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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6:0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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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1〕4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   

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县乡公路的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全
面规划、协调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
依法治路、保证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不断提高我市县乡公
路整体服务功能,创建县乡公路文明窗口,促进我市经济快速、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县乡公路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落实“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政策,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
搞好县乡公路建养工作。

第二章 县乡公路属性划分及管理

第三条 县乡公路根据其政治、经济意义划分为:县公路、
乡公路和专用公路。
县公路是指在所辖地区(市)或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具
有较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和县之间,或是连接3个乡
(镇)以上,总里程不少于10公里以上的连接主要商品生产和
集散地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为县(市)或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
务的公路。是连接县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或
者连接5个村以上总长度不少于5公里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由专业部门、政府、厂矿专门修建的为一定区域
经济服务并且自行建设的公路。
第四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1、县级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养管理,乡级公路由乡
(镇)政府负责建养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公路建养作为一项
重要工作内容,把公路建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资金,
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2、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县乡公路的行业管理和
发展规划,并在业务和技术上对县乡公路建养管工作进行检查和
指导。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县乡公路的建
设、管理、养护,并帮助指导乡(镇)村发展乡(镇)村公路。
第五条 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市、县(区)交通主管
部门应成立专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乡公路的业务和技术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与养护,实行“民工建勤、民办
公助、以工代赈”的政策。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乡镇煤矿吨
煤中提取一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政策性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拨款;
省、市建养补助资金;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用于
公路建设的费用;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向企
业和个人集资及采取其他方式的筹资;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
设进行的投资。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的交通发展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
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建养、管理规定的前
提下,县乡公路的管理机构,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
管理办法,包括生产方式、工人配备、资金来源、技术管理和劳
动管理等。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
与实施中长期公路发展的具体计划,以及年度县乡公路建养项目
建议计划。
第十条 县乡公路建养资金的管理使用。
1、公路建设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县级公路养护,实行养护承包责任制。省、市补助资金,
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验收合格后以高级、次高级路面
2000元/公里、土路面1500元/公里的标准补助。
3、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按高级、次高级路面2000元/公里、
土路面1500元/公里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要纳入当年财政预
算。
4、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县、乡公路建养资金到位情况及资
金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年终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按比例扣除
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项目,各县区交
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制
定切合实际的养护方案及预算,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纳
入计划管理范畴。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针对我市县乡公路运行现状,县乡公路养护工作
要以“全面养护、突出重点、稳定路况、积极改善、确保畅通”
为指针,抓住一个“畅”字,突出一个“洁”字, 力求一个“美”
字,分年度、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的恢复与提高我市县乡公
路通行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GBM工程为目标,
逐步实现县乡公路的等级化、路面化、标准化和美化、绿化,增
加晴雨通车里程。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要贯彻“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
面养护,突出重点,消灭薄弱路段”的方针,在经常保持路面
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构
造物完好,标号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
要求:
1、路面与路肩衔接协调、顺适。砂砾路达到路肩硬化;油
路镶边地段,路缘石与路肩衔接顺适,路缘石无残缺,规格整齐。
油路无镶边路段达到路肩硬化、标准化、整齐化。
2、路基达到等级标准宽度,线型清晰,路肩边缘达到整齐
平顺,横坡适度,稳定坚实。并实行堆料台、标志牌、里程碑
“三在外”。砂砾路要求50米建一个堆料台,尺寸长2米,宽1.5
米,堆料必须统一见方。少数路段因地势限制不能建堆料台,确
需在路上堆料时,应做到“五不准、一整齐”,即:路面上、桥
头和桥上、平曲线内侧、单车道路段两侧并排路段,一律不准堆
料。堆放材料要整齐。
3、所有桥涵帽石、栏杆、扶手等附属设施做到完整无缺,
统一刷白。
4、路基边坡刷修整齐、顺适、美观,内边坡度1:1.5,外边
坡根据地形刷新达到美观。边沟整修做到整齐、达标 , 尺寸为
1.2×0.4×0.4米。地形特殊路段可适当缩小。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公路养护生产管理,降低养护成本,延
长使用周期,各县区要分片成立大道班进行季节性常年养护。对
技术要求较高的油路面养护,有条件的县区可组建专业性养护队
伍,对路面病害进行维修与养护,确保油路路面的完好。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要解决好县公路养护用地、养路设施占
地及料场问题。
第十七条 小修保养是公路养护的主要任务,县区交通主管
部门要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计划,下达到大道
班及专业性养护队伍具体实施,保证养护材料数量充足,质量合
格,配比适当。
第十八条 凡预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及单项独立构造物工
程在2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严格按公路工程建设程序操作,
实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
证体系。
一般大中修工程,参照《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实施
细则》执行,工程验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沿线桥梁养护,建立桥梁养护状况卡,发现
险桥、危桥应密切注意运行状况,设置明显标志,预防事故发生,
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公路绿化工作。根据“因地制宜、因
路制宜”的原则,在可绿化路段以绿色植物合理覆盖公路两侧
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可绿化空地。
第二十一条 水毁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
则,加强预防。对水毁隐患地段要及时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已经水毁未恢复的路段,要制定出相应的治理方案,并设立标志,
防止事故发生。对发生水毁50m3以内的路基坍塌、缺口,三天
内必须恢复;对重要公路的水毁抢修、消除冰雪等紧急任务,市、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动员沿线村镇及驻
军、机关、厂矿等单位抢险,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台
帐,将各种养护内容,分解细化,详细记录在案,保存整齐,做
到底清数明,有据可查。
第二十三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应建立健全以岗位生产责
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
制,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安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
有定额,劳动有考核,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
管理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应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
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生
产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杜绝事故
的发生。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公路养护的检查与验
收工作,抽查乡公路。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公路养护的检查与验
收。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项目建议计划、责
任目标、养护标准及《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办法》进行检查验
收。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检,验收合格后兑现省、市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大道班及专业性养护队伍月度路况评比和每
日路况巡查,由本单位自检,作业小组或个人为考核对象。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未列入全省公路通车里程的县乡公路,应划分
为村公路,按行政区划由相应管养部门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1988年以来,人事外事工作紧密配合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中心任务,努力开拓进取,工作扎实有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打开了局面,形成了规模,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为今后人事外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现在到200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人事制度深化改革、人事事业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使人事外事工作更好地为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事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窗口”和“桥梁”作用,依据《人事工作199
6—2000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事外事工作是我国外事和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事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贯彻执行我国的外交方针政策;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实现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改革思
路,积极推动人事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为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扩大国际影响,主动开展各项人事外事工作。
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突出重点。今后五年,人事外事工作的重点是:积极推动全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努力为在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推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人事行政界交往。
—注重实效。各项人事外事工作,无论是多双边交流与合作,还是出国培训考察、专题研讨会、国际会议,都要紧紧围绕人事工作的中心任务,结合并立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在充分了解、认真研究国外情况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坚决防止盲目地
、脱离实际地照搬照抄。
—拓宽领域。根据人事工作重点,进一步拓宽人事外事工作领域。人事外事工作既要立足于人事系统,又要努力促进和推动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将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合作领域,从目前的人事领域逐步扩展到人事行政和整个人才
资源领域;从发达国家逐步扩展到东欧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
—扩大规模。扩大双边和多边人事外事工作活动范围;扩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加大公务员出国培训力度,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务员出国培训体系;加强国际人事调研;扩展国际职员队伍;加强外事人中队伍建设,提高人事外事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随前当前人事制度改革形势的发展,人事外事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到2000年,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要求是:
—深入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形成一批稳定的合作交流渠道,提高交流与合作层次,扩大合作领域和规模,充分发挥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渠道作用。到2000年,计划派出各类出国团级200个共计1000人次:接待来访团组300个1500人次;建? ⑺吡到涣鞴矣上钟械模玻掣鲈黾拥剑矗案觯磺┦鸬乃浇涣骱献餍橛上衷诘模保蹈鲈黾拥剑常案觯⒌亩酝夂献髑烙赡壳暗模保玻案鲈黾拥剑玻埃案觯⑿纬梢慌献飨钅俊? —拓宽多个外事工作活动范围,积极发展与国际人事行政界的交往。积极参与人事行政、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努力争取在重要的国际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扩大我国在国际人事行政领域的影响;充分利用多边外事工作活动范围广、层次高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
加强与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继续教育工程协会、东部地区公共行政组织等重要组织的联系,争取在这些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到2000年,拟举办2—3次国际会议,组织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关于我国人事行政体制改革的论
文、利用国际舞台,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成就,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
—努力巩固和扩大国际职员队伍,认真做好国际职员的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充实完善向“国际惯例靠拢”的管理规定;国际职员管理工作将加强国内外、前后方的密切配合,做好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力争巩固并保留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现有的高级职位,争取更多高层职位;争取在今
后5个内派往国际组织的任职人员由现在的280人增加到300人;建立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库、现任国际职员库和国际职员人事档案库,将后备人员由现在的200人扩大到400人。
—认真落实公务员国外培训计划,加快培养一批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业务骨干;培养和造就跨世纪的行政管理人才,派遣一批年轻优秀公务员出国培训进修。出国培训工作将加大规模和力度。在今后5年内争取派遣40—50期共600人次的短期出国培训考察考证;派遣100人次
的长期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在将中央各部委和所有省、市、区人事厅(局)长普遍轮训一次的同时,努力为一批年轻有为的中青年公务员创造出国深造的机会;五年内争取国外培训经费资助200万美元;争取国内其他部门资助300万人民币。此外,计划召开1—2次出国培训经济交流
会和出国培训成果效益评估会。
—组织召开全国人事外事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人事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与交流。加强国际人事行政调研工作,广泛介绍国外人事行政管理经验,为我国人事行政改革服务。在今后五年期间,计划编撰发行30期《国际人事调研》(双月刊),组织100多篇质量较好的文章
,撰写出版第二、三册《外国公务员制度》以及出国培训考察报告集《他山之石》续集。
—努力提高外事人员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精干的外事人员队伍。尽快解决外事人员队伍缺编问题,并努力为外派机构储备一定的后备干部。

三、主要措施
人事外事工作由于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要领导重视、思想解放,长远规划,在拓宽交流合作渠道、开辟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加强组织管理和加强外事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方法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人事外事工作顺利完成预定的目标、规划和任务。
—多方面开辟建立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利用双边互访和多边交流以及出国培训进修等多种途径,拓宽合作领域,丰富交流合作内容,促进新的交流合作协议的签署和新的合作项目的形成,为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
—努力开辟多种途径,积极争取国外资助和国内有关部门配合与支持,确保足够的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同时,努力通过建立交流合作协议和项目,争取外国经费资助,为双边、多边交流,国外培训考察,组织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工作筹措必要的经费。
—加强人事外事工作的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循中央有关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按外事工作的规定和外事审批权限,认真做好每一项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要细心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建立健全人事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规,用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充实完善人事外事工作规定和工作人员守则;充实完善国际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国际职员工作向国际
惯例靠拢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外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使人事外事工作在各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和系统化,做到有章可循。
—积极选拔政治思想好、外语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外事人员队伍,不断加强外事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国情教育、外事纪律教育、专业技能培养,使之成为既精通外事工作又熟悉人事行政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1996年9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28号),进一步规范全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相融合,现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在试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8月23日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规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工作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融合,切实为政策制定、项目规划、管理决策和技术研发等提供参考依据,推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试点工作应重点围绕重大投资、重点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或产业化、人才引进、企业上市审查、技术标准制定、展览展示活动以及企业并购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开展。

  第二章 申报和批准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计划统一启动年度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应当是省、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评议工作,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已在当地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或者已就相应制度的建立积极进行探索;

  (二)与当地有关部门就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形成共识,初步建立评议工作协调机制;

  (三)设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并且能够调动知识产权分析服务机构承担试点项目;

  (四)有专门用于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配套资金,且与国家引导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并能确保配套资金与引导资金同步到位。

  第六条 申报试点应当填写申报书。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参与试点的工作基础、项目概况、评议方案、经费配套等(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论证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试点单位。同时选取未能列为试点单位但具有良好培养潜力的申报单位作为试点培育单位。试点和试点培育期均为一年。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整体要求,结合开展试点及试点培育单位实际需要,与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签订任务书,列明工作计划和要求,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应按照任务书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试点单位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与当地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制定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规范,建立完善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

  (二)针对当地支柱产业和发展重点,结合实际需求和资源条件,选取至少两个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三)充分利用评议成果,积极推送相关成果,切实为产业规划、项目决策和政策制定等提供支撑和指引,以及适时面向相关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开展成果应用培训;

  (四)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培育当地的知识产权评议机构。

  第十条 试点培育单位应当积极营造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环境,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评议能力,完成评议项目,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培育知识产权分析机构。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验收评审,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试点工作总结和项目资金决算表。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制度机制建设进展、试点项目评议质量及效果、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成效以及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评审结果对表现突出的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试点效果突出、任务完成良好的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在下一年度确定试点单位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资金配套落实,指导项目实施开展,以及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申报书.doc
http://www.sipo.gov.cn/tz/gz/201301/P020130116550006315129.doc
附件2: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验收标准.doc
http://www.sipo.gov.cn/tz/gz/201301/P02013011655000647663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