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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8:2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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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随着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来往我国港口的外轮和远洋国轮日益增加,港口船用物料、伙食的供应工作日趋繁重。对于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国务院十分重视,并有过明确规定。但是近年来,由于多方插手经营,港口的供应工作出现了价格混乱、外汇流失等问题,
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的供应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港口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做好船用物资的供应工作,接待好中外船员,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为此,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对中外船舶所需物资的供应是一项涉外工作,必须适当集中。除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供应站(公司)外,其他任何非指定供应单位(包括口岸的各种劳务性公司)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外船舶的物料和伙食供
应工作。
三、外轮供应公司经过几十年建设,已具备相当的人力、物力基础和供应工作经验,今后在港口中外船舶所需物资的供应工作中,仍应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外轮供应公司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供应工作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和远洋运输事业发展的
需要。
四、中远公司在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港开展的物料、伙食供应和在国外的中远船舶托带业务,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远公司可在这五大港口继续开展物料、伙食供应和托带业务,但范围只限于中远系统船舶。连云港、湛江、秦皇岛等其他港口是否开展
伙食供应工作,应视中远船队发展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五、外轮供应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物价、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业务上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共同搞好港口船舶供应工作。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积极认真地做好港口国际运输船舶的各项服务工作。
六、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港口管理措施,对港区物资供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要加强对进港人员、车辆及港口作业船舶的管理,坚决打击和取缔外汇黑市、卖淫嫖娼和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级各部门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应设立发展环境监测点。监测点的组织管理由设立监测点的各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个监测点由其所在企业(单位)指定一名监测员负责监测点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既依法保护监测点合法权益,防止对企业和群众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又正确引导监测点合法办事、守法经营,不干扰执法部门依法对监测点的执法。
(二)动态管理原则。对不适宜或不符合监测点设立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不断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水平。
(三)合理布局原则。监测点设立兼顾不同行业(单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布局。

第四条 监测点的设立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单位)自愿参与,报本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或者由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企业意见后确定。

第五条 监测点实行挂牌监测,将监测牌置于醒目位置。

第六条 监测员职责:
(一)负责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影响发展环境的有关情况,重点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监测执法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
(三)积极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信息反馈。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测情况,认为有其他情况需要及时反馈的随时反映。
(二)建立监测台账。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监测点检查、收费、执法等活动,应主动填写《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公务活动监测卡》。各监测点要建立监测台账,及时登记对企业的检查、收费、处罚、培训等行政行为。
(三)认真处理。对监测点反映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自办、协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认真调查处理;一经查实,按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等


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3]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务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及《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标准委联合物联网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了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各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及具体内容分别见附件1、2)。
  现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分工与进度、保障措施等,尽快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务实推进相关工作。
  附件:1、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牵头部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917381696057923.pdf
     2、《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91738169683826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统  计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中  科  院
工  程  院
国 家 标 准 委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