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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时间:2024-04-30 08:1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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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建金管[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日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四)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和部级监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拟定年度计划,定期对一定比例的设区城市(包括地、州、盟,以下同)或者省(区、市)进行检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和比例,经由部级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根据需要,监督部门可以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监督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监督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证件表明执法检查身份;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

  (三)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检查组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后,将检查报告报监督部门审定。监督部门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还可以依照本办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九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监督单位、人员有权向监督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报省(自治区)监督部门或部级监督部门备案: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五)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监督部门发现备案事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监督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就本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按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进行汇总,按时向建设部、财政部报送。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办理。部级监督部门接到举报的,可以批转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办理,案情重大或复杂的也可以直接组织查处。对部级监督部门批转的事项,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办理情况。

  实名举报的,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对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部依托现有网络,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和设区城市三级联通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与监管信息系统保持联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十七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拟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和标准,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组织、指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符合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部门可以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对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自行决策,或者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节较严重的;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没有向监督部门及时报告的;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

  (五)拒绝或者阻扰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六)有贪污、贿赂行为,查证属实的;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三年未通过监督部门工作考核的;

  (八)不同意辞去兼任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依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四)调查认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

  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具证件表明身份。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对重大、复杂事项的调查结果,应当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对于贯彻执行较好的,可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者较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议解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者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四)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决定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做出监督决定。应当由被监督单位处理,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提出监督建议。监督决定和监督建议应当以统一的书面格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向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执行。监督部门应当对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执行财政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设区城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认真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部门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文件、数据和资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四)拒绝就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对控告人、检举人、监督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以及设区城市有关监督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9]3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努力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要,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现就2010年春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商有关部门,2010年春运从1月30日开始至3月10日结束,共计40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春运的各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春运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春运工作,2009年春运期间,胡锦涛、周永康、张德江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春运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近日中办、国办在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2010年春运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和谐有序、安全为先、科学组织、优质便捷”的春运指导原则,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抓好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动态,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各地人民政府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要予以保证。
二、强化监管,确保春运安全
确保安全是春运工作的首要任务。各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检查,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各地人民政府要针对近年来本地区事故发生的特点,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春运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集中力量对投入的车船、飞机等运输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设施投入运营。春运中,要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设施的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做好道口、隧道、渡口的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审查驾车人资格,加强对司乘人员、经营者的安全教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公安部门在春运期间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的巡查疏导,保证道路畅通。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品的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乘坐车船和飞机。
三、科学调配,增加运输能力
据预测,2010年春运期间,全国旅客发送量将达到25.41亿人次,比上年春运增长7.7%,其中铁路2.1亿人次,增长 9.5%;道路22.7亿人次,增长7.5%;水运3200万人次,增长3.6%;民航2894万人次,增长12.5%。
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旅客运量和流向,增加运力,增设线路,提高车船、航班密度,尽量满足旅客的出行需要。要针对节前和节后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不同旅客的运输需求,适时调配运力,以应对客流高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在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枢纽的衔接疏运工作,特别是新投入使用的车站要加增公交线路,方便旅客换乘。
各运输部门在集中力量抓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组织好电煤、成品油、节日应市商品等重点物资和生活物资的运输,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四、完善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为有效应对春运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确保春运顺利完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完善春运各类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规模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到反应快速、应对准确、处置果断,合理、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并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春运应急运力储备工作,对应急所需的各类物品,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前准备。
今年春运期间,部分地区可能会有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地气象部门在春运期间要加强中短期和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做好发布工作,便于运输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五、积极配合,形成协作机制
春运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春运工作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一是地方和运输部门要建立沟通渠道,在客流量及运力发生较大变化和调整时互相通报,以便采取联动措施;二是运输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充分发挥综合运输能力,共同满足旅客出行需要;三是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合作,出现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共同采取措施,努力保证道路畅通。局部地区采取较长时间交通管制时,要向相邻地区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春运期间,各地人民政府还要充分发挥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其参与春运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完成2010年春运任务。
六、优质服务,营造和谐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各运输部门和企业要积极采取各种方便旅客购票的措施,并提供电话订票、网上订票等新型售票服务。要创造条件,有组织地对学生和民工实行集中售票。要坚决打击“拉客”、“宰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稳定客票价格,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春运动态、运力状况和车船航班变动等信息,为旅客出行提供方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输企业要提高运输正点率。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进城民工平安返乡工作。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春运 工作 通知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市[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农办、农业部 《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宣传报道意见》,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禽流感疫情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部定于4月23-29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电话:(010)64193156;传真:(010)64193315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2004年4月23—29日

  二、活动目的:以推进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为目标,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禽流感疫情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促进农民增收;发挥消费引导生产和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彰显龙头企业安全生产示范作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

  三、组织原则:普遍宣传和开展重点活动相结合,中央和地方互动相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管理技术培训与优质安全农产品宣传相结合。

  四、宣传主题:安全生产、放心消费

  五、重要活动:

  (一)4月23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领导宣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幕,发布2004年4月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宣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诺农产品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联名倡议书,同时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展和当前工作重点。请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农民日报、中国食品报、中国质量报、北京青年报对发布会进行报道。此项工作由农业部办公厅协助市场司负责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联名倡议活动。

  (二)4月27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卫星远程教育培训班。通过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远程培训网,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活动。届时,请各省(区、市)农口厅局、有关事业单位和重点地县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同志参加。此项工作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

  (三)4月23—29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咨询活动。各省会城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要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农产品质检中心、农产品生产企业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农产品市场、超市或社区设立现场咨询点,开展速测演示,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解答消费者疑问。其中,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绿华夏有机认证中心参加北京市农委组织的现场咨询活动。各省(区、市)要组织当地媒体进行现场采访活动。此项工作由各省农业、畜牧、渔业厅局负责,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挂图和小册子等宣传资料的编写、印制和分发工作。

  (四)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各省(区、市)特别是旅游城市,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对所在省(区、市)的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并发布蔬菜中农药残留、猪肉中“瘦肉精”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等质量安全有关信息,确保本地“五一”黄金周农产品消费安全。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工作,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形成各级农业部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百姓消费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精心组织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的整体部署,精心制定本省(区、市)的宣传周方案,认真组织好、落实好宣传周的有关重点活动。通过设立现场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等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的成效,增强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

  (三)整合资源,确保宣传效果

  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各方面力量,做好中央和地方活动安排的相互衔接和互动。紧紧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放心消费这个主题,加大对“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成效的宣传,尤其是对禽流感疫情发生后,我国畜禽产业安全生产所采取的措施等的宣传。通过介绍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和消费者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展示龙头企业安全生产模式,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宣传周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