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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3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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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3]4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淮南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快速增长,解决出口退税计划不足、退税滞后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是指各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流动资金不足,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款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在一段时间内,企业只能向一家银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若需要变更账户托管银行,则必须由前贷款银行出具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不得挪作他用,并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第四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出口企业按照退税的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正常申报退税,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接受市外经贸局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协调工作,负责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会同市国税局审查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具审核意见,督促企业按期付息还本,在质押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更改退税账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需经市人民银行批准。贷款银行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审核,并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原则上按照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总额的70%发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月将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国税局和市外经贸局。

  第七条 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向市外经贸局和商业银行反馈企业应退未退税款信息,负责将该企业退税款划入由企业申请开立并经贷款银行认定的托管专用账户。为保证托管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企业需要变更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时,需向市国税局提供由前账户托管银行出具的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和市外经贸局签署的意见函。

  第八条 由市财政每年对全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50%,贴息直接划到账户托管银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步骤:

  (一)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依据财务报表中应收出口退税余额,凭《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拟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

  (三)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到市国税局进行应退未退税额审核。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出具该企业应退未退税额的审核意见。

  (四)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和市国税局的审核意见到市人民银行提出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

  (五)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审定拟发放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开立借款企业的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产,完成与借款企业签订质押合同、账户托管等必要的手续后向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并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名单抄送市外经贸局、市人民银行和市国税局备案。企业再次贷款,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贷款申请表》发放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应
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是企业可以质押的权利。质押贷款依法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建立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和各贷款银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具体由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13年1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1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4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收集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接收、收集、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市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接收、集中保管、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工业等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已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第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一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相关标准、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并且应当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地下管线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补测建档,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补测的管线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专业图等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建设发展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划分知悉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甘肃省档案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丢失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地下管线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113号


  今年初,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视频会议。会后,各地结合自身情况,不同程度地开展贯彻落实工作,但有些地方进展相对缓慢,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实现长远发展的关键平台。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速度,特别是尚未实现省内联网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加紧解决信息化建设经费问题,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争取今年的专项经费,或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或主动向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化专项经费,以尽快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目前,我部正在研发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将于年中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请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参照《全国婚姻登记系统硬件环境配置建议》(见附件1)的要求,尽快配备相关设备,为下一步系统部署做好准备。已搭建信息平台的省份,应当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进一步提高在线登记和婚姻管理信息化的能力和水平。网络条件好的地方,要继续推动网上预约登记。各地还应当多方筹措资金,为基层登记机关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二、科学调整规范化建设指标要求


  为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理念,我部在进行充分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决定对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民函〔2006〕156号)中的指标进行调整,将年婚姻工作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低于1000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的达标标准,由不少于30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加大力度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民政部将成立由纪检、监察和社会事务等部门组成的部督导检查小组,对部分省份规范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也应当结合民政部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要求成立督查组对本地登记机关开展督查,以督查为手段,进一步优化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和人员配置;进一步改善婚姻登记工作管理水平,登记流程和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纠正在登记工作中不能依法办事等问题;特别是要进一步规范婚姻服务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精心组织规范化建设评审工作


  今年底,民政部将对新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已参加2008年评审的单位将不再参加此次评审),评审范围、条件及评审要求,参照2008年《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对于年婚姻工作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低于1000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的达标标准按照不少于15平方米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名单、评审表(见附件2)及反映合格单位基本情况的电子版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候登区域、婚姻登记区域、档案室环境建设及婚姻登记员合影)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管理处。2010年,民政部将对“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对婚姻登记工作达到规范化要求的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评审并颁发奖牌,并为辖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及个人予以表扬。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评审工作,对工作进度滞后以及存在明显问题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对确因客观原因难以按时推进的,予以指导帮助;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地方及人员,给予表扬,并将婚姻登记规范化的建设水平、进度与未来几年民政工作的评选挂钩,充分调动地方民政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动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十一五”后期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规划,明确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主要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5月30日前将该规划和《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报表》(见附件3、附件4)一同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附件:

  1. 全国婚姻登记系统硬件环境配置建议
  http://sws.mca.gov.cn/accessory/20095583819.doc
  2.“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评审表
  http://sws.mca.gov.cn/accessory/20095583919.doc
  3.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报表
  http://sws.mca.gov.cn/accessory/20095583946.doc
  4.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报表
  http://sws.mca.gov.cn/accessory/20095584014.doc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