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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16 21:2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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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 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 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池塘号: ;面积: 亩;养殖种类:



饲料来源

检测单位


饲料品牌


苗种来源

是否检疫


投放时间

检疫单位


时间
体长
体重
投饵量
水温
溶氧
pH值
氨氮





















养殖场名称: 养殖证编号:( )养证[ ]第 号

      养殖场场长: 养殖技术负责人:


附件2:产品标签

养殖单位


地址


养殖证编号
( )养证[ ]第 号

产品种类


产品规格


出池日期




附件3: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序号





时间





池号





用药名称





用量/浓度





平均体重/总重量





病害发生情况





主要症状





处方





处方人





施药人员





备注

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7日


癌症三级止痛阶梯疗法指导原则

卫生部


癌症三级止痛阶梯疗法指导原则
卫生部


(1993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


由于肿瘤的发生率在世界各地都有明显增高的趋向,目前已成为居民死亡的重要原因,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当前,我国每年癌症发病人数约160万,每年死于癌症的人数已由70万上升到约130万。世界卫生组织(WHO)和我国卫生部都已将癌症列为急需解决的重点问
题之一。
癌症疼痛是一个普遍的世界性问题。有效的止痛治疗,尤其对于晚期癌症病人,是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综合规划中四项重点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新发生的癌症患者约有700万,其中30~50%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在我国,最近的调查表明:在综合医院和专
科医院中的各期癌症病人中,伴有不同程度疼痛者占51.1%。由于整个社会,甚至医务人员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致使在世界范围内有300~350万癌症病人蒙受疼痛之苦而得不到及时处理。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多种原因很多癌症病人在确诊时已属晚期。因此,
癌症止痛及姑息治疗在我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于1982年在意大利组织了专家会议,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癌痛治疗专家委员会。经讨论一致认为应用现有的和为数有限的镇痛药物就可以解除大多数癌症病人的疼痛。并提出到2000年达到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癌症病人不痛”的目标。我国于1990年12月首次
在广州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组织了全国性专题会议和学习班。我部于1991年4月以卫药发(91)第12号文下达了关于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其目的是保证医疗上正当使用止痛剂,解除癌症病人的疼痛;但也要加强管理,防止滥用。1992年我们在
北京、合肥组织了国际学术会议和第二届学习班。为了使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治疗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参考WHO的方案,制定了适合我国情况的指导原则,供各地有关人员参考。
一、癌痛治疗的三阶梯方法
对于癌症疼痛一般应首先明确诊断,以后再采取相应的方法治疗。目前国际上通常将癌症病人的疼痛分为四类:(1)直接由癌症引起的疼痛;(2)与癌症相关的疼痛;(3)与癌症治疗有关的疼痛;(4)与癌症无关的疼痛如病人原来就有的痛风和关节炎等。从我国最近的调查中
,(1)(2)原因分别占78.6%和6.0%,(3)占8.2%,而(4)占7.2%,并有6.7%的病人是由两种以上原因引起的疼痛。不言而喻,对于(1)(2)两种原因引起的疼痛,抗肿瘤治疗可在一定程度上使疼痛缓解,所以治疗原则应是抗肿瘤加止痛;而对(3)(
4)两种原因引起的疼痛则需进行止痛和其他有关的辅助治疗。
所谓癌痛治疗的三阶梯方法就是在对癌痛的性质和原因作出正确的评估后,根据病人的疼痛的程度和原因适当地选择相应的镇痛剂,即对于轻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解热镇痛剂类的止痛剂;若为中度疼痛应选用弱阿片类药物;若为重度疼痛应选用强阿片类药物(表1)。注意镇痛剂
的使用应由弱到强逐级增加。
二、癌痛药物治疗的主要原则
(一)口服给药
应选择口服给药途径,尽可能避免创伤性给药途径,这样便于病人长期用药。尤其是对于强阿片类药物(如吗啡片及糖浆等),适当口服用药极少产生精神依赖性(成瘾性)或身体依赖性(<1%)。这是因为癌症病人所要求的是镇痛效果,而不是精神上的享受。同时,口服吗啡不符
合吸毒者的需求和效果。
(二)按时给药
止痛药应当有规律地“按时”给药(3~6小时给药一次)而不是“按需”给药——只在疼痛时给药。
(三)按阶梯给药(参见图和表1)。
表1 三阶梯止痛方法
-------------------------------
阶 梯 治 疗 药 物
-------------------------------
轻度疼痛 非阿片类止痛药士辅助药物
中度疼痛 弱阿片类士非阿片类止痛药士辅助药物
重度疼痛 强阿片类士非阿片类止痛药士辅助药物
-------------------------------
图 略
图 三阶梯止痛方法
(四)用药应个体化,即应注意具体病人的实际疗效。
止痛药剂量应当根据病人的需要由小到大直至病人疼痛消失为止。而不应对药量限制过严,导致用药不足。
三、疼痛的分级及疗效的评价
(一)分级
0级:无痛
1级(轻度疼痛);虽有疼感但仍可忍受,并能正常生活,睡眠不受干扰。
2级(中度疼痛);疼痛明显,不能忍受,要求服用镇痛药物,睡眠受干扰。
3级(重度疼痛);疼痛剧烈不能忍受,需要镇痛药物,睡眠严重受到干扰,可伴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表现或被动体位。
(二)疗效的评价
由于疼痛是一主观现象,目前对给药后疗效的评价常用的方法有二:(1)主诉疼痛程度的变化,(2)划线法,即将疼痛分为0度~10度(不痛、轻微疼痛到极度疼痛),让病人在服药后自己划线以表示疼痛程度的变化。这种方法已在很多国家应用,不但可以明确表达病人疼痛的
程度,而且可以反映给药后的动态变化。
疗效可根据以上记录分为:
完全缓解(CR):治疗后完全无痛。
部分缓解(PR):疼痛较给药前明显减轻,睡眠基本上不受干扰,能正常生活。
轻度缓解(MR):疼痛较给药前减轻,但仍感明显疼痛,睡眠仍受干扰。
无 效(NP):与治疗前比较无减轻。
四、根据三阶梯原则推荐的几种镇痛剂(表2,3,4)。
表2 用于轻度癌痛的药物
------------------------------------------
种 类 药 物 每次推荐剂量 用 法 副 作 用
------------------------------------------
胃肠功能紊乱,大
代表药物 阿斯匹林 100~250mg P.0.q4~6h 便出血,若每天>4
克能增加副作用
主要药物 扑热息痛 500~1000mg P.0.q4~6h 肝脏毒性损害
去痛片 1~2片 P.0.q4~6h
可选择药物 布洛芬、高乌甲素、消炎痛栓剂(肛内)
------------------------------------------
表3 用于中度癌痛的药物
--------------------------------------------
种 类 药 物 每次推荐剂量 用 法 副 作 用
--------------------------------------------
代表药物 可待因 30~60mg P.0.q4~6h 便秘
主要药物 氨酚待因* 1~2片 P.0.q4~6h 便秘、肝毒性损害、
氨酚待因Ⅱ号** 1~2片 P.0.q4~6h 头昏、恶心、呕吐
强痛定 30~90mg P.0.q4~6h
100mg imq6~8h
曲马多 50~100mg P.0.q4~6h 头昏、纳差、恶心、
呕吐、多汗偶有心
100~200mg imq6~8h 慌、气短
可选择药物 高乌甲素注射液、丙氧氨酚片***
--------------------------------------------
*氨酚待因为可待因8.4mg和扑热息痛500mg制成的片剂
**氨酚待因Ⅱ号为可待因15mg和扑热息痛300mg制成的片剂
***丙氧氨酚为萘磺酸右丙氧芬和扑热息痛的复方制剂P.0.q4~6h
表4 用于重度癌痛的药物
-------------------------------------------------
种 类 药 物 每次推荐剂量 用 法 副 作 用
-------------------------------------------------
代表药物 吗啡口 首次给药5~30mg个 P.0.q4~6h 便秘、恶心、呕吐、头
服片* 体差异很大,应调整找 皮下或im 昏、呼吸抑制
出合适剂量以完全控制
疼痛为准
主要药物 哌替啶 首次给药50~100mgp.0.q3h 恶心、呕吐、呼吸抑制、
必要时也可im 中枢神经中毒症状(如震
颤、烦躁、抽搐)
二氢埃托啡 首次给药20~40μg 舌下q2~3h 恶心、呕吐、头昏、纳差
可选择药物 丁丙诺啡、美散痛、安侬痛、羟甲左马喃、二氢吗啡酮
-------------------------------------------------
*也可采用吗啡缓释片
五、辅助药物的使用
辅助药物的使用原则包括:(1)治疗特殊类型的疼痛;(2)改善癌症病人通常发生的其它症状;(3)增加主要药物的镇痛效果或减轻副作用;(4)辅助药物不能常规给予,应根据病人的需要而定。
辅助药物的种类的其基本作用特点(表5)。
正确、适当地应用辅助药物可使病人的疼痛迅速得到完全而长期的缓解。有明显焦虑的病人如同时给予奋乃静、氟哌西醇、安定等,不但疼痛减轻,而且病人伴有的失眠、烦躁等症状均可得到缓解。对神经受压或损伤及颅内压增高引起的疼痛,如同时给予皮质激素,镇痛效果可以明显
加强。
六、注意事项
(一)何时开始镇痛药物治疗?
一般传统观念认为多在患者临终前数周(例如最后的二个月)开始镇痛药物治疗。但是实际上在“终末期”到来之前数月,甚至数年患者就已出现间断的或持续性和顽固性疼痛,给病人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医护人员应当改变观念,对有疼痛的病人应果断地采取各种治疗手段,设法解
除病人的痛苦。从根本上讲,没有任何理由去等待那个所谓的“终末期”,让病人忍受本可控制而由于人为的原因不去控制的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不但如此,疼痛还将使病人一般状况迅速恶化,免疫机能降低,对进一步治疗十分不利。
(二)各期病人和各类疼痛的处理原则
对早期病人的持续性疼痛可采用非药物性治疗方法,如充分解释使病人放松、气功锻炼、针对肿瘤本身的各种治疗和物理治疗等。随着肿瘤进展或治疗失败,只有镇痛药物才能有效地控制疼痛;此后,患者进入需要长期持续使用麻醉剂的阶段。麻醉药物的需要剂量往往大大超过一般常
用剂量。然而,这种大剂量、超长期的治疗方案在目前晚期癌症患者疼痛的治疗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吗啡是人类最早使用,目前仍广泛应用的麻醉剂。用于治疗剧烈疼痛的推荐剂量一般为肌肉注射10mg,这一剂量适宜术后止痛,若用于控制癌症疼痛往往需要更大的剂量。因此,1
0mg肌注或相当于这一肌注剂量的口服吗啡可以作为起始剂量应用,用药后应立即对疼痛缓解作出评价,直到选出合适的剂量完全控制疼痛为止。目前多数专家应用的剂量是分次口服60~3000mg/日。迄今,尚无最大限制剂量报告。临床常见不足量治疗的原因有二:一是剂量偏
低,二是给药间隔时间过长。增加吗啡用量,可以缓解那些不断进展的癌性疼痛,但吗啡对神经损伤性疼痛疗效较差。
表5 辅助药物的种类及其作用特点
-----------------------------------
|药物种类|止痛作用|抗忧郁作用|抗焦虑作用|肌肉松驰|止吐|抗癫痫
-|----|----|-----|-----|----|--|---
解|酰胺咪嗪| +a | | | | |
痉| | | | | | |
药|苯妥英钠| +a | | | | |
-|----|----|-----|-----|----|--|---
|奋乃静 | | | + | | +|
精|氯丙嗪 | | | + | (+)| +|
神|氟哌啶醇| | | + | | +| +
治|羟嗪 | + | | + | | +|
疗|安定 | | | + | + | |
药|阿米替林| +b | + | (+) | | |
-|----|----|-----|-----|----|--|---
皮|强的松 | +c | | | | |
质| | | (+) | | | |
激| | | (+) | | | |
素|地塞米松| +c | | | | |
-----------------------------------
a.通常对针刺样疼痛有效。
b.通常对伴有感觉异常的疼痛如浅表性的灼痛有效。
c.通常对神经受压,脊髓压迫及颅内高压所致的疼痛有效。
神经损伤性疼痛主要见于神经干损伤后。肿瘤本身及其各种治疗方法均可引起这种损害。由于麻醉剂对这类疼痛疗效不佳,增加剂量只会加重副作用而没有相应的疗效增加。抗抑郁药及抗惊厥药治疗这一类疼痛有效,但必须合理掌握给药时间并让病人了解需要耐心等待疗效的出现。另
外,有的病人可以通过交感神经阻滞或硬膜外阻滞得以缓解。
如何合理地联合或交替应用前述的各类药物,以期提高镇痛效果、减少耐受和减轻副作用,是目前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我国各地医务工作者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希望不断总结交流,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联合及交替用药的常规。
(三)给药途径问题
绝大部分癌症疼痛可以通过口服止痛药物得到良好的控制,对于一些晚期不能口服的病人可采用颊/舌下含药的方法给药,疗效与口服相当。直肠给药在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应时才予以考虑。有人报道肛门栓剂用药比口服时的剂量有时要大一些才能显效。另外其他镇痛药如曲马多和一
些辅助止痛剂如消炎痛等也可肛门给药。
不能口服或口含用药的病人,最合适的给药途径是皮下或静脉连续给药。现有多种超小型药泵,将其蝴蝶针置于皮下或中心静脉管内以保证持续不断地给药。这种给药方法需要2~7天更换一次针头。
除此以外,尚有极少数病人需要椎管内麻醉或局部麻醉才能解除疼痛。应该慎重选择这种给药途径,因为操作比较复杂,护理也需特别谨慎,否则会给终末期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诸多不便。临床上,或统计学上并没有证明这种治疗方式能在降低药物用量、减少毒副作用、增加治疗效果诸
方面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四)耐受性的防止和处理
如前所述,对于慢性疼痛长期使用镇痛药物的病人,耐受性是一个实际问题。随着用药时间延长,所需的药量也愈来愈大,各种不良反应也随之而来。以致病人生活质量下降,甚至不能自理生活。根据多数学者的经验,解决或减少药物耐受性的方法有:(1)尽可能综合应用辅助药加
强镇痛效果;(2)交替应用不同类型的镇痛药而不要自始至终单用一种药物;(3)病人疼痛减轻后,药物剂量可在数日后逐渐调整,用药间隔时间也可适当延长;(4)配合其他止痛方法和给药途径。
(五)医护人员观念的更新
为了实施三阶梯止痛方法,医护人员应加强学习,更新某些观念。(1)对癌症疼痛和姑息治疗应予重视。WHO已将这一项目与病因预防、早期发现和早期诊断及根治性综合治疗并列为世界范围内解决肿瘤问题的四个重点。通过控制疼痛和姑息治疗,可以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以致
延长生存时间;(2)世界各地包括我国的经验业已表明:三阶梯止痛方法,即使用现有比较简单的方法可使80%-85%的癌症病人完全无痛;(3)只要适当掌握,麻醉药品的精神依赖,即成瘾十分罕见。所以医护人员及家属甚至病人都不必顾虑。当然,我们也不提倡不必要和不适
当地使用镇痛药物;(4)在医学教育中应加入对癌痛治疗的内容,使医学生不但学会如何治疗癌症而且应掌握癌症引起的疼痛的治疗方法。
(六)麻醉药品的供应和管制
40余年来,我国在禁毒、戒毒方面的成绩是很大的。但在近几年,吸毒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又开始蔓延。我国政府已加强了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并成立了麻醉品专家委员会。但是麻醉品的滥用不应影响医疗上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
为此,卫生部已于1991年4月下达了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目前,在市县级医院麻醉药品已保证供应,包括口服氨酚待因、可待因、吗啡及二氢埃托啡等阿片类药物。但需凭医生处方领取。吗啡、度冷丁和二氢埃托啡应用麻醉药品专用的红色处方,氨酚
待因可用普通处方。对于麻醉药品医生在使用时应在病例上登记,药品管理应当掌握两个基本原则:(1)保证病人镇痛药的需求,做到正确和充分地应用,包括麻醉药品;(2)保证安全管理,禁止滥用麻醉药品。



199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