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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4 15:12: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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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5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三日



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引进国内外
人才,推动科技进步,加快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
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市人事局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
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营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吸引
国内外人才到中山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主要引进如下几类人才(以下统称各类
人才):
(一)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
拔尖人才;
(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
(三)具有技术与管理专长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四)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
等领域具有中级职称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
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五)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省内先进水
平的突出人才;
(六)其他紧缺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对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户
口实行准入制度,允许先入户,后就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
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
科技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和工资总
额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向人事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增编、增
人、增资报批手续。
第七条 对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认可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
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八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
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可随调随迁来本市,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其子女的入学入
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就近安排。已
取得国(境)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
员来本市工作定居,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适用
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来本市短期服务的留学人
员,其子女需在本市学校借读的,教育部门应及时予以落
实。
第十条 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本市工作的具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实行人
才聘用制度,由本人申请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发给《人才
聘用证》。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市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待
遇,主要包括:
(一)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
(二)在应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且符合相
关条件的,可在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
资格;
(三)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
险;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本
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
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
培养工作,本市在土地规划、使用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与高等
院校、科研所开展博士后的联合培养工作。对进站博士后
的住房和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企业负责。
创造条件吸引出站博士后留在中山工作。市人事局协助企
业解决博士后配偶就业安置和子女入学入托以及户粮关
系。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
业,可享受外来投资企业的政策,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工商
注册、税收等政策咨询,以及信息、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
服务。
第十四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到
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工作服务关系后,其回国的国
际旅费可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十五条 公派留学人员或访问学者回国后,选择在
我市工作的,由市人事局与其原工作单位联系办理调动手
续,其工龄可将在国外学习的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
间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回国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
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
于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办法另
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到本
市工作并定居,企事业单位可适当给予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
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
请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这一称号的科技人员享受国
家给予的政府特殊津贴。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拔尖人才和留
学人员的工资待遇,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实行
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
类人才到我市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并以
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贡献
奖”,对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人
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突出贡献和业绩的科技人员可不
受学历、任职时间等限制,由企事业单位向市职改部门申
报,或由市职改部门向省职改部门申报,破格评审中、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预备专家周转房,帮助解决引进
的具有博士学位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紧缺急需
的高级职称科技人才的临时住房困难。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再出国或因公
出访,市公安、外事等部门优先办理手续;对需要经常到
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留学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留学人员在我市
创办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可优先办
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57号

关于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协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实用技术优选的基础上,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现就《推广目录》编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目录》编制的目的

  编制《推广目录》是贯彻《决定》,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推广目录》的编制将采用有关单位审查推荐、专家论证优选等方式确定。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将采取新闻宣传、典型示范、会议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部分技术成果将推荐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二、《推广目录》优选的原则

  1.技术先进性: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含工艺、产品、材料等,下同),应当经技术评审(鉴定、验收)和实践检验,证明是本领域先进技术。

  2.技术成熟性: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应当经两个以上企业的应用,证明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发挥了明显作用。

  3.可推广性: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应当具有较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和应用范围,推广应用后对相关领域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有明显作用。

  三、《推广目录》待选技术推荐要求

  1.请各推荐单位根据《推广目录》优选的原则,组织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安全技术成果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2.推荐的待选技术应填写和报送“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推荐项目表” (5份并附电子文档),并提供附表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3.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优选组织评审和《推广目录》编制具体工作,委托煤炭信息研究院承担。

  4.各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15日,推荐材料请直接报送至煤炭信息研究院。

  联系人:彭 成

  电话:010-84657939

  电子信箱:safety@coalinfo.net.cn

  地址:北京市芍药居35号中煤信息大厦

  邮编:100029

  国家局规划科技司联系人:朱凤山、林岚

  电话:010-64463167 64463177(传真)

  电子信箱:aqkj@chinasafety.gov.cn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推荐项目表(格式)



技术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技术成果类别
新技术□ 新工艺□ 新方法□ 新设计□ 新产品□ 新材料□ 新品种□ 其他□

成熟程度
完成试验 应用企业2-3个 应用企业4-6个 应用企业6个以上

技术成果来源
国家计划□ 部委计划□ 省、市、自治区计划□ 基金资助□ 国际合作□ 其他单位委托□ 自选□ 非职务□

评价时间

组织评价单位


登记时间

组织登记单位


获得国家、省

部级奖励情况

列入国家、省部级

推广计划情况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含区号)

手 机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技术成果

内容简介
(主要包括:技术特点,创新性,技术水平,适用条件,已推广应用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附件:1.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证书; 2.应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盖章); 3.研究报告;

4.能反映本技术特征的彩色照片2-3张。

 

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国土资源局 市经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2]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局、市经委《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战略,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根据《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4号),按照统筹考虑、总体平衡、灵活处置、促进搬迁的原则,对东郊搬迁改造企业的国有土地处置,区别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

(一)搬迁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组织拍卖,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政府统一收购。

(二)原址土地处置方式

1、拍卖。企业将原址建筑拆完,具备场地平整,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由政府组织拍卖。

2、一次性成交价收购。土地收购价格以我市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土地的具体区位状况、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商确定。

3、基价收购、全额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评估价的65%作为收购基价,依照企业搬迁进度分期支付给企业。企业搬迁完后,待土地由政府招标拍卖变现后,按成交价扣除已付收购款和有关费用(成府发[2002]4号文件中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资金利息、配套建设费用、3%的土地收购储备拍卖工作经费)后,剩余地价款全额返还给企业。

(三)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启动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企业在2003年底以后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含国家作价入股)的土地处置

(一)搬迁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含国家作价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收购或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二)原址土地处置方式

1、一次性成交价收购。土地收购价格以我市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土地的具体区位状况、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同确定。

2、基价收购、全额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评估价的70%作为收购基价,依照企业搬迁进度分期支付给企业。企业搬迁完后,待土地由政府招标拍卖变现后,按成交价扣除已付收购款和有关费用(成府发[2002]4号文件中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资金利息、配套建设费用、3%的土地收购储备拍卖工作经费)后,剩余地价款全额返还给企业。

3、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将原址建筑拆完,达到场地平整,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三)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在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成交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在2003年底以后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成交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三、土地处置的实施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土地处置方式。

(二)由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评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安排土地评估,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土地评估报告。

(三)政府收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商形成初步收购方案(包括:收购价格和方式、支付条件、交地时限等)。收购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土地收购协议。

(四)挂牌交易的,由搬迁企业到成都市地产交易所登记挂牌,市地产交易所具体组织交易工作。

(五)企业自行拆迁,达到场地平整,规划条件具体,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