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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8:5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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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福建兴业
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现就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把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要把支持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防治作为银行贷款的考虑的因素之一,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各级金融部门在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章第26条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将贷款项目是否落实防治污染
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信贷投放和管理上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把关。
(一)在贷款审查时,对于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审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一律不准贷款。
(二)在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对安排用于项目中环保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金融部门将停止贷款支持。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必须和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完工,投入运营。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金融部门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三、各级金融部门在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时,要认真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下列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生产,主要是简易工艺的炼砷、炼汞、炼铅锌、炼硫磺、炼焦、炼金和化工生产以及无证开采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
2、除经环保部门批准以外,生产或经营放射性同位素制品、化学危险品和其他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降解或者能在生物体中蓄积的剧毒污染物以及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成份产品的。
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小铁合金、小化工、小印染、小制革、小电镀、小炼油、小建材和小造纸等。
4、引进和使用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二)对下列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必须在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贷款。
含汞制品、石棉纺织、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纸浆、印染、重污染化工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
(三)对于下列促进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予以积极贷款支持:
1、工矿企业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开展的综合利用项目。
2、农业、林业中的适用科学技术和有利于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3、企业对现有污染的治理,以及目前不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的转产。
4、生产和经营环境保护设备的企业。
四、对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各级金融部门应根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一)对环境效益好、经济效益不明显,但具有还款能力的国家重点环保项目,在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安排贷款时要予以支持。
(二)对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明显的环保项目,还款能力较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予以贷款支持。
五、各级金融部门要继续做好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并继续做好新的贷款发放工作,各地要继续做好林业贷款、治沙贷款等专项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发放与改良土壤、治理江湖、造林绿化、治理沙漠、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结合起来;继续促
进科技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同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结合,在项目选择和贷款安排上要优先考虑环境效益明显的项目;引进新设备和安排新项目要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和改善生态环境。
环保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要把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要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贷款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国家环保政策
和法规、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1995年2月6日

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28号



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我部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实施下列行政许可:

  一、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包括:

  (一)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三)经营长江水系省际客船运输(包括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客滚船、车客渡船、客渡船,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三、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竣工验收的许可。

  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到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案情】

刘基金和刘基木、刘基水、刘基火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名下留有一套单位分配的房屋。其父母去世后,1999年9月,刘基水以父母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为由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刘基水向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了书面的继承证明书、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三份。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记载了原告刘基金、第三人刘基火、刘基木的签名。继承证明书、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均由当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后,于1999年12月下发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基水。现刘基金以自己放弃继承声明书的签字系伪造以及被告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该争议房产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依法应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予以维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分析如下:

1.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范围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继承公证不是办理继承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对于继承房产转移登记,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明继承的相关证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就可以认定房屋因继承使其所有权发生转移,进而结合其他材料,办理继承房产转移登记。

2.房地产管理局已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1999年刘基水申请继承房屋房产转移登记时,已提交签有“刘基金、刘基木、刘基火”的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并且附有基层组织对其签名真实性的证明,以及基层组织出具的继承证明书,上述材料可证实刘基水以继承方式获取该争议房产的事实。房地产管理局据此作出的继承转移登记,已履行其审慎审查义务。综上,房地产管理局1999年对争议房产办理转移登记并无不当。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