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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6-03 08:2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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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第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相关场所开办的公共场所,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7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施行
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
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治安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各类船舶、从业人员以及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水上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是水上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当加强水上公安机构建设,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水上居民委员会、渔业乡村、作业单位以及有关船民组织,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治保、联防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协助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义务。对制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治安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公民或者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与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水上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紧急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对水上各类船舶以及水域相关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三)对水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户口管理;
(四)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及群众性自治、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进行水上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国家或省公安机关制发的检查证。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扣留船舶、船民证、船舶户口簿和其他有关证件:
(一)无船舶户牌或者船名(牌)以及其他来路不明的;
(二)用作违法犯罪工具的;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法检查的;
(五)发生水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依照前款规定,扣船检查后应当及时处理;扣船超过24小时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扣留交通、渔业部门核发的证件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港监和渔政机关,扣证时间不应超过扣船时间。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在通知港监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同时,可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一)保护水上重大治安事件现场的;
(二)追截水上重大违法犯罪分子的;
(三)侦查水上重大案件和处置紧急治安事件需要的;
(四)存在水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的;
(五)水上重大安全保卫工作急需的。
对严重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水上现场管制。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治安情况复杂和船舶集中的区域,建立水上民警值班室,开展水上治安巡逻,方便船民报警。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水域非法采砂和电力捕鱼、炸鱼、毒鱼等。

第三章 场所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相关场所开办的公共场所,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相关场所临时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申请,报经公安机关审核许可。
第十三条 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相关场所从事旅店、废旧金属收购、旅游服务、个体打捞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码头等水域相关设施必须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治安检查,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主管部门在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
机动车辆过渡时,应当服从指挥,严禁争道抢行。
第十六条 船只寄泊较为集中的水域需要设置船舶寄泊站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船舶寄泊站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水域内发现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鉴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无名尸体由民政部门负责火化。

第四章 船民与船舶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年满16周岁的人员,除省以上交通、渔业等国有单位的国家职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凡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3个月以上的省外人员,应当向作业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船民证。
船民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船民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凡在本省水上以船舶为家的船民,一家立为一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船舶户口簿。
第二十条 凡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交通、渔业部门核发船名(牌)的船舶外,其他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领船舶户牌。
实行一船一牌制度。按国家规定授予船名的船舶,不再申领船民牌或者船舶户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渔业部门应当按照治安管理的要求,完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舶签证簿、船名牌的登记制度,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登记资料。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可以查验上述证、簿、牌。
第二十二条 船民证、船舶户口薄必须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船舶的醒目位置。
已经领取船舶户牌的船舶在转让、报废时,应当及时向原发牌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船民证、船舶户口薄、船舶户牌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悬挂危险货物标记和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船舶,应当符合治安安全条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严禁混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涉外旅游船舶应当配备乘警或者专职保安人员。
第二十六条 省外人员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作业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联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船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事实,严禁包庇、纵容、放任各种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禁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扰乱码头等公共场所和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规定在水域开办公共场所、经营特种行业的;
(六)非法组织群众进行水上集会或者文体活动的;
(七)违反渡口、渡船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规定,冒险航行的;
(九)在水域航道、堤坝上放置障碍物、挖掘坑穴等,可能影响行水畅通和交通安全的;
(十)盗窃、抢劫、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一)收购、销售、窝藏、运输、转移赃物的;
(十二)倒卖船票的;
(十三)制贩、运输、携带、吸食毒品或者罂粟壳的;
(十四)进行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五)发现水下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十六)进行卖淫嫖娼,制贩、传播淫秽物品,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七)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非法拦截、攀登、搭靠在航船舶的;
(二)利用船舶在水上从事流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三)个体船舶在港口、码头、沿河仓库和工矿企业周围从事打捞的;
(四)在旅游船、客运船、渡船强行拉客的;
(五)待闸、过闸船舶不服从治安管理的;
(六)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十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有关经营单位或者责任人补办手续、限期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第一款、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通知仍不加改正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家财政。
第三十五条 不服公安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各类船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各类移动、浮动或者固定的船舶、排筏和平台。“水上从业人员”是指利用船舶或者在水域相关场所从事水上运输、捕捞、经商等活动的人员。“水域相关场所”是指港口、码头、渡口、船闸及其他水上相关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从事海洋运输、渔业船舶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5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5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录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通过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的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取消第4.05款中的“遵照第5.02款的任何特别承诺费”;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无论在本贷款协定中何处使用,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高速公路管理局”指辽宁省交通厅内负责所有高速公路运营和养护的部门;
  (b)“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c)“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的省政府所属省交通厅或其继承者;
  (d)“项目设施”系指辽宁省内沈阳至本溪直到南芬拟建的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其中包括本项目提供的其它辅助设施;
  (e)“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省政府按照本贷款协议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借款人分担贷款汇率风险的制度。
  在1987年9月3日所颁布的,并可随时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业务指南》中对此予以阐明。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各种币种的、总额相当于伍仟万美元($5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支付年率为3/4%(0.75%)的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后满60天开始,按下列方式分段对贷款金额(减去不断提取的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22,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42,5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金额的贷款,则本款(a)所述的贷款的第一部分金额应按取消之前取消部分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做相应的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支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二所规定的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在转贷协议下,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省交通厅。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资金的转贷条款应包括:
  (j)转贷利息和偿还期应与本贷款协议所规定的相同;
  (jj)本贷款金额的外汇风险由省政府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根据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录四和附录五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中提款的终止日是1997年6月30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公路施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有关部门履行本贷款协定附录六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或敦促有关部门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养护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部门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养护服务工作;(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营运的省交通厅和借款人其他任何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由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行动,以使省政府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b)事先未征得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借款人或省政府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提前偿还的一种附加情况;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国务院的核准。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省政府代表正式签署并交换,一俟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省政府正式批准和认可,并以借款人和省政府的名义签署并交换,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省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省交通厅为其代理人,以便省交通厅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及签署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省交通厅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省交通厅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以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KINBANK  BEIJINC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NAM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N(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黄桂芳           垂水公正

 附录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包括建设连通沈阳至本溪和本溪至南芬的收费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它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包括:
  (a)26公里长、四段(6—9段)四车道高速公路,其中包括土石方工程、铺设底基层、横向排水及沥青混凝土面层;
  (b)五座喇叭型高速公路互通立交;
  (c)几座高架桥和一座大跨径桥;
  (d)四座总长度为5,100米的隧道,包括排风、排水和混凝土衬砌。

  第二部分 设备
  1、公路隧道监控和安全设施的购置。
  2、通讯设备的供货和安装。
  3、施工材料的检测设备和养护设备。

  第三部分 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1、施工监理
  2、技术培训
  本项目预计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录二     分期偿还时间表(沈本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01 December 1997    US$   413,900
01 June     1998          434,600
01 December 1998          456,300
01 June     1999          479,200
01 December 1999          503,100
01 June     2000          528,300
01 December 2000          554,700
01 June     2001          582,400
01 December 2001          611,500
01 June     2002          642,100
01 December 2002          674,200
01 June     2003          707,900
01 December 2003          743,300
01 June     2004          780,500
01 December 2004          819,500
01 June     2005          860,500
01 December 2005          903,500
01 June     2006          948,700
01 December 2006          996,100
01 June     2007        1,045,900
01 December 2007        1,098,200
01 June     2008        1,153,100
01 December 2008        1,210,800
01 June     2009        1,271,300
01 December 2009        1,334,900
01 June     2010        1,401,600
01 December 2010        1,471,700
01 June     2011        1,545,300
01 December 2011        1,622,600
01 June     2012        1,703,700
01 December 2012        1,788,900
01 June     2013        1,878,300
01 December 2013        1,972,300
01 June     2014        2,070,900
01 December 2014        2,174,400
01 June     2015        2,283,100
01 December 2015        2,397,300
01 June     2016        2,517,200
01 December 2016        2,643,000
01 June     2017     US$2,775,200
                  合计 US$50,000,000

  注:※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3.06和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
              额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录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是规定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是本附件所规定的或亚行另行同意的,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在第一类土建工程所包括的费用中,2792万美元为该土建工程的当前外汇概算,且这一分配额相当于当前土建工程总概算的43%。在土建工程贷款帐户中提款可按43%这一比率提取。
  4、按照Ⅰ类和Ⅲ类所包括的: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其资金分配为152万美元,这种分配表示其当前外汇概算。为了从贷款帐户上提取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的资金,以每个合同实际外汇部分为基础的具体申请百分比,以及详细的提款步骤应按照每段合同的实际安排,由亚行与省交通厅协商确定。
  5、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四的有关规定,第Ⅱ类所包括的部分将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生效后,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的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6、亚行应被授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以支付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可能不满足那个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则(i)对该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亚行认为:由于某类别的资金已被调整到其它类别上,所以不能再满足这一类别的其它开支;(ii)如果此次分配的贷款金额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对此类别的提款可继续进行,直到其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的开支需求,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超额资金分配给其它所需类别。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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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分配金额(等值万美元)       |
|--------------|-------------------|
|Ⅰ、土建工程        |    2792           |
|--------------|-------------------|
|Ⅱ、设备和材料       |     434           |
|--------------|-------------------|
|Ⅲ、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     152           |
|              |                   |
|  (a)咨询服务     |     127           |
|              |                   |
|  (b)人员培训     |      25           |
|--------------|-------------------|
|Ⅳ、建设期利息和承诺费   |     610           |
|--------------|-------------------|
|Ⅴ、不可预可费       |    1012           |
|--------------|-------------------|
|  总    计      |    5000           |
------------------------------------

 附录四            采购

  1、除亚行另外规定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运用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1989年3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除本件第5段所规定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不应有任何限制和优惠条件。
  4、(a)所有土建合同和所有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前应通过资格预审。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送交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其格式、深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上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并应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的90天内提交亚行。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应于发布前的至少21天内递交亚行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对这些邀请书分期安排出版。
  5、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下述情况可提供优惠:
  (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投标人提供这样的货物,应使借款人和亚行都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b)土建工程由亚行明确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完成。

 附录四补充件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使借款人和亚行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a)使用对国内优惠,首先应对所有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然后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这些投标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最低标应相互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准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做向上调整,按下述任何一条调整:
  (i)对三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则就以它中标。
  2、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商,需对获取优惠投标资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国内土建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根据下列规定,以下已确认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国内投标商的优惠,首先,按下述两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类别的最低标将在各类别中按评比所确定。
  (c)然后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确定为最低标,则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被认为是Ⅱ类的,那么,它将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做比较的目的仅为进一步将Ⅱ类中的最低标评定向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如果,通过这轮比较后,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授予其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评定的最低标,那么这个标就应被认定中标。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的企业;
  (ii)主要资产为借款国国营所拥有的企业;
  (iii)不能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伙伴的联合体只有满足下列原则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一方可有资格单独的享受优惠;
  (ii)国内一方,没有外方的合作,在技术和财务上不具备本合同工程;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合同工程价值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实用原则,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以确定是否作为一个公司或企业集团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优惠的取得,确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公司评定原则,以及上述各条所规定的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录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有关(a)施工监理、(b)技术培训。咨询任务大纲将由亚行和省交通厅之间协商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1979年4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咨询专家应由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选择并招聘:
  (a)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提交亚行审批,为此,邀请书草稿: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拟定评估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一式三份提交亚行。建议书应在邀请书发出至少60天内提交。最后确定的邀请书及其它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做为信息在发出后及时提交亚行。
  (b)合同草案: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案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提交亚行审批。
  (c)合同的执行:谈判结束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亚行提供(i)准备审批的谈判合同(ii)建议书的评估。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向亚行提供三份已签订的合同副本。如果在合同执行之后对合同有任何修改和变化,应在确定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在本贷款协定签署之前,亚行同意由省交通厅进行对咨询专家提前选聘。尽管亚行已批准了提前选聘,借款人仍按以上第2、3段的内容对咨询专家服务进行采购,并且以上批准决不违背以上段所提出的要求。

 附录六:          项目执行

 实施安排
  1、省交通厅做为项目执行机构应负责综合监理和协调工作,监测项目取得的进展情况,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省厅厅长应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2、省交通厅继续在沈阳设立一个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综合监理和协调工作,其中包括工作计划、准备进展报告及联络项目下所聘用的专家与现场管理办公室的关系(一个在沈阳,另一个在本溪)。省交通厅应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理。
  3、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由具有足够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领导。
  4、省交通厅应确保每个现场管理办公室具有充实的、合格的工程技术、财会、行政管理和秘书人员,并应确保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现场管理办公室提供所需的技术人员。

 培训
  5、借款人应确保省交通厅有关人员,尤其是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人员,由项目所聘用的专家进行培训,以按照令亚行满意的安排,完成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

 环保问题
  6、省交通厅应确保项目的实施能遵照1979年的借款人环境保护法,该法律应不断修改补充。
  7、省交通厅应监督和评价项目设施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并定期做出报告,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潜在破坏和不利影响。

 运营和养护
  8、在不对本贷款协议4.02款的一般性原则做出限制的条件下,省交通厅应通过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项目设施的恰当运营和养护,包括为此提供必要的资金。
  9、省交通厅应及时将影响高速局合法地位及运营和财务地位的有关规定(包括对规定的制定、修改、搁置、废除)通知亚行,并在采取以上措施之前为亚行提供考虑的时间。

 财务问题
  10、交通部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与亚行讨论借款人所在国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结构报告。
  11、在不对项目协议书2.09款的一般性原则做出限制的条件下,省交通厅应(i)准备或敦促其准备高速局从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年度截止后每一财政年度的财务记录,和一套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收益表、平衡表和资金流量表)并用亚行可以接受的表格填写;(ii)将此类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以英文形式及时提交亚行。
  12、高速局应完成其财务业务,以达到以下13、14段中所述的财务目标,这些目标将通过妥善结合以下途径来完成(i)交通量增长带来的收入;(ii)对收费标准和结构的调整;(iii)提高运营效率;(iv)加强对支出的控制。
  13、高速局应从1991年12月31日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开始,保持总营运支出占营运净收入的比率低于55%。
  14、高速局应通过对项目设施的运营获得资金,并应至少在20年内完全收回对项目的全部投资。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你部(85)电生字013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提出的氧化镉制造工等十三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直接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办理。在试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遇有问题请函告我
部。
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行业:碱性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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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1 | 氧化镉制造| 工艺流程:将金属镉放入850~1000℃炉内,使镉升华变成蒸气, |
|工 |进入冷凝汽内,氧化成氧化镉。 |
| | 劳动条件:烧重油产生各种有害气体,操作工经常调整风门,经常清 |
| |理曲颈瓶口镉尘每日烧镉1吨,工作环境镉尘超过国家标准。 |
--|------|-----------------------------------|---
2 | 负极合粉工| 工艺流程:将四氧化三铁、氧化镉粉、硫酸镍、25号变压器油混合、过 |
| |筛。 |
| | 劳动条件:每次合粉量200公斤、手工操作,经常接触氧化镉,工作 |
| |场地氧化镉粉尘超过国家标准。 |
-------------------------------------------------
续表
-------------------------------------------------
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3 | 正极合粉工| 工艺流程,将氢氧化亚镍粉碎,过筛(-200目),将氢氧化亚镍、氢氧|
| |化钡、石墨粉混合、过筛。 |
| | 劳动条件:每次合粉200公斤,经常接触剧毒物质,石墨镍尘飞扬严 |
| |重,超过国家标准。 |
--|------|-----------------------------------|---
4 | 电极工 | 工艺流程:将氢氧化亚镍、氧化镉与四氧化三铁混合物分别用多孔钢 |
| |带包装,形成极板条,后并条、压纹、切片、装筋、冲压等工序形成极 |
| |片。 |
| |! 劳动条件:手工操作粉尘通过钢带孔切口泄漏经常与镍尘、镉尘接 |
| |触。镍尘、镉尘飞扬严重,虽有除尘装置,现场镍尘、镉尘仍超国家标 |
| |准。 |
--|------|-----------------------------------|---
5 | 装配工 | 工艺流程:用手工将正负极片分别插到定位模具中,用氧、乙炔烧 |
| |焊、形成极组,搬运至装置现场,用绝缘棍将正、负极隔开,然后装入 |
| |电槽焊底,形成开口电池。 |
| | 劳动条件:用手经常接触带镉极片,装配有时敲打形成。镍尘镉尘飞 |
| |扬,焊接时有镍、镉飞扬形成的气熔胶,工作现场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 |
| |家标准。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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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6 | 半烧结式负| 工艺流程:由氧化镉、氢氧化亚镍、电解镉粉、25号变压器油混合成负 |
|极片制造工 |极物质过筛加“C、M、C”合浆,涂于带孔的镍带两边,60~90℃烘干、|
| |碾压、形成极片毛坯。 |
| | 劳动条件:过筛时镉尘飞扬,合浆时容易表面均益镉尘,因此操作者 |
| |经常接触,在烘干过程中有害气体及镉熔胶溢出,碾压过程中镉尘脱 |
| |落,污染工作现场。 |
--|------|-----------------------------------|---
7 | 半烧结式电| 工艺流程:负极片毛坯经冲切、烘干,清除多余镉物质,刮筋、点焊 |
|池装配工 |定位,滚焊成极片,用手工将正负极片隔膜相间重置极组,装入塑料壳 |
| |中,用苯酚胶粘结,而形成单体电池。 |
| | 劳动条件:极片冲切,大量镉物质脱落,清理极片时,使镉物物质飞 |
| |扬,烘干时有毒有害气体气熔胶溢出,粘接时有苯酚散发工作现场,造 |
| |成环境污染。 |
--|------|-----------------------------------|---
8 | 半烧结式密| 工艺流程:由氧化镉、氢氧化亚镍、电解镉粉,25号变压器油组成负 |
|封电池负极片|极物质,打片前加“C、M、C”用手搓合、过筛。称取一定量落入模具中, |
|制造工 |压成片状,脱模出片。 |
| | 劳动条件:每天生产一万片,搓合脱模时形成大量物质飞扬,在镉尘 |
| |环境中每天工作6小时以上,而且手要接触物质,工作现场镉尘浓度超 |
| |过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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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半烧结式密| 工艺流程:正极片用盐酸处理引线,刮去镍化合物、负极片清除浮 |
|封电池装配工|粉,然后正、负极片和隔膜相间重叠或卷绕,装入钢管中,点焊,形成 |
| |开口电池。 |
| | 劳动条件:大部分手工操作,手要与镉极片直接接触,装配过程中物 |
| |质脱落,镉、镍粉尘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清理正片时还有酸雾。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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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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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镉、镍| 工艺流程:含镍、含镉、含银的物质,经过破碎过筛,用酸(硫酸或 |
|物质回收工 |硝酸)处理,得到溶液,再电解或化学提纯,得到所需金属银、镉、镍 |
| |等或者是电池所需的活性物质。 |
| | 劳动条件:因破碎造成镉、镍尘飞扬,大量有毒气体SO2和氮氧化物 |
| |气体,大量酸雾等。 |
--|------|-----------------------------------|---
11| 喷漆工 | 工艺流程:将电池洗净,先喷底漆,后喷磁漆烘干,成品包装。 |
| | 劳动条件:使用的油漆系有机剂苯、甲苯、二甲苯做稀料,每天工作6 |
| |小时以上,经常吸进气体,造成白血球、血小板下降,对人体健康有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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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硝酸银、水| 工艺流程:银锭与浓硝酸反应,加热除铜、铁、净化制得高纯硝酸 |
|化隔膜制造工|银。三醋酸纤维膜通过氢氧化钾溶液,甲醇皂化,再经过银镁盐处理。 |
| |制得符合锌银电池所需隔膜。 |
| | 劳动条件:大量氮的氧化物和酸雾溢出大量的甲醇、碱蒸气,加上工 |
| |作条件高湿、高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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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含汞物质制| 工艺流程:由锌粉、氧化锌粉、黄色氧化汞混合而得锌银电池负极物 |
|造压片 |质,加聚乙烯醇粘合剂混合成膏状、涂片、烘、压片而成负片。 |
| | 劳动条件:在烘干过程中有汞蒸气溢出。压片时有物质脱落,涂片时 |
| |手工操作,直接接触物质,工作现场汞蒸气浓度超过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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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