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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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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计字〔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现将《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 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 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 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 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 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 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 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 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在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 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 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立账,单独核算。
(三) 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 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 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 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 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 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 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
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完毕和竣工验收批复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请示》(内工商企字〔1996〕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三、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对应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6年5月16日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评价。

2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  定义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  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1)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5.1 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资料(包括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各级批复文件)等。

5.2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

在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分析项目建成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与控制情况,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安全验收评价的重点和要求;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验收评价方法;测算安全验收评价进度。

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际运作情况,自主决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参见附录A)。

5.3 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按照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对安全生产条件与状况独立进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评价机构对现场检查及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或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5.4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根据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所获得的数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5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1.1 概述

1)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2) 建设单位简介;

3) 建设项目概况;

4) 生产工艺;

5) 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6)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6.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2) 列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指出存在的部位。

6.1.3 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1) 总平面布局;

2) 厂区道路安全;

3) 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

4) 评价结果。

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 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 评价结果。

6.1.5 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1) 防急性中毒、窒息措施;

2) 防止粉尘爆炸措施;

3) 高、低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 其它有害因素控制安全措施;

5) 评价结果。

6.1.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

1) 压力容器与锅炉(包括压力管道);

2) 起重机械与电梯;

3) 厂内机动车辆;

4) 其它危险性较大设备;

5) 评价结果。

6.1.7 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

1) 安全阀;

2) 压力表;

3)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变送器;

4) 其它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5) 检查结果。

6.1.8 电气安全评价

1) 变电所;

2) 配电室;

3) 防雷、防静电系统;

4) 其它电气安全检查;

5) 评价结果。

6.1.9 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

1) 夹击伤害;

2) 碰撞伤害;

3) 剪切伤害;

4) 卷入与绞碾伤害;

5) 割刺伤害;

6) 其它机械伤害;

7) 评价结果。

6.1.10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

1)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设计;

2)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相关硬件设施;

3) 开车前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验证记录;

4) 评价结果。

6.1.11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1)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5) 日常安全管理;

6) 评价结果。

6.1.12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在对现场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基础上,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1) 建设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2) 归纳、整合各部份评价结果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总体评价结论。

6.1.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

1) 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 建设项目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3) 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及建设单位证明材料。

6.1.1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1)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影印件)

2) 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3) 与建设项目相关数据资料目录

6.2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 封面(参见附录B)

2) 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资格证书影印件

3) 著录项(参见附录C)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主要内容



A.1 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依据

适用于安全验收评价的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标准及设计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A.2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及其消耗量、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试运行情况等。

A.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参考安全预评价报告,根据项目建成后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特点,指出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分析并列出危险、有害因素。

A.4 安全验收评价重点的确定

围绕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安全验收评价重点。

A.5 安全验收评价方法的选择

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验收评价方法,通常选择“安全检查表”方法。

有重大设计变更、前期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或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选择其它评价方法,或选择多种评价方法。

A.6 安全验收评价安全检查表编制

安全验收评价需要编制的安全检查表(定性型、定量型、否决型、权值评分型等),一般包括:

1)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2) 建(构)筑及场地布置安全检查表

3) 工艺及设备安全检查表

4) 安全工程设计安全检查表

5)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6) 其它综合性措施安全检查表

A.7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安排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应对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作出初步安排,包括: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进度、现场检查抽查比例、进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B.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B.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C.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C.1和图C.2



建设单位名称

或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C.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C.2 著录项次页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