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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2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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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2〕 9号

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4月8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交流典型经验,部署今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化安全整治,强化监察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部分重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部分重点产煤地市政府主管领导,有关在京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相关司局负责人出席会议。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4月7日下午。会期两天。

四、会议地点

北京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请有关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3月28日前传真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值班室(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由所属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报名,重点煤炭企业、产煤地市由所在省煤炭管理机构统一报名)。传真电话:010-64237417,联系电话:010-64463200,64463220。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共49人)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69人)

邢台、邯郸、唐山、张家口、大同、阳泉、西山、临汾、长治、吕梁、海拉尔、赤峰、包头、乌海、沈阳、铁法、阜新、锦州、辽源、延吉、白山、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徐州、淮南、淮北、皖南、萍乡、宜春、景德镇、淄博、泰安、济宁、枣庄、郑州、洛阳、鹤壁、平顶山、商丘、娄底、常德、衡阳、郴州、宜宾、攀枝花、达州、广元、重庆、綦江、万州、林东、遵义、水城、盘江、曲靖、大理、红河、榆林、铜川、咸阳、渭南、兰州、平凉、大武口、灵武、奎屯、库尔勒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

三、部分重点煤炭企业(共43人)

开滦(集团)公司、峰峰矿务局、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呼煤集团大雁煤业公司、阜新矿务局、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抚顺矿务局、通化矿务局、辽源矿务局、鸡西矿务局、鹤岗矿务局、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永安矿务局、萍乡矿业(集团)公司、乐平矿务局、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兖矿集团公司、山东省监狱局里彦煤矿、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河南神火集团、黄石矿务局、涟邵矿务局、合山矿务局、南桐矿务局、松藻矿务局、攀枝花煤业(集团)公司、芙蓉实业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后所煤矿、铜川矿务局、窑街煤电公司、太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矿业(集团)公司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四、部分重点产煤地市(共20人)

邯郸市、大同市、临汾市、吕梁地区、伊克昭盟、阜新市、通化市、鸡西市、七台河市、萍乡市、郑州市、平顶山市、宜昌市、娄底市、郴州市、万州市、宜宾市、六盘水市、毕节地区、曲靖市政府主管煤炭工业的副市长(副专员、副盟长)。

五、有关在京单位(共7人)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各一位负责人。

六、国家局机关及部分在京直属单位(共20人)

国家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人。

经济运行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发展研究咨询中心、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国煤炭报社、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煤炭劳保学会主要负责人。

七、特邀单位(名额自定)

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人民日报、新华通讯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安全生产报。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基〔2004〕10号


  为推动全国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上来

  组织全国性的教育思想大讨论,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全体干部教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这次大讨论要紧紧围绕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如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指针,始终保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正确方向;如何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如何坚持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不断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如何坚持把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作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如何坚持把全党重视、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重要举措,不断增强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合力的要求来全面展开。通过学习和讨论,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起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首的观念。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这场大讨论,教育系统的报刊、电视及教育科研机构都要通过开展专题研究、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等形式,有效组织和引导讨论,广泛宣传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政绩观,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泛的教育思想大讨论,要让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普遍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将《意见》的学习作为各级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门举办省级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和地(市)、县级教育局长培训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培训机构或师范大学,对地(市)、县教育局长和中学校长进行培训。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普遍开展相应的学习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调整培训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尽快将所有中小学校长、德育课教师轮训一遍。

  围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国教育系统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准确把握当前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出现的新情况,科学判断青少年学生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思想观念的新变化,深入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规律。要针对学校德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如何提高德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积极改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上,组织力量加强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快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同时,要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亲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网吧对青少年学生的不良影响问题,校园侵害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问题等,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把德育融汇在学校教学环节和学生实际生活之中

  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宣部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断培育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中小学校要把升旗仪式作为开展经常性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认真落实升降国旗制度。中小学校要组织好瞻仰革命圣地、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活动,有条件的学校每年至少要组织学生开展1-2次参观工厂、农村、社区的活动,组织好学生军训、参与社区服务以及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初中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天,高中学生每年不少于30天。让青少年学生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锻炼意志,培育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认真组织“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各地要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活动月期间,各地中小学校要至少开展一次“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的主题班会、队会,参观一次爱国主义展览,观看一部爱国主义影片,聆听革命老人讲一次革命传统故事,并通过主题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比赛或文艺演出等形式,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中等职业学校要以“弘扬民族精神,树立职业理想”为主题,开展“文明风采”竞赛活动。

  加强少先队、共青团工作,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工作,将团队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督导评估体系,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组织要发挥优势,利用学生入队、入团及成人仪式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培养少先队员、共青团员对党、国家和社会主义的情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在学习、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和高中业余党校,积极开展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在高中学生中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鼓励学生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定期轮流担任班、团、队干部,给更多学生以锻炼的机会,引导学生共同进步。进一步完善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团员、先进集体等各种形式的表彰奖励制度,通过学生身边的榜样,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道德素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效措施,指导学校把坚持执行新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作为经常性工作。小学重点进行讲文明、讲礼貌、爱劳动、爱集体的教育,养成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中学重点进行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意识和习惯。在中小学普遍开展诚信教育,培养中小学生诚实待人、守时守信的优良品质。职业学校重点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精益求精、服务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中小学校要结合新生入学、学生返校,集中对学生进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

  主动开展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文明上网。中小学校要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网络设施,并在网上大量提供和不断更新健康向上的内容,为中小学生利用网络接受教育、收集信息、自主学习创设良好的条件。也要鼓励开发和认真遴选一批内容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满足中小学校学生文化娱乐的要求。学校的网络环境要坚决屏蔽那些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教育学生远离营业性“网吧”和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远程信息技术教育手段,通过卫星电视和网络向边远农村中小学播放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反映祖国建设伟大成就的电影、电视片,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加快中小学德育课的改进和建设,增强思想道德课程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组织编写高质量的中小学德育课教材。根据《意见》的精神,及时修订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和教材;认真组织初中《思想品德》新课程标准和教材的实验;集中力量指导编写一套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有机地统一到教材之中,使教材内容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

  改进中小学德育课教学的方式和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多采用参与式、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寓教于乐,深入浅出,务求实效。积极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的实践教学活动,注重知行统一,活动前有要求、有准备,活动中能感受、能体验,活动后要总结、要提高。职业学校要结合实训实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时事政策和法制教育。要结合国内外的重大事件,适时举办时事政策和形势报告会,使学生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的聘任制度,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开设学生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专兼职骨干教师队伍,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培训,积极化解学生各种心理问题。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本领。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工作,启动“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促进各地办好工读教育。

  四、加快课程、教材、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召开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并加快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抓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这一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新一轮课程改革在巩固基础、加强创新、整合课程门类,降低教材难度,鼓励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切实把《意见》提出的要求落到实处。

  进一步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全面推进新课程的实施。根据《意见》要求,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修订,要进一步突出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主法制教育;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精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切实改变繁、难、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学生生活与社会实际。

  成立国家和省两级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新课程实施的指导。全面开展对教师的新课程培训。建立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

  加强教材建设,严格教材审查。中小学教材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统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教材审查制度。各教材出版单位要立即对所出版的中小学教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教材出现错误,确保教材的思想性和科学性。特别是正在使用的中小学语文等学科的教材要增加优秀革命传统教育的有关内容,以保证那些内涵丰富、脍炙人口的革命传统文章、故事进入课堂。要在语文、历史、地理等教材建设中,按照不同学科的特点,有意识地渗透德育内容,使学生广泛了解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感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教材的正常选用。对选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小学校开设的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更不得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省范围内中小学使用的教辅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存在思想性、科学性问题的教辅材料要严肃查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滥编乱印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行为。对强迫或变相要求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深化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建立正确的政策导向。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要形成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学校评价机制,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德育工作、课程实施与管理、师德建设、学生团队活动、学生全面成长的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学校的评价结果应作为对学校评优和表彰奖励的基本依据。启动学校教育质量评估试点工作。认真总结17个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中考改革的经验;继续对全国中考试卷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命题工作水平,努力纠正学业考试中出偏题、怪题的现象;组织各省相关人员参加专题研修和培训,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中考改革作好准备。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招生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各地要按照上述五项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要加大“五项要求”的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共同推动“减负”工作。一旦发现有继续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加查处。

  重点对大中城市学生过重负担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在近期重点对辖区内大中城市中小学生学习时间过长、家庭作业过多、休息时间不足、书包越背越重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每学期要对所属各个学校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情况检查1-2次,对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对社会反映强烈、屡禁不止的地区和学校,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从源头着手,做好“减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面把握“减负”工作的精神实质,在发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刻苦读书的优良传统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训练。要倡导主动参与、探究发现、交流合作的学习方式,进一步促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变革,不断提高教师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率。采取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效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加强校长教师校际交流等措施,努力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从源头上淡化择校和竞争。

  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到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制定《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新时期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举办以“光荣的人民教师”为主题的师德论坛,组织师德报告团,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深入进行师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严格教师队伍的管理,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完善班主任制度,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使班主任成为令人羡慕的岗位,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召开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总结新形势下班主任工作规律,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小学德育研究方向,注意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班主任学习深造。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对班主任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水平。把班主任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班主任的待遇。

  大力表彰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工作者。在隆重庆祝第20个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之际,表彰一批教书育人取得优异成绩的德育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今后每三年教育部将表彰200名全国优秀班主任、100名全国优秀中小学德育课教师、100名全国德育先进工作者和100个全国德育先进集体,在教师队伍中营造浓厚的教书育人、德育为首的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德育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大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学校、专家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依据《意见》精神,修订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学德育大纲,制定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全国学校德育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和检查,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负总责,坚决纠正“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校长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校长要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实施方案,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途径,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真正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的要求。学校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师德建设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党员教师要在德育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切实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的有关保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学校德育专项经费,建立健全中小学德育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校外辅导员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三结合”教育网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学校德育工作。认真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定期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把重视和做好德育工作并抓出成效作为校长任用、教师晋级、先进评定以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动不力、走过场、问题较多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教育系统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改进和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根据《预算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招商经费补助、技改贷款贴息、企业技术中心奖励金、“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名牌和商标奖励资金、质量体系认证奖励金、节能补助资金、中小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补贴、农产品产业化和绿色食品深加工扶持资金以及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的与扶持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原则。
(一)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必须遵循,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享受一项市政府出台的项目资金扶持政策(包括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不得向多部门申报政策扶持。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项目申报当年有新增税收且扶持金额不能高于项目申报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对新上的高新技术、节能减排以及实际投资额巨大、前景看好、能起到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在建设期经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以安排适当扶持。
第四条 成立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五条 市经委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工业发展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经委负责所分管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扶持政策标准导向和年度工作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包括与市经委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审定项目资金扶持条件和标准,办理资金审拨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七条 市经委在安排年度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项目时,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条件、专项、范围、重点、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及支持标准等。工作方案可按专项分别制定,不同的专项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相应的内容。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遵照执行。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符合规划、节约、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与规定。
第八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为: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小组审议、项目公示、上报审批、下达资金、监督检查。
申报
第九条 每年年初由项目主管部门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向社会发布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按有关申报指南所确定的范围,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税收隶属关系,县(市)区所在地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经贸(发)局会同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由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经委及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申请资金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合法有效凭据;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其他各专项安排需要的材料(含招商到资证明、产学研协议、高新技术项目证明、节能监测报告书、名牌和著名商标批件、环评等)。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在三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资格,并予通报,情节恶劣将通知相关监督检查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各县(市)区经贸(发)局和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如实提出意见。如出现重大失误或多次失误,将予以通报批评。
审批
第十三条 市经委负责对所分管项目实施初审。主要从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完备、有效,是否符合资金申请条件及要求等方面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名单。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评审。市经委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对专家的选择和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对通过的企业,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就企业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实必要的财务凭证),如有需要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核查,核查内容主要是企业申报项目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审议小组审议。市经委与市财政局组成的项目资金审议小组对项目现场核查情况和扶持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上报审批。经公示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下达资金。根据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结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经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扶持资金,并于三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并取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有以下情形者,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市财政局将停止对项目单位的一切资金扶持,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应于项目资金安排的次年一季度前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总结,并上报市政府。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管理性支出,按各项资金一定比例据实列支,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