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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5:2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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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63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哈密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实行条件公开,个人审报,村、乡审核,市确认,接受地区检查、监督,报自治区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之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要对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以及有关注意问题,进行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政策界限、条件,确认程序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薄》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三)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应依据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本人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并报市计生委。
(五)市计生委审核、确认公布
市计生委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委会,在各村张榜公布7天,并通过报纸、电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最终将确认名册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签定意见后,报地区计生委、财政局,由地区计生委、财政局报自治区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
(六)地、市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计生委于每年4月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地区计生委备案,地区汇总上报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区计生委对市计生委确认上报对象的资料质量进行监督。对市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年审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后,市计生委每年应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奖励扶助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迁出的对象进行调查和注销。对再婚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要及时清理,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即取消资格。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对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奖励扶助资金是政府财政为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
庭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制度。
(二)奖励扶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编制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
(三)奖励扶助金由委托代发机构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6月份前和12月底前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依据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个人的个人账户。
(五)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后,在发放明细表上签字,退给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
(六)自治区财政部门,计划生育部门每年组织对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七)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押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违规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
(一)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与管理,应坚持“严格核实、按时上报、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保持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核实、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市应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与自治区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数据中心。
(二)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4月底前到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由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三榜公示”的基础上于5月底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委会、乡(镇)和市计生委保存,归档管理。
(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登记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配偶姓名;
2.本人及配偶出生年月;
3.本人及配偶公民身份证号;
4.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5.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6.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数);
7.曾生育子女数量;
8.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9.领取光荣证日期;
10.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11.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12.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13.奖励扶助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14.所在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与联系电话。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更新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子女数量、迁移变动和死亡情况。个案信息变更时,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如实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并于每年8月和次年2月前将本辖区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报告单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需要变更情况仅限于村、乡、市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即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因故未能纳入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奖励扶助对象。
(五)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应将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变动和资金发放及领取性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六)信息录入与传递
1.市计生委负责组织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
2.市计生委通过自治区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专网将数据传送到自治区信息数据中心。
(七)信息数据的管理
1.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个案信息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动个案信息数据。
2.建立信息安全制度,对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网络传输的畅通和个案信息数据库的安全。
四、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衡量党政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部门职责
试点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乡(镇)要成立由政府牵头,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1.各级人民政府
对试点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召开试点工作会议,根据方案及实施办法,对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各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条件与确认办法、实施原则,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2.计划生育部门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实施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总量调控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组织协调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
3.财政部门
负责奖励扶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和预决算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计生部门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协议,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至代理机构,并监督代理机构及时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县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奖励扶助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4.公安部门
利用户籍网络管理系统的优势,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目标人群的有关年龄、家庭人口、死亡、迁移等信息,各派出所负责为奖励扶助对象出具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家庭的婚姻状况和收养子女情况的确认,提供有关信息,把握好婚姻和收养的法律政策界限,乡(镇)民政办负责为奖励扶助对象出具婚姻和收养方面的信息证明材料。
6.卫生部门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家庭子女死亡情况的确认,各级医院要负责任地为奖励扶助对象出具子女或配偶死亡情况的证明材料。
7、监察部门
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内容是:对计划生育部门执行奖励扶助政策把关不严、执行不公、以权谋私的;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奖励扶助对象的村务公开情况;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过程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否把奖励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拖欠、截留、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收受贿赂直接责任人的查处。
8、宣传部门
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组织各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条件与确认办法、实施原则,以及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试点经验和典型,力争使试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三)责任追究
1.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由同级政府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受委托发放奖励扶助金机构不能按受委托协议履行义务,因管理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政府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5.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还奖励扶助金,并上交奖励扶助金专户。
五、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监督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
督制度。
(二)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地区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执行情况,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市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市定期协调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市、乡、村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确认的程序和三榜公布(公示)的要求,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加强监督工作。

关于加强进口售付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进口售付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98]汇国函字第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进口售付汇监管,及时发现、制止骗汇行为的发生,有效打击骗汇违法活动,现就进口售付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外汇局留存联)。为节省传送时间,付汇银行可直接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传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受理异地付汇的传送渠道不变)。
二、进口单位以货到付款结算方式购付汇,一次购汇3笔以上或一周连续多次购汇的,银行应在办理售汇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应当严格审核所需的商业单据和有关凭证,有骗汇疑点的,应要求进口单位持单证到外汇局做贸易真实性审核。
四、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于1998年7月底前对本行1998年上半年办理的T/T项下的售付汇进行自查。外汇局将加大抽查力度,对存在把关不严、疏于防范等行为的银行,外汇局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请各分局通知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做好以上工作。



1998年6月30日

印发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4〕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15分)
1、各区县政府制定"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具体操作方案,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3分);将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2分);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2分)
1、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8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及时处理群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事件(2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0分)
1、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制订下发了有关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文件(2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政策,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2分)。
2、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在所有的街道、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2分),财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2分),落实场地(2分),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2分)。
3、各区县依托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分),当地财政安排培训经费给予补贴(2分),完成市下达的转移(输出、接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任务(2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8分)
1、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100%的街道(镇)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3分)。
2、2004年底前,各区县按市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硬件配置标准"完成网络硬件配置(3分);区县劳动力市场实现与市信息联网(2分)。各区县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再就业管理系统”,开展再就业管理工作(2分)。
3、2004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4分)。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2分)。
4、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5分)
1、技工学校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实际确定发展方向,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并完成市下达的2004年技校招生计划。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协助做好技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2分)
2、各区县政府在10月底前制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方案(3分),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场地(4分)。
3、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3分)。完成市下达的创业培训计划(3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2分)
各区县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分),安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2分)。按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对在2003年度市考评中被扣分的工作项目,各区县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7月8日前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迳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被扣分数在2004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5年1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组织对本区县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县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县(街道、镇、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区县。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区县,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县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县,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区县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