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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3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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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办函〔2004〕148号 2004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适应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需要,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信息中心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了“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

该软件操作简便、功能齐全,符合民政部信息化管理的数据标准和《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新版婚姻登记证的各项操作及打印要求。考虑到数据汇总和将来婚姻登记全国联网的发展趋势,“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既可解决网络条件好的地方一步到位实现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单机操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作出总体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尚未开发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购买适合本地的软件。

“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的基本功能及购买方式见附件。

附件:

关于“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说明

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受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信息中心委托,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在民政部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了“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该软件的特点

1.该软件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操作流程符合条例及规范的要求;同时按照2004年7月1日将于全国实施的新版婚姻登记证格式设计了打印模块,并可以进行格式调整以确保证件的打印质量。

2.该软件包含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档案管理和综合统计等功能,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查询信息、出具婚姻登记情况证明。

3.符合民政部《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行业标准的要求,便于今后部省级系统的对接。

4.具有在线升级功能,可以在保留原版本软件及数据资源的情况下进行软件升级,适应婚姻登记方面不断出现的新要求。

5.操作简便、界面美观、功能强大,登记人员通过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打印、无效输入、申请人婚姻状况查询、历史数据录入、存储备份、统计及档案管理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同时系统还支持申请人照片上传并打印的功能,满足不同的个性需求;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6.根据各地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婚姻登记数据汇总和将来婚姻登记全国联网的趋势,“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以适应不同的需求,既可解决有网络条件的地方一步到位实行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同时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方单机操作。软件可装在笔记本电脑等移动设备上,供基层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移动登记业务。

二、价格及服务

单机版:(¥100元/套,含邮寄费)①软件本身带有操作说明,一般登记员均可按照说明安装与操作。②单机版是适应国内公民婚姻登记需要,从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改进而来,其操作与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基本相同。③为适应广大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的经济情况,只收成本费,所以单机版不含培训等其他服务内容。如需提供培训等相关服务,可以以省或市为单位直接与销售单位另行洽谈相关培训服务事宜。④款到后5日内,销售单位将软件及发票一同发出。

网络版:(¥30000元/套)①由销售方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及一次免费授课培训服务(负责授课费用,交通和住宿费由购买方提供),同时通过热线电话提供技术支持;②如需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由购买方与销售方另行签订具体合同。

三、购买方式

可采用邮购或直接来京提取等多种购买方式

销售单位: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左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3号楼3层

邮政编码:100081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海淀支行农科院分理处

账号:060435012014006548 行号/交换号:435

联系电话:010-51527666转8086 13501283987

Email:zuoning@icss.com.cn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党〔2006〕27号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高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现就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和办事效果的必然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国务院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今年7月13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专门召开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现场会,对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对于拓宽群众参政议政,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勤政廉政、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与配合,需要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监督,特别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主动将行政权力的运作放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是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保证干部队伍清正廉洁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注意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广泛利用各种载体,采取不同方法,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并逐渐形成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思想认识上有差距,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的力度不够;二是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政务公开的深度、广度还不够。在新的形势下,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要求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政务公开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力求取得更大实效。

  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系统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如实公开。

  坚持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从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实际情况出发,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成熟一批纳入一批。

  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要求,对总局和煤监局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和规范,形成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

  (三)政务公开的目标

  通过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透明、廉洁、高效从政。使政务公开成为安全监管、监察办理各类行政事项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把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设成为服务型、法治型的政府机关。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办理的各类行政事项实行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安全生产决策、政策、措施和统计数据等;

  (二)面向社会的行政事项,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认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重特大事故查处结果、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内部行政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事项。

  要通过政务公开工作,将各类行政事项的相关信息和行政权力运行的情况,包括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范围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面向社会的行政事项和内部行政事项,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

  (一)办理面向社会的行政事项、行政执法和事故处理等,主要采取宣传媒体公开和向社会发布两种方式。

  1.宣传媒体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增强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加强与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以及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联系,发挥媒体政务公开作用。将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理行政许可、监察执法、事故查处以及相关行政事项等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结果等,在相关媒体公开,方便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和下载。逐步创造条件,扩大网上查询、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审批、办证等服务项目和范围。

  2.社会公开。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通过公告、简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务信息。

  (二)内部行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关内或者社会一定范围内公开。

  负责办理内部行政事项的机关各部门,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行政务公开,扩大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和健全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五、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的必要条件。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行政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建立健全办理各类行政事项的规章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制度化轨道。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查处结果、人事、财务和后勤等方面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细化各项工作规则。要严格各项纪律,形成机关规范化的行政制度体系,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建立政务公开评议专栏,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请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办理行政事项实施监督。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在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局,各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领导班子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把政务公开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舆论氛围,调动党员干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技术支持。财务部门要在资金上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监督。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2006年9月6日)

深国房〔2006〕572号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市局、分局、国土管理所及受我局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依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即当政务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公众利益时,应当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范围;

(二)不收费原则,即对于按照规定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必须免费向公众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的除外;

(三)自由使用原则,即对于已经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不得对其合法使用设定任何限制;

(四)救济原则,即对于公众要求公开而未予公开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保障公众的权利实现;

(五)统一公开原则,即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必须由本规则规定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对外发布。

第五条 设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并由一名副局长主持具体工作,各处室、各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市局电子政务的建设;

(三)制订全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四)就全局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五)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市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六)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市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负责人,负责按照规定提供涉及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并及时组织更新。

第七条 分局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协助市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三)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电子政务的建设;

(四)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分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五)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分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六)制订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七)就分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国土管理所行政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受理国土管理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理。

第八条 市局政工人事处负责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第九条 确定政务公开的范围,应当遵循除例外情形外,其它政务信息均必须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第九条所称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与公众无关的、纯粹的机关内部事务;

(四)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我局提供的其他信息;

(五)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公开后能够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法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

2.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

3.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4.个人信息的记录对象同意公开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开受审判权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依第十条规定不予以公开的情形外,下列情形必须在决策制定过程中予以公开,通过适当方式使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并对决策结果进行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划等的制定或编制;

(三)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项目和管理规范等。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我局的政务公开主要适用以下方式:

(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众评议会;

(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三)政府网站公开;

(四)设立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召开信息发布会;

(六)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

(七)公告;

(八)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公众评议会,应当由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向公众说明决策的依据、理由等。相关部门收集公众意见后,应当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意见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并将最终决策结果通过适当渠道向公众反馈。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或编制计划、规划,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在送审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应有不少于15日的征求意见期。

征求意见期满,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对于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应通过多种渠道专门进行解答,并就公众意见向社会进行公开反馈。

第十五条 通过我局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在网站首页创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目录,分业务设立相应版块,为公众建议提供网上平台,并及时总结整理,向局领导反馈。

第十六条 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通过热线按业务职能对公众的疑问进行相应解答。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发生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举行信息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途径,对该事项的相关情况予以发布,并对我局决策的依据、理由等向公众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市局、分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等,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依照我局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公告的,相应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告。

本局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事项,也可以公告。

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相关部门在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暂缓做出行政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 对于我局未主动公开的事项,公众申请公开的,除当场能够答复的以外,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法定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的,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通过内部公告等方式在我局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对于我局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二)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

(三)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生活救济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照本部门职能,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工作,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局办公室应当对提交的信息及时整理,报局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国土管理所依照职能权限,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中,涉及本辖区的政务信息,各分局、国土管理所可以依照本规则自行公开;对于跨区或全市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各部门必须及时更新,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必要时可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



第四章 监督救济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答复,也不告知理由,或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答复。

对于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务信息,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

第二十七条 设立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并在我局的办公场所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接受公众意见和投诉。

对署名投诉经调查核实,在接到投诉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