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用户用水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后方可建设。”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专业清洗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专业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业务。”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沿街规定的地点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绿化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刘 铮 总后勤部副部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静林 财政部部长助理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林克庆 北京市副市长
委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何 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张少农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 宁 水利部副部长
于康震 农业部副部长
杨志今 文化部副部长
童 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永利 林业局副局长
张放鸣 中直管理局副局长
高 翔 国管局副局长
戴肃军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张世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汪鸿雁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崔 郁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胡亚东 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
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林业局承担。今后,全国绿化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全国绿化委员会提出,报全国绿化委员会主任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基础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利用各单位数据资源,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各单位的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数据资源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工维护、统一管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责权统一、安全保密,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指“数字城市”建设的四大基础数据库(即“人口信息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空间地理与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以及各单位所采集的业务专题数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区政府数据资源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并定期发布;
(二)负责制定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三)负责对各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整理、入库、存储、维护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库维护管理台帐;
(四)负责数据资源共享权限分配工作;
(五)负责数据资源安全机制建设。做好网络的访问控制、登陆限制、身份认证、终端管理、安全审计、病毒防范、数据备份、异地容灾和安全应急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六)负责数据资源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是区政府数据资源的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本单位业务专题数据的日常存储、维护工作。
各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六条 数据采集分工
(一)网络中心负责卫星影像数据的获取、处理;
(二)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形图、高程、三维数据的采集;
(三)区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数据的采集;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籍数据的采集;
(五)其他各类专题数据由相关单位按工作内容及职责负责采集。
第七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应载明数据资源名称、采集依据、表达方式、数据量、更新周期、共享权限、保密级别等元数据信息。
第八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的数据及数据资源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报网络中心,作为数据采集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 网络中心对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源目录、实体数据进行核对、检查,确保数据有效入库,并建立数据交接入库制度。
第四章 数据传输与共享
第十条 数据采集单位应按时提供数据和数据资源目录,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时,可采用磁盘、专用U盘拷贝等方式提交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实行集中存储、分级负责管理方式,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共享性。
第十二条 数据共享审批流程: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审核(数据权属单位、网络中心)——批准(主管区领导)——权限分配(网络中心)。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单位提出共享申请时,应填写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表,对涉密数据需签订保密承诺书。数据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确定的共享权限使用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使用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信息时,如发现错漏等问题,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反馈,以便及时修正。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需对外提供数据的,需向网络中心提供对外服务合同(有涉密信息的需同时提供保密承诺书),由网络中心按照数据共享审批流程办理。严禁未经审批提供原始数据拷贝。
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应逐步完善各单位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利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年度信息化工作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年度数据管理考核指标由网络中心提出,并会同督察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落实。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应会同区政府保密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数据使用单位进行保密性检查,按区政府保密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不提供数据、提供不及时、数据不完整或擅自对外提供数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