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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度贸易议定书

时间:2024-05-20 06:0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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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度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16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品的交换将按照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以及在贸易平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把各自出口五千万美元的商品作为目标。
  附表“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丹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附表“乙”为苏丹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上述两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附表中所列的商品是参考性的,双方同意对未列入货单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将以美元或双方接受的任何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项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保证发给所需的全部许可证并在两国现行的法规、条例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出口甲、乙两附表所列明的商品。

  第四条 双方交换的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公共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五条 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赛义德·艾哈迈德·赛义德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乌政发[2004]6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
2004年7月16日

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在我市制造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大力发展和延伸其产业链是打造乌鲁木齐市都市工业并逐步培育其成为我市支柱产业的重要举措。为扶持其做大做强,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策支持
按照工业入区进园的原则,凡入驻市属三个自治区级工业园中服装服饰和制鞋基地的此类企业在享受现有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及我市发展工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
二、信贷方面
完善信誉担保体系。根据评估,对信用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担保资金帮助企业融资;优先安排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贷款贴息;对出口型企业在扶持外贸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三、土地方面
工业用地可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工业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优惠。企业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并根据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核发相应面积的土地证。企业也可先入驻工业园,待生产经营正常、正式投入生产后一年内,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由企业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可缓缴土地出让金。
四、收费方面
免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人防办补建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半征收工程交易服务费、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等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的行政、服务性收费。
五、工商管理方面
凡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精、特、优、尖”产品,均可成为工商部门打假维权协作网络成员,受到特殊保护。
六、服务方面
入驻工业园的企业在办理各项手续时由政府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办理。一条龙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审批,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特事特办。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不断完善我省发展城镇集体工业的政策规定,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省人民政府对黔府〔1987〕2号文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全省集体企业都应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按“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实行所得税承包。
(二)企业的发包方一般可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担任;过去参加了手工业联社,并有联社资金投入的老集体企业可由联社和职代会共同担任发包方;有多方投资或入股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由投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董事会发包。上述发包方发包有困难的,均可委托有关部
门代理,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企业的承包基数、增长比例、超基数分成以及承包期限等,由发包方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承包期一般以三年以上为宜,企业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应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直接留给企业。
(四)在承包前享受税前还贷的企业,可按原定办法归还贷款,也可在确定承包基数时把还贷因素考虑进去,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今后,集体企业的技改贷款,原则上不再实行税前还贷的办法。无论是承包前或承包后经批准享受税前还贷的企业,其税前还贷金额全部作为国家投资
股金记帐,但国家暂不参加分红。
(五)企业承包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可在企业内外,以及社会招标。对承包人选择,除考虑必要的风险抵押外,应着重考虑其实际经营管理素质及投标方案的可行性。
(六)企业承包后多得的留利,一般应将65%以上用于发展生产,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部分,不得超过35%。
(七)凡老集体企业新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其利润不纳入老企业承包基数;新办企业免税期满,再实行所得税承包。
二、深化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革
(八)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主要承包人是企业的当然法人代表,都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包人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必须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增值。承包期满应接受企业发包方的审查。承包人在承包
期内经营不善或违背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终止合同。对违犯国家政策、法规的要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发包方随意干预承包人的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可按法律程序要求终止合同。对干预者可分别情况给予
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承包人的利益要与经营成果挂钩。对承包人的奖励和惩罚可按企业每个年度的经济效益划分档次,给予奖励或扣减工资。对承包人的奖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奖励金额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待承包期终止时,根据最后的经营成果再予兑现。
三、有关配套政策
(十)集体企业可比照全民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具体措施由当地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拟定。企业因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新办其它企业而减少职工的,其工资总额不予核减。
(十一)集体企业享受有自主在劳务市场招工的权利,劳动部门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原则上不再对集体企业招工进行直接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工、用工、解聘、退休办法,以搞活用工制度。
(十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过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1.老企业改、扩建借贷资金超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一倍以上,对改、扩建项目实现的新增利润;
2.因城镇建设或环保需要而拆迁使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的。
(十三)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应允许和鼓励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对其兼并。国营企业兼并集体企业时,可实行“一厂两制”。兼并企业不因场地扩大、职工增多、固定资产的增加而提高企业的承包基数。
(十四)对长期亏损已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破产的法规宣告倒闭,以企业的财产抵押亏损。职工可以重新组合,亦可自谋职业。
(十五)积极支持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营企业新办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新办的集体企业,均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十六)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适用于交通、建筑行业的集体企业以及各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
(十七)本文涉及的有关部分,应按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过去下达的城镇集体经济政策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