职工工资及学校人员经费。

3、定领导职数。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凡在校生在400名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名;在校生在400-800名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在校生在800名以上的,最多配备校级领导4名。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交叉兼职兼课。规模较小的中小学一般不设专职书记。

4、定工作岗位。各级中小学要遵照按需设岗、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地设置教职工工作岗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劳人专字〔1998〕106号)和原省教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试行)》(青教职改字〔1998〕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确定中小学(含督导室、教研室、电教室)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结构比例(见附件二)。各级中小学要根据州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提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表见附件三)。

5、定工作量。中小学专任教师的周课时量原则上按《全日制中小学学科教师周授课标准时数表》(见附件四)执行。各级各类学校享受教师职称待遇的校长、副校长必须兼课,否则,按不满工作量对待。学校各处室中层领导和班主任的工作量每周按4-6课时折算;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工作量每周按2课时折算;跨课头的教师其工作量根据科目,每跨一个课头按2课时折算。学校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由学校按照满负荷原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6、定岗位责任。各级中小学要按照设置的工作岗位,把教学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工作目标。要健全考核制度,建立以校长为核心的考评机构和以考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以考评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搞好对学校各类人员的考评和奖惩。

(二)实行校长负责制

1、校长负责制的内容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内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对教职工和学生负责。校长具有学校中层和中层以下干部的推荐或任免权。校长负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令规定在学校的全面贯彻;负责学校工作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负责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教学管理工作以及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教职工的安排和调配;负责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职工岗位职责的制定及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评;负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责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育目标任务。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追究校长的有关责任。

2、校长的选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忠诚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民主法制意识;具有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校长具有中师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民族中小学校长必须懂“双语”。担任校长后,在两年之内应取得《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3、校长、副校长聘用办法

实行校长任期制。中小学校长主要采用公开民主推荐、平等竞争、组织考察、择优聘用的方法选拔任用。校长、副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聘,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校长的任期目标

中小学校长的任期一般为3-5年。校长一经聘任,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任期目标,签订责任书。校长在任职期间,每学年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述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考核。校长在任期内,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大多数教职工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严重错误及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校长管理权限解聘其职务。校长任职期满,经民主评议、工作考核,成绩突出者可以连任。

5、对校长的监督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如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职务(职称)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岗位津贴发放、学校经费及自筹资金使用方案等,须经校党组织同意并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三)实行原任教职工提前退休、待岗政策

在聘用工作中,对在职的正式教职工,原则上按教职工编制比例和所设岗位职数进行聘用,对未能聘用的,实行如下特殊政策:第一,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纯牧区的干部职工在退休年龄上再适当放宽。第二,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可以办理单位待岗手续,按其工资总额的80%发放工资,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可以正常晋档或提资。待岗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三,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教职工,要通过培训提高,使之尽快胜任本职工作。

(四)实行新进教职工聘用制

新聘用教师,根据“凡进必考”的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从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进行公开招聘。学校擅自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教育、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对拟聘人员认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由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编制内正式新聘用人员按其职称与在职正式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其档案归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在学校暂无空编但急需专业教师的情况下,可采取“加长板凳”的方法,先聘用代课教师,按临时聘用标准发放工资,待编制腾出后,优先正式聘用代课教师。教职工的聘期一般为3年。在聘用期内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校长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聘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人事争议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地方财政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下拨资金,作为学校新的岗位和课时津贴,学校也要自筹一部分资金纳入新的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基数。新的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由校长按照教职工工作的质与量和考核结果合理发放。

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逐步推行校长年薪制。校长年薪要与学校规模、发展水平和办学效益挂钩,与校长的能力、素质相结合,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省州两级标准化学校、州级课改实验学校、州县两级重点学校可以高薪聘请缺额学科、关键岗位所需的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于实绩突出、贡献重大的优秀人才,可参照有关规定,实行重奖。校长年薪和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工作程序,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分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要分开进行,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要完善工作程序,保证评审与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以法律为准则,不断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教职工和学校法人代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聘用中,要坚持聘用原则,严格履行聘用程序,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管理机构设置,建立精干高效的教育教学管理队伍。要加强州级教研、督导、电教队伍建设,在核定编制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适当精简,并与中小学编制分离。乡(镇)不再设置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负责。

(四)强化考核管理,健全考评体系。各级中小学要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青政办〔1996〕45号文)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适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行政、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评办法。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晋升考核等工作。教师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晋升考核一律填写《黄南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专任教师量化考核登记表》。

(五)改革编制核定与管理办法,确保学校教育经费足额拨付。中小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每3年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对教职工编制总数进行一次核定。新增的工勤人员岗位不再核定固定编制,只核定临时用工指标。工勤人员的临时用工指标,经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师生比例核定到校。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由各县根据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给学校拨付人员经费。州、县人事、教育行政和编制、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编制、经费管理及教师工资发放办法。

(六)不断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各级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工作,加大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校长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不称职的校长,要及时予以免职或解聘。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运用法制、行政等综合手段管理学校,通过督导、检查、评估,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把考核、评估、检查结果作为学校校长奖惩、聘任的主要依据。要加大教师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派出进修、举办培训班、在岗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州、县两级要成立由政府负责,教育、人事、劳动、编制、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进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要充分认识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实施此项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要注意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并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教育改革、机构改革等方面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投身于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改革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改革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事件要严肃认真查处。

(四)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学校各项制度和改革方案的出台,都必须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其他规定

(一)州民族师范学校,州职业技术学校,州、县幼儿园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协商州编办、州人事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8〕14号 2008年6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送交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处(科)室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处(科)室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意见,或者请示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做好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定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定密不当或应定密而未定密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三)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应当立即责成有关行政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或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依据《纲要》精神安排好“八五”期间的继续教育工作。请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将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使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并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经济、科技、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这一战略目标,
需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要进一步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需要有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科学
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全国人事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国干部培训规划指导原则和要求,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推动“八·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及需求分析
(一)继续教育工作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继续教育工作得到稳步发展。
——继续教育日益受到重视。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工作已成为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
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经济生活繁荣和社会进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服务;以工业企业和农业为继续教育工作的重点领域
,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正在形成。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地方和部门已基本落实了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中国科协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企业和农业方面的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半数以上的地方和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了继续教育的行政规定或工作规定;1989年10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第一部地方继续教育专项法规。将近半数的地方
和有关部门开始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各地区、各行业开展了多层次、多种形式和多种内容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逐步加强,经济效益和效益逐步显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人数逐步增加;继续教育内容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开展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地区性、行业性继续教育工作的横向联系逐步加强,已形成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民用工业部门、科研部门等跨地区、跨行业继续教育协作组织。高等学校和培训基地的继续教育协作组织正在筹建之中。这些组织在交流信息、探讨问题和协调开展继
续教育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继续教育的国际联系日益加强。中国的继续教育事业已成为国际继续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国际继续教育组织和人士的赞誉。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派出十几个团组出国考察继续教育情况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1989年,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第四次世界继续工程
教育大会,增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继续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继续教育宣传工作日益发展,继续教育的社会意识环境逐步改善。许多地方和部门创办了继续教育信息、简报、杂志,并正在形成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在宣传继续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丰富的继续教育实践基础上,继续教育基本理论研究正在积极展开。


在继续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的同时,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的是:
——一些单位对继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许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骨干的继续教育时间得不到保证。
——继续教育的配套措施不够健全,激励机制不完善,经费等保障条件不足。
——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继续教育任务还极不适应。
(二)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及其对继续教育的需求
截至1989年底,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委、工青妇系统)总数为2314.6万人。其中:自然科学方面为1031.1万人,社会科学方面为1283.5万人。与1980年相比,整个队伍净增1330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9.96%。整个队伍的学历
结构为:本科及以上占15.04%,大专及相当于大专占19.35%,中专及相当于中专占36.84%,高中占12.71%,初中及以下占16.06%。能级结构为:高级职务占4.04%,中级职务占23.16%,初级职务占56.93%,未聘职务占15.87%。由于
历史的原因,专业技术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八、五”和“九、五”期间,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相当数量的人将陆续退出工作岗位,人员更迭集中,专业技术骨干的衔接补充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行业中的分布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专业结构也不尽合理,继续教育工作要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着眼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衔接补充的突出问题,为培养大批中青年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接班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
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
(三)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对继续教育的需求
“八五”和今后十年,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在产业、行业、地区、对外发展等方面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提出要求:
1.调节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改组改造加工工业,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并逐步走向现代化,以适应经济增长和消费结构变化的需要。

2.改善经济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用先进技术装备改造传统产业和现有企业,以内涵方式为主扩大再生产,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3.紧紧围绕工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问题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科技保证。加强应用研究,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稳定发展基础研究对人才成长也提出了紧迫要求。
4.积极跟踪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进程,努力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力争在某些领域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人才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6.在地区发展中,特别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适应能力、开发能力、创造能力提出突出要求。
提高经济发展中的科技进步成分,专业技术队伍肩负着重要使命。继续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素质提高的要求,将人才培训重点放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与研究开发能力上。
二、“八五”期间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及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遵循实事求是、因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为导向,以工业企业和农业为重点服务领域,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服务,为振兴大中型
企业和科技兴农服务,为基层生产科研服务,为建立灵活反映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职业发展、职业转换机制服务。
(二)总目标
在“七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完善有规划、有制度、有组织、有经费、有考察的工作体系和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力,以使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基本适应
“八五”期间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
围绕“八五”期间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和创新,高新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科技兴农和老少边山穷地区科技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员继续教育:
1.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
2.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紧密结合其所承担的项目和任务,采取研修班等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使他们适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了解世界科技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提高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其所从事的专业,补充增新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他们的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拓展和提高,同时适应学科交叉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学科和专业知识,经济、法律和管理知识,对可能成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接班人的中级青年人员要特别重视,下力量从
中培养一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其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之符合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3.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要瞄准世界高新技术和学科发展的动向,围绕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科研、教学的实际需要,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培养一大批中青年技术专家和学科带头人。
重点产业和大中型企业要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以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研究、攻关、学习相结合等方式培养一大批中青年专业技术带头人、高级设计专家、高级工艺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专家。小型企业要紧紧围绕生产的实际需要,通
过厂校厂所挂钩、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批具有攻克技术和工艺难关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乡镇企业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改进管理等方面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应变能力的专业技术队伍,以适应市场竞争需求。
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重大课题和项目,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成果推广能力的农业专业技术队伍。
老少边山穷地区要根据当地发展规划,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使他们具有吸收、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的能力。提倡经济科技发达地区和老少边山穷地区在继续教育方面的联合活动。
4.对变换到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新的专业知识、管理科学和交叉学科知识的继续教育,拓宽知识面,使之成为适应新岗位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要普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对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提高口语交往能力和外经、外贸专业知识水平。
5.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要本着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的原则。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从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本行业、本单位选聘一批理论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并富有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兼
职教师队伍。
6.加强对继续教育的业务指导。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指导行业、地方和部门适时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各行业、各地方和各部门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大类专业、行业专家积极探索,编写一批符合继续教育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科目指南和参考资料。
7.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注重继续教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活动水平。
三、实行“八五”继续教育目标和任务的措施
“八五”期间的继续教育工作,要在“七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础,突破难点,面向基层,推动全局,采取综合的有效的措施,保证“八五”继续教育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1.加强继续教育宣传,为继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继续教育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介绍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报导国内外继续教育发展动态和信息,进一步提高各层次领导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争取社会各方面对
继续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2.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工作目标管理。
将继续教育任务纳入单位及其领导的任期目标,列为考核内容。各地方、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效益评估,并实行相应的奖励办法。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适时总结继续教育工程情况,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3.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统计制度,逐步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制定鼓励发展继续教育的政策。
4.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要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人事部门要主动取得组织部门的综合指导。地方、部门主管机构要认真指导所属单位积极而有效地开展工作。中国科协、中国继续工作教育协会等综合性和专
业性的群团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作用。
5.筹建全国继续教育中心。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集中各方面的条件优势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积极开发先进的
教学手段,重视和发展电化继续教育。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形成全国继续教育施教网络。
6.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激励机制,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在动力。
要将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创造条件,使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有机结合起来。要经常了解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需求和意见,注重通过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来增强继续教育的吸引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继续
教育动力问题。
7.加强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要对从事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全面了解继续教育的总体情况,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研讨问题,提高政策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促使广大继续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努力学习,勤恳工作,不断
提高工作水平。
8.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筹措继续教育经费。各级人事部门要努力争取国家各级财政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支持和扶植。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掌握和运用好现有的经费政策和经费渠道。积极探索、开拓联合办学、集资办学的途径,增强继续教育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
流,争取国际资助。
9.加强继续教育的国内外信息交流,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理论和方法研究。
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种继续教育专门刊物和刊登有继续教育内容的出版物,促进信息联网和信息共享,巩固和发展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的继续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继续教育组织的联系,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在丰富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基础上,深入研究继续教育的基
本理论和方法,积极开发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技术,不断总结我国继续教育活动的新鲜经验,借鉴国外继续教育的有益经验,探索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继续教育道路,促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199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