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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2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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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
国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已经成为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全国盲、
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这一状况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加快特
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方针与政策

  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
活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
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它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参加者具有重要作
用。

  2.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在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
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
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今后,要将残
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

  3.各级各类特教学校都应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在对残疾学
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身心缺陷补偿的同时,切实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
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4.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应遵循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原则。

  5.多种渠道办学,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在国家办学的同时,积极提倡并鼓
励社会团体、工矿区、林区、垦区、集体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和个人办学或捐资、捐物、
出力助学。欢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资助学。

  6.多种形式办学,加快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积极招收虽有一定残疾,但可以在普通班学习的残疾
儿童入学。

  -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吸收随普通班学习困难较大的残疾儿童入学。

  -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多种形式的特教学校。可以直接办校,也可以先办班后办校;可
以办全日制学校,也可以办半工半读学校;可以办课程设置齐全的学校,也可以办课程设置
暂不齐全的学校;可以每年招生,也可以隔年招生。

  -各地学校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吸收肢体残疾和有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
少年儿童入学,并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学规律,使他们受到适当的特殊教育。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招收残疾学生的有关规
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一、两所大专院校,试招盲、聋等残疾学生在适
合的专业中学习。

  -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形式,对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和训练。

  -各地还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其他办学形式。

  7.特殊教育的布局。

  -盲童教育,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片设校,或以地市为单位设校;并
有计划地在聋童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盲童班,或吸收掌握盲文的盲童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

  -聋童教育,根据生源情况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办班办校。

  -弱智教育,城市可以在普通小学、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分散办班或随班就读,也可以集
中办校;农村实行就近入学,随班就读,加强个别辅导;有条件的县、乡(镇)也可以办班
或建校。

  -在特教学校(班)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应有
重点地办好几所盲、聋和弱智学校或特教班,作为教学研究中心,发挥以点带面、典型示范
的作用。

  8.学制和入学年龄。目前,我国残疾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
儿童相同。各类特教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特点,确
定不同年限。

  -盲童初等学校(班)和初级中等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五、四制,如果需要也可以
实行六、三制。各地应在盲童中,先普及五年或六年初等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四
年或三年制初级中等教育。

  -聋童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九年制,即在现行八年制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年职业技能
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在聋童中普及六年教育。

  -弱智儿童学校(班)的学制一般为九年。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
普及六年教育。

  -招收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其学制不变。

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年龄现在一般为七至九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过渡到六、七
周岁。初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二、目标与任务

  9.《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国发〔1988〕59号)提出:“今后五年,
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的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
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各地要制
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切实完成或超额完成这一任务。

  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各类残疾少年儿童的人数,并从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情况
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稳妥可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逐
步制定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事业的近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争取在“七五”后两年
和“八五”期间打好基础,并有较大的发展,到二○○○年,力争全国多数盲、聋和弱智学
龄儿童能够入学。

  10.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目
标。

  -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经济、文化中等发达的地区中经
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到“八五”的最后一年,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
0%以上。“九五”期间,在继续发展、巩固、提高初等教育的基础上,使初级中等以上的
残疾人教育有适当的发展。

  -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的一般县(市),到二○○○年,盲、聋、轻度弱智学龄
儿童入学率达到50%左右,并创造条件发展初级中等以上教育。

  -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少
年儿童教育。

  -大、中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的初级中等以上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
今后五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应会同当地民政、劳动、教育部门,为
残疾青年举办一所职业技术教育机构。

  11.早期发现、早期矫治、早期教育对于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在特
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普通幼儿园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并依靠家庭的配合,对
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

  12.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残疾成人教育,加强在职岗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和文
化学习。要积极创办扫盲班,对残疾青少年文盲进行扫盲教育。

  13.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残疾儿童
出生率比较高的地方,要努力探索通过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方法与途径。

  三、领导与管理

  14.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发展
盲、聋和弱智等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要加强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工作,尽快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法规。各地应按照实
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15.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卫生、劳动、计划、财
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和有关规章制度;会同计划等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规划;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
管理;负责特教师资的培训和组织特教教材的编审。

  -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文化
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残疾青年的就业,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
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由民政、劳动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和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少年儿童的残疾分类分等和检查诊断,并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
对特教学校(班)的残疾少年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

  -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综合平衡,并制订政策,在基建投资
和经费方面给特殊教育事业以积极的支持。

  -残疾人联合会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
好特殊教育工作。

  -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热情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16.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充实国家教委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部门管理特殊教育机构的人员,切实抓好特殊教育。地、市、县教育部门要有人
专职或兼职管理特殊教育。

  17.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

  -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发展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由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安排。根据中央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特殊教育经费应随着教育事业
费的增加逐步增加。这是解决特殊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

  -国家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列入当地基
建投资计划。

  -各地应从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

  -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从募捐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发
展特殊教育。

  -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特教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以弥补办学经费之不足。

  -财政部、国家教委、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从一九八
九年起,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专款专用,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1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特教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本着师资先行的
原则,在五年内,积极创造条件筹办特教师资培训机构。可以单独设立特教师范学校,也可
以在普通中师、特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特教师范班、特教师范部。

  -为补充特殊教育急需的师资,各地应统筹规划,选调一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和普通中
小学、儿童福利机构的在职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任教。同时,还可选调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或民办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机构任教。
所需劳动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增加职工人数计划指
标内解决。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职特教师资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国家教委要统筹安排,积极创造条件,在部分高等师范院校开办特教专业,为各地培
训特殊教育的专门人才。

  -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有关专业课,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特殊
教育内容;高等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

  19.改善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各地在表彰教师时,要从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给予适当照顾。

  20.各地应根据特教学校(班)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精简的原则尽快制定
各类特教学校(班)的公用费标准和人员编制比例。国家教委要编制各类特教学校的校舍建
筑面积定额及有关设计规范、通用教学设备和特殊教学设备的参考目录。要搞好特教学校教
具、学具的研制和供应工作。残疾儿童福利机构也要根据特殊教育的需要,努力改善办学条
件。

  21.特教教材工作由国家教委有关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教材的编写、审定,并会
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版、发行工作。要鼓励地方和学校自编教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
部门审定后供学校择优选用。

  22.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工作。国家教委所属的特殊教育科研
机构,要充实人员,逐步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在教育科研机构或师范院
校建立特教研究机构。特教研究机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为教学实践服务的方向,积极开
展工作。各地特教学校也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等


发改工业[2006]1084号

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质监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有关部署,现将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钢铁工业产能过剩的严峻形势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值得注意的是,钢铁工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受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的影响,粗放型特征非常明显,近两年来,盲目投资问题尤其突出。为加强对钢铁等行业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及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发改委、国土、金融、环保、质检等各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调控措施,控制土地、金融两个闸门效果开始显现;经国务院审议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具体明确了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方向。总体上看,这一轮宏观调控对抑制钢铁工业盲目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投资增长幅度明显回落。钢铁工业投资由2003年增长92.6%回落到2005年27.5%,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2%的幅度基本持平;二是钢材需求过快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钢材表观消费量增幅由2003年的28%回落到2005年的22%;三是产品结构不断改善。2005年钢材板带比已达38.56%,比2003年提高4.56个百分点;四是企业兼并重组加快。鞍钢与本钢,武钢与鄂钢,唐钢与宣钢、承钢等企业联合标志着我国钢铁工业重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五是淘汰落后产能初见端倪。受去年下半年大部分钢材价格跌破成本的市场压力,一些技术、设备落后的钢铁企业已开始停产、半停产;部分地方,如河南省政府已根据环保等法律法规关闭了部分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尽管钢铁工业宏观调控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盲目扩张累积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在继续上新项目,产能过剩的矛盾在进一步加剧,其后果正在显现。具体表现在:
一是产能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2005年底已形成炼钢能力4.7亿吨,还有在建能力0.7亿吨、拟建能力0.8亿吨,如果任其全部建成,届时,我国炼钢产能将突破6亿吨。而2005年钢表观消费量在3.5亿吨左右,即使考虑到未来钢材需求的增长,供求也是严重失衡的。严重短缺的一些钢材品种,如不锈钢,也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在市场已经过剩的情况下,不少企业仍在违规盲目上新项目,2003年以后新增的炼钢产能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核准的项目产能不足全部新增产能的20%,绝大部分产能未经核准、环评和科学论证。
二是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难以支撑。目前,我国钢铁工业所用的铁矿石已有50%以上来自进口,全球新增铁矿石量的90%以上用于我国的消费,受此影响,2005年进口铁矿石价格上涨71.5%,今年还有进一步上涨的压力;2004年钢铁工业耗能近3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耗总量的15%,耗新水近40亿吨,占工业耗新水总量的14%,运输量10亿吨,占全社会货运量的6%。而钢铁工业增加值仅占GDP的3.14%;钢铁工业粉尘年排放量约120万吨,占工业排放量的14%,钢铁企业已成为许多地方的主要污染源,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也是政协和人大代表比较集中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无论是资源供给还是环境容量,均不允许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下去了。
三是低水平产能占相当比重。在2004年末形成的4.2亿吨钢产能中,落后的300立方米及以下的小高炉能力约1亿吨,20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和小电炉能力5500万吨,分别占总能力的27%和13.1%。这部分落后产能,规模小、效率低、污染重、无综合利用设施,单位能耗通常要比大型设备高出10%至15%,物耗高出7%至10%,二氧化硫排放量高3倍以上,粉尘、煤气超标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四是行业恶性竞争已经出现。2005年9月下旬以来,在钢材价格出现全面下跌,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95%的钢材产品价格跌破成本,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增长50%,钢铁工业整体走向微利甚至亏损的形势下,相当多的企业仍在继续增产,加剧了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
五是产业集中度进一步下降。由于我国钢铁企业数量增长过快,钢铁工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张,产业集中度不升反降。2005年我国69家重点统计企业钢产量占全国的79.81%,比上年下降了3.71个百分点。
上述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资源、能源、运输和环境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并引发市场恶性竞争,国际贸易摩擦,企业亏损面扩大,一些企业将被迫停产,失业人数增加,银行呆坏帐扩大等,我国钢铁工业有可能再次丧失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战略机遇。
二、抓住机遇,审时度势,明确目标,稳妥调控
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各地区和钢铁企业已感受和认识到过度投资的危害和后果,提高了转变增长方式和加快结构调整紧迫性的认识。钢材供需形势的变化,为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带来了市场压力,国务院通过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对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钢铁工业正处于结构调整有压力、发展有动力、宏观调控有政策的有利时机,要抓住和利用好这一机遇,把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调整结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钢铁工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要清醒地认识到,早调整、主动调整比晚调整、被动调整对钢铁工业造成的损失少,对社会震动小,更有助于钢铁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结构调整目标
严格控制钢铁工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淘汰约1亿吨落后炼铁能力,2007年前淘汰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等,200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钢铁工业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结合城市钢厂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建成曹妃甸等沿海钢铁基地;产品结构调整取得进展,主要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010年板带比达到50%;加快兼并重组,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形成2-3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国内排名前10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结构调整需要把握的原则
1、坚持市场机制为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钢铁工业具有市场竞争性强、全球资源配置的特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推动和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手段,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等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是完善和发挥市场机制、顺利实现优胜劣汰的必要措施。
2、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钢铁产业政策和规划的要求,有保有压,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
3、注重平稳发展,防止大起大落。为确保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决推进,又要把握力度和节奏,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明显的成效,特别要避免出现因钢铁工业大的滑坡等不稳定因素,而影响和动摇结构调整正常进行的被动局面。因此,在目前比较脆弱的市场形势下,要审时度势,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当前首先要不放松现有政策的执行力度。
4、注意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在着力对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能力的同时,要研究解决和消除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推动相应的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钢铁工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避免再度出现反弹。
三、采取有力措施,务求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取得实效
钢铁工业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是“十一五”期间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顺利完成上述任务,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制定颁发的一系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法律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对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能力、加快结构调整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是发改委、金融、土地、环保、质检、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环保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和章程,不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证书;质检部门不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证监会不允许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出具项目确认书;海关不予减免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设计部门不提供设计;物价部门及水、电供应单位,要研究制定差别水价、电价政策,对能耗高、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的落后钢铁企业,提高其用水、用电价格,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具体配套办法。
(二)严格控制钢铁工业生产能力
一是依法把违规项目停下来。各地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对未经科学论证、用地手续不合法和缺少环保审批手续,违规建设的钢铁项目,应立即停建,并进行清理整顿和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按程序核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在建能力,尤其是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和限期淘汰的工艺装备,要采取强有力的果断措施,令其停建。二是对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下发后仍继续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各地区要认真开展对钢铁企业土地使用情况、金融、环保和项目审批进行一次自查,由各省市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牵头,将自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于2006年7月31日前上报国家各有关部门。三是严把项目准入关。投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钢铁产业政策规定的技术、资金、资源消耗、能耗、水耗、土地和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原则上不批准新建钢铁企业,个别结合搬迁、淘汰落后的项目也要从严掌握。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全生产法》以及《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对列入淘汰目录的装备,不得进行转让、变卖,金融机构要慎贷,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监控,质检部门要加强质量检查;在能源、水、电供应、流动资金贷款、铁矿等资源配置方面也要采取相应措施,不支持污染严重、能耗高、属于应淘汰的落后生产企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手段,促其尽快淘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钢铁项目将与该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进度挂钩。各地、各部门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淘汰落后能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土地、金融、环保等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要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项目。继续支持符合钢铁产业政策,对调整结构、改善环境、调整布局方面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力度,促进清洁生产,开发高质量、节约型、有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对于淘汰企业转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土地、金融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五)推进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
要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钢铁产业集中度的提高。金融、社保、财税部门要制定鼓励兼并重组的政策,提供必要的方便。联合重组要注重实效,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竞争力。既要防止不顾市场规律的“拉郎配”,也要排除体制障碍,顺应市场要求,推动重组。要巩固鞍本联合的成果,推动鞍本资产、人事和管理的实质性重组;要结合首钢搬迁改造,促进与河北省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要总结宝钢与上海冶金企业重组的经验,推动其它大型钢铁企业进行区域内及跨地区的联合重组。
(六)加强行业自律
钢铁工业协会要关心行业发展方向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及时发布关系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预测、产能变化、落后生产能力等信息,及时与政府、企业进行沟通,形成协调互动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协会和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行业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钢铁行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具有涉及面广、市场性强、政策配套和依法行政的特点,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地区,特别是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比较重的地区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根据不同情况和地区特点,制定出本地区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摸清落后产能情况,明确重点和进度,于2006年三季度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将进展情况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工作,形成地方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联动的工作体系。地方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淘汰设备、关停企业的意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依法实施关闭。与此同时,各地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各司其职,及时总结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的经验,加强对地方的指导。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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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丁小强

  2013年2月17日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出具有思想性、艺术性的精品力作,发展和繁荣鄂南文艺事业,更好地为“全面建设鄂南强市、倾力打造香城泉都”服务,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定年度内由咸宁籍(在咸工作)作家、艺术家创作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发表、出版、展播和在省市重大文艺活动中演出的文艺作品的奖励活动。凡在评奖规定年限内已获省级以上重要文艺奖项的作品均授予“香城泉都文艺奖荣誉奖”,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是咸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专业文艺领域政府最高奖,属于市级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根据需要,可设立“香城泉都文艺奖”特别奖和荣誉奖。

  第六条 设立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省、市文艺界专家组成。根据参评文艺门类不同,每届对评审委员会中的评委进行适当调整。评审委员会评委的选任和调整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确定。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中的具体事宜。评奖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香城泉都文艺奖”分文学类(诗歌、散文、小说、故事、剧本、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等)、表演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曲艺等)和展览类(书法、美术、摄影、雕塑等)三大类,每年一届,按三大类分别在不同年份依次进行评奖。 

  第八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毋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同等条件下,新人新作优先入选原则。

  第九条 参评作品应具有强烈的时代精神、鲜明的地方特色、浓郁的生活气息、深厚的思想底蕴、突出的艺术个性以及强烈的感染力和较高的艺术价值。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重点关注宣传“香城泉都”的作品,同时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性,鼓励探索创新,重视艺术品位。

  各类作品评奖的具体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评奖活动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参评作品。由评奖办公室向市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发出征集通知,按照规定期限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二)推荐初选作品。请有关专家组成初评组,对参评作品进行初评,筛选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供评审委员会终评。

  (三)票决终评作品。评委会在认真评审全部作品、进行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获奖作品,以得票高低决定获奖等次。

  (四)揭晓评奖结果。评奖结果由评奖办公室发布,并举办隆重颁奖典礼(晚会),向获奖作者(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五)扩大评奖成果。在各级媒体公布获奖信息,利用报刊专版、网络专题、结集出版等方式,集中宣传获奖作品和作者。宣传评奖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申报表;

  (二)有关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参加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程序申报:

  (一)市文联下属的各市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向所在协会申报,再由协会集中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二)各县(市、区)作者向所在县(市、区)文联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作者,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评审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决定获奖等次,不搞平衡。终审评出的获奖作品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作品时应予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定。

  第十五条 申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六条 经评选的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获奖作品,在授奖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的获奖作品有异议的,可向市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若无异议,即确定为授奖作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艺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有关待遇和优秀人才推荐依据之一,并取得参加省级、国家级有关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