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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1:3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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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规定,现将民政部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严格按照《证书》式样的规格、内容和封面颜色进行印制。
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一定要与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为此,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制定好普查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五保普查实施方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五保普查是关系到所有鳏寡孤独残疾人(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五保普查实施方案,使他们了解五保供养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准确掌握五保对象的条件、供养标准
和开展普查的方式、方法、程序,做到心中有数。
三、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在五保普查工作中,确定五保对象一定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不得遗漏。对于原已实行五保供养的对象,在这次普查中也要重新办理手续,一
般不宜停止供养。普查工作要与检查五保供养的落实情况结合起来,不得走过场,不能流于形式。
四、五保普查和发证工作于1995年6月底以前结束,各地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将五保普查情况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另外,民政部准备在下半年召开五保、城乡救济工作座谈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关于做好召开五保、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座谈会准备工作的通知》(民救字〔1994〕第5号)精神,务必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救灾救济司。
附件: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略)
二、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几个问题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民政部制定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1.封面:人造革制作,底色为棕色,字烫金;
2.规格:宽9厘米,高13厘米;
3.证书首页和底页为硬板纸,插在封面内,使用规则印在底页;
4.证书以乡(镇)为单位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二、内容填写:
1.现居住地:填写所在县(市、区)、乡(镇)、村、组;
2.供养形式:指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填清是集体供养、亲属供养、代耕代养或其他供养;
3.证书编号: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写;
4.合计栏:将粮食、食油、燃料和衣被折合成金额后与其他资金统一计算。



1994年7月26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08]232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1月17日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和材料,按照有关规定经整理形成的案件卷宗。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各种材料、承办单位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等予以整理立卷,妥善保管。
第六条 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监察部门、人事部门配合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照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和评分规则,并结合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执法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文书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其中(一)至(五)项出现违法情况,该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法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 、询问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或案件承办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定期集中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制机构制定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具体安排;
(二)从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选拔、培训评查员,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
(三)评查小组书面通知被评查部门或单位有关评查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形式、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时限、范围和要求等;
(四)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按照评查小组的要求报送案卷目录;
(五)评查小组在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选定一定数量的案卷编号;
(六)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按照评查小组选定的案卷编号在规定时限内将案卷报送给评查小组;
(七)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评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行政执法文书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
(八)评查小组组织听取参评部门和单位对案卷初评结果的意见;
(九)评查小组根据参评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初评意见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十)向被评查部门、单位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不定期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法制机构选定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
(三)评查小组在被评查部门或单位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现场或者异地评查案卷;
(四)评查小组于评查结束后三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参评部门或单位。参评部门或单位可以在收到评查单后三日内对评查结果提出意见;
(五)评查小组结合参评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评查部门、单位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卷一经抽定,由评查小组保管,评查结束后评查小组应及时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取回案卷。
第十五条 抽卷、退卷应履行书面手续。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由评查小组指定专人保管,其他部门和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时,应履行借出、收回手续。
被评查部门或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交案卷目录或案卷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评查员不得评查本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员在案卷评查时,应对照标准和法律依据按百分制逐卷评分。平均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评查小组根据评分结果对执法部门和单位作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成绩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结果可以适当的方式在北京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评查小组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案卷一般规范标准的问题应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予以整改。对属于在主体、法律适用、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等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应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依法予以纠正。
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整改的情况向评查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对案卷评查优秀的部门、单位应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被评查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送卷号目录并未提出合理的书面说明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并未提出合理的书面说明的;
(三)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评查小组应当及时整理立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商标要避免和外文构成近似

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花园”商标,然而商标局却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因为其他公司已于1999年11月在同一类别上申请注册了“GARDEN+高登”商标,浙江公司非常不解“花园”和“GARDEN” 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怎么构成相似?于是委托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提起复审。该案件涉及商标相似性的判断,以下从中文词汇和外文词汇的角度分析商标相似性的判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驳回浙江公司“花园”商标申请理由就是与在先申请的“GARDEN+高登”构成相似。大家将和浙江公司一样疑惑,这两个商标怎么构成近似呢?很多客户都已经学会依据法律条文来阐述他们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似商标”就是指文字、数字、图形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要素在发音、视觉或者含义或者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定义“花园”和“GARDEN”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其发音不同、视觉也不相同、排列顺序更不相同,两者从各方面都有区别,不可能产生混淆。再者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去判断,普通的消费者都能区分“花园”和“GARDEN”的区别,而且“花园”为一个中文词,“GARDEN+高登”为英文和中文的组合,区别性更大。

法律的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往往同一件事物普通公众的认识与法律的本意总是有很大的出入,不能否定的是“花园”和“GARDEN”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花园的意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区别性很大但是含义相同也将被判断为相似。商标在申请时是否构成近似由商标局来判断,根据商标审查指南的规定,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稍微学过一点英文的人都知道“GARDEN”的就是花园的意思,两者之间可以画等号,而至于 “GARDEN+高登”由两个部分组成,商标局一般将两个部分分开审查,只要有一个部分相似,就直接驳回,所以商标局判断“花园”和“GARDEN+高登”构成近似,因为“GARDEN+高登”申请在先,当然就驳回了“花园”商标的申请。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是按商标局的审查规则还是按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花园”商标与“GARDEN+高登”都构成近似,该商标申请复审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很小,浙江公司听从了本所的建议,放弃了复审请求。
随法律知识的普及,一般的公司都知道在申请商标之前上网检索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检索大家都会,但是对相似性的判断还需要专业的分析,另外在检索中文时,千万不要忘记进行外文检索,避免中文词汇和外文单词的冲突。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李瑞华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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