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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2:4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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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
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 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八)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
  (九)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标(2000)161号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4—2000,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的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办公楼、综合楼、住宅楼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智能建筑中各智能化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划分为甲、乙、丙三级(住宅除外),且各级均有可扩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智能建筑的等级按有关评定标准确定。
1.0.4 智能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公自动化及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2.0.2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排水、防灾、保安、车库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综合系统。
2.0.3 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它是楼内的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同时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计算机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
2.0.4 办公自动化系统(OAS)OfficeAutomation System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使人们的部分办公业务借助于各种办公设备,并由这些办公设备与办公人员构成服务于某种办公目标的人机信息系统。
2.0.5 综合布线系统(GCS)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0.6 系统集成(SI)Systems Integration
它是将智能建筑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通信网络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3.1.2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外的各种信息予以接收、存贮、处理、交换、传输并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3.1.3 通信网络系统提供的各类业务及其业务接口,应能通过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引至各个用户终端。
3.2 设计要素
3.2.1 应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建筑物内使用考的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3.2.2 应设置数字化、宽带化、综合化、智能化的用户接入网设备。
3.2.3 建筑物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设置通信设备间。
3.2.4 应根据建筑物自身的类型和用户接入公用通信网的条件,适度超前地配置相应的通信系统,其接口应符合通信行业的有关规定。
3.2.5 建筑物内或建筑群区域内可设置微小蜂窝数字区域无绳电话系统。在系统覆盖的范围内提供双向通信。
3.2.6 建筑物地下层从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下,设置移动通信中继系统。
3.2.7 建筑物相关对应部位应设置或预留VSAT卫星通信系统天线与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及通信设备机房的位置。
3.2.8 建筑物内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及广播电视卫星系统。电视系统的设计应按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并可采用光纤和同轴电缆混合网(HFC)组网。
3.2.9 建筑物内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或预留会议电视室,可配置双向传输的会议电视系统,并提供与公用或专用会议电视网连接的通信路由。
3.2.10 根据实际需求,建筑物内可设置多功能会议室。可选择配置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或桌面会议型扩声系统,并配置带有与计算机互联接口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3.2.11 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广播系统,应与大楼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3.2.12 建筑物底层大厅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3.2.13 建筑物内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向使用者提供宽带信息传输的物理链路。
3.2.14 建筑物内所设置的通信设备,除能向用户提供模拟话机Z接口外,还应提供传送速率为64Kbit/s、n×64Kbit/s、2048Kbit/s以及2048Kbit/s以上的传输信道。
3.3 设计标准
3.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2 光缆宜从两个不同的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20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的裕量。
6 建筑物中微小蜂窝数字无绳电话系统,应在建筑物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收发基站,确保用户在任何地点进行双向通信。
7 建筑物地下层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中继收发通信设备,供楼内各层移动通信用户与外界进行通信。
8 VAST卫星通信系统在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多个端站和设备机房,或预留端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设备机房位置,供用户接收和传输单向或双向的数据和话音业务。
9 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和多套自制电视节目,并可与广播电视卫星系统连通,向用户提供卫星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10 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
11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会议电视室,配置双向传输的会议电视系统设备。
12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或一间以上的多功能会议室和多间商务会议室,相应地选配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桌面型会议扩声系统及带有与计算机接口互联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13 公共广播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多音源的播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广播信息,并应和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14 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15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3.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2 光缆、铜缆宜从两个不同的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25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配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的裕量。
6 建筑物地下层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中继收发通信设备,供楼内各层移动通信用户与外界进行通信。
7、VAST卫星通信系统在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多个端站和提供设备机房,或预留端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设备机房位置,供用户接收和传输单向或双向的数据和话音业务。
8 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和多套自制电视节目,并可与广播电视卫星系统连通,以向用户提供卫星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9 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
10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多功能会议室和多间商务会议室,相应地选择配置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桌面型会议扩声系统及带有与电脑接口互联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11 公共广播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多音源的播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广播信息,并应和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12 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13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3.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
2 光缆、铜缆可从一个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30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配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
6 预留多个VAST卫星通信系统接收天线的基底及安装的空间,供日后发展使用。
7 有线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8 建筑物内宜设置多功能会议室,选配会议扩声系统及带有与电脑接口互联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9 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可兼作紧急广播系统。
10 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11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4 办公自动化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能为建筑物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使用者,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并提供快捷有效的办公信息服务。
4.1.2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类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储、检索等综合处理,并提供人们进行办公事务决策和支持的功能。
4.2 设计要素
4.2.1 根据各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求,建立通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通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电子账务、电子邮件、信息发布、信息检索、导引、电子会议以及文字处理、文档等的管理。对于专业型办公建筑,其办公自动化系统除具有上述功能外,还应按其特定的业务需求,建立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于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将以满足通用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又能为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打下基础作为设计的主要内容。
4.2.2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应具有广域网连接的能力,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
4.2.3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4.2.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实现以下主要功能:
1 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应能对建筑物内各类设施的资料管理、运行状况及维护进行管理。
2 办公和服务管理子系统应具有进行文字处理、文档管理、各类公共服务的计费管理、电子账务、人员管理等功能。
3 信息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共用信息库,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采集、装库、检索、查询、发布、导引等功能。
4 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应能识别身份、门钥、信息系统密钥等,并进行各类计费。
4.2.5 应设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计算机网络进行维护和监控,及时排除网络故障。
4.2.6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基础设施的信息环境条件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要求。
4.3 设计标准
4.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在100Mbit/s以上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有功能完善的各种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服务管理子系统、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理子系统和电子会议、电子公告信息服务等子系统。
4.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不小于100Mbit/s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有对非法入侵有防止功能的各种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和共用信息库管理等子系统。
4.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为10Mbit/s以上的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具有与广域网连接的能力。
3 应有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及办公管理子系统。

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建筑物内各类设备的监视、控制、测量,应做到运行安全、可靠、节省能源、节省人力。
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模式应采用集散或分布式控制的方式,由管理层网络与监控层网络组成,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的监视和控制。
5.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记录设备运行的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
5.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管理的需要。
5.2 设计要素
5.2.1 对空调系统设备、通风设备及环境监测系统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2 对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设备、直流电源设备、大容量不停电电源设备监视、测量、记录。
5.2.3 对动力设备和照明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
5.2.4 对给排水系统的给排水设备、饮水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5 对热力系统的热源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6 对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运行工况进行必要的监视及联动控制。
5.2.7 对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监视。
5.3 设计标准
5.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过载报警;
5)水流量测量及冷量记录;
6)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冷冻水温度再设定;
10)台数控制;
11)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制冷剂、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及压力测量*;
5)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故障报警;
9)台数控制;
10)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注:*仅限于制冷系统控制器能与BA系统以通信方式交换信息时实现。
3 蓄冰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运行模式(主机供冷、溶冰供冷与优化控制)参数设置及运行模式的自动转换;
2)蓄冰设备溶冰速度控制,主机供冷量调节,主机与蓄冷设备供冷能力的协调控制;
3)蓄冰设备蓄冰量显示,各设备启停控制与顺序启停控制。
4 热力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锅炉汽泡水位显示及报警;
3)运行状态显示;
4)顺序启停控制;
5)油压、气压显示;
6)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7)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8)燃料耗量统计记录;
9)锅炉(运行)台数控制;
10)锅炉房可燃物、有害物质浓度监测报警;
11)烟气含氧量监测及燃烧系统自动调节;
12)热交换器能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或水量;
13)热交换器进汽或水阀与热水循环泵联锁控制;
14)热力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5 冷冻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流状态显示;
2)水泵过载报警;
3)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6 冷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流状态显示;
2)冷却水泵过载报警;
3)冷却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4)冷却塔风机运行状态显示;
5)进出口水温测量及控制;
6)水温再设定;
7)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8)冷却塔风机过载报警。
7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及报警;
5)风道风压测量;
6)启停控制;
7)过载报警;
8)冷热水流量调节;
9)加湿控制;
10)风门控制;
11)风机转速控制;
12)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3)室内CO2浓度监测;
14)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5)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8 变风量(VAV)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系统总风量调节;
2)最小风量控制;
3)最小新风量控制;
4)再加热控制;
5)变风量(VAV)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有通信接口。
9 排风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启停控制;
3)过载报警。
10 风机盘管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室内温度测量;
2)冷、热水阀开关控制;
3)风机变速与启停控制。
11 整体式空调机应具有下列功能:
1)室内温、湿度测量;
2)启停控制。
12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流状态显示;
3)水泵启停控制;
4)水泵过载报警;
5)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13 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泵启停控制;
3)污水处理池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4)水泵过载报警;
5)污水处理系统留有通信接口。
14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警报;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变压器超温报警;
7)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8)电力系统计算机辅助监控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15 照明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庭园灯控制;
2)泛光照明控制;
3)门厅、楼梯及走道照明控制;
4)停车场照明控制;
5)航空障碍灯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6)重要场所可设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6 应对电梯、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进行监视。
17 应留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和车库管理系统通信接口。
5.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过载报警;
5)水流量测量;
6)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制冷剂或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和压力测量*;
5)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故障报警;
9)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注:*仅限于制冷系统控制器能与BA系统以通信方式交换信息时实现。
3 蓄冰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运行模式(主机供冷、溶冰供冷与优化控制)参数设置及运行模式的自动转换;
2)蓄冰设备溶冰速度控制,主机供冷量调节,主机与蓄冰设备供冷能力的协调控制;
3)蓄冰设备蓄冰量显示,各设备启停控制与顺序启停控制。
4 热力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锅炉汽泡水位显示;
3)运行状态显示;
4)顺序启停控制;
5)油压、气压显示;
6)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7)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8)热交换器能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或水量;
9)热力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5 冷冻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过载报警;
2)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6 冷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冷却水泵过载报警;
2)冷却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3)冷却塔风机运行状态显示;
4)进出口水温测量及控制;
5)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6)冷却塔风机过载报警。
7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
5)风道风压测量;
6)启停控制;
7)过载报警;
8)冷热水流量调节;
9)加湿控制;
10)风门控制;
11)风机转速控制;
12)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3)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4)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8 变风量(VAV)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系统总风量调节;
2)最小风量控制;
3)最小新风量控制;
4)再加热控制;
5)变风量(VAV)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有通信接口。
9 排风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启停控制;
3)过载报警。
10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泵启停控制;
3)水泵过载报警;
4)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11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报警;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变压器超温报警;
7)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8)电力系统计算机辅助监控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12 应留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和车库管理系统通信接口。
5.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过载报警;
5)水流量测量;
6)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5)故障报警。
3 热力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锅炉汽泡水位显示;
3)运行状态显示;
4)顺序启停控制;
5)油压、气压显示;
6)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7)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8)热交换器能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或水量。
4 冷冻水系统应具有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功能。
5 冷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冷却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2)冷却塔风机运行状态显示;
3)进出口水温测量及控制;
4)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6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
5)启停控制;
6)冷热水流量调节;
7)加湿控制;
8)风门控制;
9)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0)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1)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7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泵启停控制;
3)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8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报警;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0.1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0.2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6.0.3 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照明线路应接在应急电源回路上,室内环境应按智能建筑环境要求设计。
6.0.4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当与BA、SA系统合用控制室时,有关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主机及控制盘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
6.0.5 智能建筑的重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采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
6.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面,可利用汉化的CRT显示和中文屏幕菜单直接对消防联动设备进行操作。
6.0.7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宜向BAS系统及时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且能接收必要的其他信息。
6.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电磁兼容性保护。

7 安全防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及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7.1.2 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及其各子系统的配置须遵照国家相关安全防范技术规程并符合先进、可靠、合理、适用的原则。系统的集成应以结构化、模块化、规范化的方式来实现,应能适应工程建设发展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7.2 设计要素
7.2.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满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防范水平。
7.2.2 安全防范系统的结构模式有: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2 综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3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上述各种模式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均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留有与外部公安110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7.2.3 安全防范系统的主要子系统有:
1 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和报警,并应有报警复核功能。
2 电视监控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必须进行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视频监视、视频传输、显示和记录,并应具有报警和图像复核功能。
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4 巡更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更软件程序,通过读卡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物的管理要求,对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计费及汽车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6 其他子系统:应根据各类建筑物不同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建筑物内特殊部位的防护要求,设置其他安全防范子系统,如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安全信息广播系统、重要仓储库安全防范系统等。这些子系统均应遵照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和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及管理法规进行设计。本标准对这些子系统的设计标准暂不分级。
7.3 设计标准
7.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1)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中央监控室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中央控制室对全系统进行信息集成的自动化管理。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无线通信联络。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计算机。应留有向外部公安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2 入侵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安全防范部位的具体要求和环境条件,可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方式以有线或无线系统向外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满足中央监控室对入侵报警系统的集中管理和集中监控。
3)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面、立体或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5)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6)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当探测器被拆或线路被切断时,系统能发出报警。
7)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他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管现场的声音进行核实。
3 电视监控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的画面再现、图像的有效监视和记录。对重要部门和设施的特殊部位,应能进行长时间录像。应设置视频报警装置。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的图像和声音进行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4)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实现中央监控室对电视监控系统的集中管理和集中监控。
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应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的要求,对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对被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过对象及通过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出入口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
3)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贮存,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应与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5)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联网,实现中央监控室对出入口进行多级控制和集中管理。
5 巡更系统。
1)应编制保安人员巡查软件,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图中,用通行卡读出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的巡查运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并能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报警。
2)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保安人员巡更系统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实现中央监控室对该系统的集中管理与集中监控。
6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
1)应具有如下功能: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
——自动控制出入栅栏门;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多个出入口组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整体停车场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分层的车辆统计与在车位显示;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应在汽车库(场)的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应在汽车库(场)的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可在停车场内设置独立的电视监视系统或报警系统,也可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视监控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动。
5)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实现中央监控室对该系统的集中管理与集中监控。
7.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综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1)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中央监控室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中央控制室对全系统进行信息集成的集中管理和控制。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
3)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无线通信联络。系统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安全技术防范子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应留有向外部公安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2 入侵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环境条件,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方式以有线或无线系统向外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满足中央监控室对入侵报警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有关要求。
3)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面、立体或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5)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6)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当探测器被拆或线路被切断时,系统能发出报警。
7)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他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还应能对报警现场的声音进行核实。
3 电视监控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重要部位等进行视频探测的画面再现、图像的有效监视和记录。对重要部门和设施的特殊部位,应能进行长时间录像。系统应设置视频报警或其他报警装置。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地址、时间和日期显示。
3)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的图像和声音进行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4)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满足中央监控室对电视监控系统的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有关要求。
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应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对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对被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过对象及通过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出入口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
3)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贮存、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应能与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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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反映。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四项制度,切实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高效为民服务的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8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以民为本、务实高效的行政理念,按照尊民、敬民、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州级机关)政务服务咨询指引、指挥协调和投诉问责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州级机关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提供对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查阅服务和指引、联系、协调服务;

  (二)指挥协调州级机关和已建成的各类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工作;

  (三)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政务服务事项,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

  (四)受理和承办对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不满意的投诉;

  (五)统计州级机关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承担四项制度问责办、三项办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八)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下设咨询指引、指挥协调、投诉问责三个处,具体职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依据职责确定。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州级机关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本单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确定两名政务服务人员组成。

  政务服务人员原则上要求为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科室人员,也可以与政府信息直通车联络员、四项制度工作机构人员整合,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政务服务人员实行AB角制度,负责联系协调州政务服务中心,承办州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监督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兑现服务承诺,引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办事,为相对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政务服务,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条 建立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和服务承诺集中公示和查询制度。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分类收集、整理、汇编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信息、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电子显示、网站发布、宣传材料、介绍解答等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查阅服务。

  州级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资料、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报备。

  新增、变更、废止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备。

  第七条 建立州级机关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务服务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以及上级交办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单位职责,实行联合承办,限时办结。

  第八条 建立州级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当日报备和其他服务事项定期报备制度。州级机关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以传真方式在受理当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受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已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周二上午报备上周情况,未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月5日前报备上月情况。

  州级机关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报备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州级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工作和痕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

第九条 建立州级机关和服务大厅负责人例会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政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安排部署有关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建立政务服务全方位评价制度。除由申请人对州级机关、州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企业代表、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人士,采取现场观摩、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政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服务投诉事项约谈制度。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投诉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约谈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场解决的处理结果不计入相关人员档案(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被问责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政务服务电子监察指挥系统,使各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一经受理即纳入中心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事项一般应当直接到各单位或其服务大厅办理,到州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政务服务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务服务登记表》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

  《政务服务登记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咨询、协调、投诉等)的具体内容;

  (三)承办人意见;

  (四)领导批示;

  (五)办理经过和结果。

  申请人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保密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为其保密。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政务服务的,《政务服务登记表》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

  第十四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服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其内容和请求合法的,给予受理;

  (二)对其内容和请求不合法的,给予耐心解释说明、疏导解答,退还当事人;

  (三)对已有法律结论的事项,按照信访件指引到信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服务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各单位已经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当场解答;

  (二)对各单位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和复杂、疑难的事项预约解答;

  (三)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解释说明。

  解答的方式一般以口头解答和电子查阅为主。对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满足其要求,可收取复印资料成本费。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办事服务申请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予以耐心地解释说明;对决定受理的当场受理,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

  (二)与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务服务人员联系,说明事由,并告知申请人联系结果;

  (三)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后找到政务服务人员,向其提交《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由政务服务人员陪同引领到具体办事科室;

  (四)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承诺办理申请人申请事项;

  (五)相关单位办理完毕申请事项后,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及时反馈给州政务服务中心;

(六)收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后,州政务服务中心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了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评价。

  第十七条 投诉问责工作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简便快捷、公平公正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和违法履行职责,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其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登记、审查、决定、反馈、归档。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结案归档;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审结归档。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除遵循行政投诉案件办理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做好对申请人的说服、疏导工作,化解矛盾,构建和谐;

  (二)受理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情况,当场办理,给予批评教育,初次处理结果不计入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应当立案办理;

  (三)办理时限:1、登记、决定是否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2、按照相关时限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告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问责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承办的办法: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进行;

  (二)科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况直接问责或者建议相关州级部门、派出纪工委进行问责;

  (三)州级机关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启动问责程序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报送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工作情况报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的;

  (四)未按协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未在法定时限或者本单位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对本单位相关工作进行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七)拒绝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对州级机关监督检查的结论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等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由所属部门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规定应当进入人事档案的应当及时进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和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规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徇私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请求。

  第二十六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指引处电话:2332208,指挥协调处电话:2332268,投诉问责处电话:2332278。对州政务服务中心各处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向州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反映,电话:2332207。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09年 1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