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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时间:2024-06-30 14:5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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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是军队的基础,是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科研、保障等任务的基本单位。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军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对基层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实现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

  政治合格方面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纯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爱军习武,忠实履行职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军事过硬方面战斗队思想牢固,战备、训练、科研工作落实,能随时执行作战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科技练兵扎实,军事技术熟练,战术运用灵活。军官胜任本级指挥,士兵胜任本职岗位。执行全训任务单位的训练等级达到一级,其他单位能够圆满完成任务。

  作风优良方面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雷厉风行,勇猛顽强。民主公正,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无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铺张浪费等问题。

  纪律严明方面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军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无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失密泄密。无计划外生育。

  保障有力方面 武器装备和后勤装备达到规定的完好(在航)率。教育训练和物质文化生活设施设备齐全配套,经费、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伙食吃到定量标准,着装合体,卫生防病防疫符合规定要求。官兵体魄健壮,心理健康。


二、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
  基层建设必须在做好工作、完成任务的实践中不断加强。要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遵循着眼提高战斗力、坚持从严治军、注重打牢基础、加强全面建设、发扬优良传统、勇于创新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抓好军事训练

  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针对高技术战争特点,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全面抓好基础训练。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完成入伍、专业、战术训练。抓好官兵的智能、技能、体能和心理攻防训练,打牢个人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合同训练基础。积极开展科技练兵,组织官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装备、新技能、新战法,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训练质量。

  突出军官和士官训练。落实官兵分训、士官组训。军官重点进行现代作战理论学习和指挥技能训练,士官重点进行手中武器和专业技能训练。指挥军官和班长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做好训练政治工作和保障工作。经常进行动员教育,运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训练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专业技术标兵。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

  (二)落实战备工作

  按照随时能遂行作战、战备值勤、抢险救灾及应付突发事件的要求,抓好战备工作落实。

  搞好战备教育。围绕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培养战斗精神,帮助官兵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牢记我军职能,认清形势任务,增强战备观念,坚定敢打必胜的信心。

  落实战备制度。坚持战备值班、战备期战备、战备情况报告、战备检查等制度,使基层各项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搞好战备演练。制订完善战备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结合训练任务进行战备演练,军官熟悉内容和程序,士兵熟悉要领和方法,分队能迅速有效地实施战备行动。

  加强战备管理。严格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在航)率。管好“三室一库”(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落实“三分四定”(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消耗性物资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定期更换。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工作

  坚持用先进的思想文化教育官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

  搞好思想政治教育。把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官兵,深入开展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作为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确保官兵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1)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理解,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观念。(2)强化捍卫国家根本利益的职能意识,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3)牢记我军性质、宗旨,恪守军人道德规范,继承发扬我军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4)掌握法律常识和心理知识,增强法纪观念,培养良好心理素质。教育要区分层次,着眼实效,重视群众性自我教育,不断改进内容、方法和手段,增强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基层政治军官要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利用现代传媒开展教育。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1)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2)贯彻疏导方针,以表扬为主,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尊重官兵合理需求,关心和解决实际问题。(3)建立一支以党员、士官、班长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开展群众性谈心和互学、互帮、互教活动,重视做好个别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4)加强基层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防止内部矛盾激化和刑事案件发生。

  抓好科学文化学习。以在职教育为主,组织军官和士官重点学习现代军事科技知识,提高学历层次和能力素质。搞好义务兵文化补习,支持报考军校人员复习文化。开展岗位学习成才活动,创建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

  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建设好俱乐部、运动场和文化环境,落实文体器材管理要求,发挥设施设备作用。不断充实更新书报杂志和文体器材,重视培养保留文体骨干。经常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严禁传看(听)、复制、下载和收藏不健康读物、音像制品,严禁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

  (四)严格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从严治军,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正规化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经常进行条令条例教育和训练,强化官兵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服从命令的意识,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保持日常工作正规有序。注重经常性管理,点滴入手,持久养成。加强对零散人员和课余时间、节假日的管理,禁止不正当的对外交往。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及时查处违纪问题,防止和纠正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的现象。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加强安全教育,重视预测分析,完善预防措施,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车辆和枪支、弹药、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警卫,加强对通信工具、微机、网络、闭路电视系统和其他涉密载体的管理,严防各类违纪问题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提高军官和班长、骨干的管理能力。教育军官和班长、骨干增强政治责任心,以身作则,爱兵知兵,坚持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教育训练相结合,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放任自流等倾向。

  (五)密切内外关系

  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不断增强基层的凝聚力。

  尊干爱兵,密切官兵关系。教育军官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士兵入党、考学、保送入学、选取士官、技术培训等问题上,实行名额、标准、条件和结果公开,公正处理。严禁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收受士兵钱物。教育士兵尊重军官,服从领导和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官兵之间互相关心帮助,自觉抵制庸俗关系,形成团结友爱的风气。

  拥政爱民,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教育官兵尊重地方政府,热爱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公德,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和军地交往规定,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民、军警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队、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后勤保障

  按照有关条令条例要求,对基层后勤实施规范化管理,为官兵创造良好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搞好后勤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热爱本职,廉洁奉公,会管家理财。选配好炊事班长、给养员、卫生员,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搞好生活设施建设和管理。基层单位要有一个好食堂、储藏室、洗衣房、晒衣场、文化活动室和齐全的营具、配套的野战后勤装备器材。做到官兵饮水、看病、用电、洗澡有保障,学习有桌凳,家属来队有住房,寒区取暖室温达到标准。对营房营具、装备器材、生活设施实行管理责任制。节约用水用电,搞好营院绿化美化。

  搞好伙食、经费和物资管理。认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实行分餐或自助餐,科学调剂伙食。相对集中办伙单位要按战时编组搞好伙食保障训练。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建好菜园、圈舍,搞好以养殖、种植为主的生产和加工。按标准计领、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经费物资。加强基层财务审计,严格经费开支和报销手续,定期公布账目,贵重物品及时登记造册。杜绝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私借公款,防止错账差款、不合理开支和损失浪费。

  搞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上好卫生课,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官兵体检,对伤病员及时送诊。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检查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

  (七)管好武器装备

  落实有关条令条例,对武器装备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遂行作战等任务的需要。

  抓好爱装管装教育训练。结合新兵入伍、授装接装仪式、执行重大任务、装备普查等,经常进行爱装管装教育。组织学习武器装备管理知识,提高管装用装能力。对所属武器装备,军官要熟悉基本性能、熟悉数质量情况、熟悉日常管理要求,官兵要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抓好装备保管员、军械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选配、使用和培训。

  加强武器装备经常性管理。实行武器装备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注重日常管理和维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

  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重要原则,加强组织建设,依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建设坚强的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领导,保证基层建设的正确方向,成为本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着眼提高领导水平,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按期改选支部委员会,经常保持组织健全。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书记要有民主作风,委员要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加强“一班人”的思想作风建设,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建设过硬的军官队伍和党员队伍。抓好军官的学习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坚持党管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述职述廉,按规定搞好考核、测评和推荐。关心军官的成长进步和生活疾苦,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重视做好地方大学生入伍干部、军校毕业学员的培养提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按标准、计划、程序发展党员,重视吸收科学文化水平高的先进分子入党。经常进行先进性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和活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建设得力的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党支部要加强对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领导,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团支部要围绕中心工作、适应青年特点,深入开展学雷锋学英模、学习成才和其他健康向上的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完成各项任务中的突击作用。军人委员会要经常组织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每季度召开一次军人大会,调动官兵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三、基层建设的检查、评比和表彰
  为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军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其他基层单位冠以编制名称)和争当优秀士兵(士官、学员、义务兵)活动(以下简称“双争活动”)。先进基层单位的条件是:用“基层建设标准”衡量,成绩突出,进步明显,基础扎实,全面过硬。优秀士兵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

  开展双争活动,要着眼建设,注重经常,科学组织,务求实效。坚持争在平时、比在平时,贯穿于各项工作,做到每季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坚持横向比建设水平,纵向看进步幅度,不搞平衡照顾和人为保先进,激发不同基础单位和官兵的参与热情。

  评定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士兵结合年度(学年)总结进行,比例分别控制在总数的30%和25%以内。评定先进基层单位,应在基层自评的基础上,由营、团级单位统一衡量推荐,师旅级单位党委审批,并通报表彰、颁发奖状。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并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对优秀士兵应按《纪律条令》给予奖励,配备班长、选取士官和士兵报考院校,应从优秀士兵中选拔。先进基层单位的奖状和优秀士兵的喜报、证章、证书,由总政治部统一印制。

  军级以上单位可适时表彰基层建设先进旅团,树立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标兵。除本纲要和条令条例规定的外,师级以上机关一般不得在基层开展其他单项评比活动,旅团级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应从严控制。


四、领导机关抓基层的主要职责和要求
  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建设的状况作为检验领导机关工作的主要标志。

  (一)加强对抓基层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军政主官亲自抓,形成机关指导和服务基层的合力。(1)统一规划部署。定期分析基层建设形势,对本单位基层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统一协调工作。分工一至两名副职具体负责抓基层建设,坚持抓基层协调例会制度,调整解决工作矛盾,督促机关部门各司其职抓好落实。(3)统一规范秩序。涉及抓基层的会议、文电、工作组和检查、考评、表彰等,须经本级党委或主官审批。(4)统一解决基层无力解决的问题。财力物力向基层倾斜,投向基层的经费要通盘考虑、合理使用。

  (二)认真履行抓基层的职责。总部和军区、军兵种主要是研究解决基层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总结推广重大典型,搞好宏观指导。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和军级单位主要是制定基层建设年度计划和措施,解决倾向性问题,搞好重点指导。师旅团级单位主要是统筹安排基层工作,抓好基层军官特别是主官的选拔和培训,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帮建,搞好具体指导。旅团(含舰艇支队、航空兵师)作为抓基层一线指挥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实行面对面领导。尊重和支持营一级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实施对基层建设的科学指导。(1)严格依据本纲要和条令条例指导基层,建立抓基层的正规秩序,保证基层建设持续稳步发展。(2)注重抓好基层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作,着力加强一线指挥部、一线战斗堡垒、一线带兵人队伍的建设,扎实抓好基本教育、建好基本队伍、落实基本制度、完善基本设施。(3)根据不同单位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重点建设部队的基层单位、“小散远直 ”和问题较多的基层单位进行重点帮助。(4)坚持层次领导,按级负责。尊重基层的工作安排权、人员使用权和财物支配权,依靠基层官兵建设基层。(5)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重视从政策制度上解决矛盾和问题。

  (四)树立领导机关的良好作风和形象。坚持一手抓基层、一手抓机关。搞好领导机关的学习教育和培训,落实机关干部蹲点、当兵、代职和岗位轮换制度。严把机关干部选调关,处、科、股长主要从担任过基层主官的军官中选拔。军级以下机关可评选抓基层先进处、科、股,旅团级机关应定期与基层进行“双向讲评”。各级领导机关要端正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基层至上、士兵第一,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1)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控制会议、文电、工作组,军级以上机关原则上不在基层开现场会、观摩会。指导工作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好大喜功,不报喜藏忧,不弄虚作假。(2)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随意借调基层官兵,不得向基层索要文字材料,不得增加总部规定以外的登记本和统计报表。下部队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3)严禁侵占基层利益。不插手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不挪用、截留、克扣基层的经费和物资,违者要严肃查处。

  本纲要是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部队要认真抓好落实。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质量,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地,但在当地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接种单位是指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护士,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每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要建立流动儿童卡(册)和接种证。要充分利用基层联络员队伍组织对流动儿童摸底登记,乡镇(街道)防疫组(科)每3个月组织对流动儿童聚居地进行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每次接种后,填写接种证,并交待清楚下次免疫接种地点、时间。接种单位应对流动儿童的接种卡、册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要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用专项报表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移时,应到原免疫服务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儿童,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免疫,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1年内完成基础免疫。

第六条 合理制订流动人口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实行多种形式的免疫服务,定期开展对流动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每3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的摸底登记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医院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通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漏种儿童的建卡、建证和查漏补种工作,并将情况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统计完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流动儿童要纳入本地免疫预防工作管理,要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增加经费投入,保证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免疫工作,确保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冷链维持经费等)的落实;及时组织、督促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城建、宣传、居民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计划免疫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童的入户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动员其家长及时到当地疾控机构补办预防接种证。

(二)工商等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农贸市场经营者中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三)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四)公安、劳动、城建部门在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市场租赁时必须要求其先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五)宣传部门要免费宣传计划免疫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宣传工作要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使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六)居民委员会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做好计划免疫基础工作。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随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完成适龄儿童上门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第十条 加强社会宣传动员和信息传播。开展流动人口对免疫预防知识、态度、行为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因地制宜,制定社会宣传动员与信息传播策略,并组织实施。传播信息的方式要考虑群众的接受水平,要充分发挥医生、教师作用,扩大免疫预防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 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服务的监督指导。各级卫生行政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免疫服务纳入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管理,加大工作力度,每年对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掌握流动儿童数量、免疫服务策略、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免疫接种实施与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监(2006)256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规范行政监察行为,完善行政监
察机制,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现将
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反映。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行为,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是指水利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不得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察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水利行政监察部门可以指导和督查下级水利行政监察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遵循依法监察、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职责等情况开展监察;
  (二)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三)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四)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五)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信访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二)对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现场监察;
  (三)开展事后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进行立项;
  (二)制定监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根据招标投标项目,制定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2.确定监察人员和检查时间,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通知被监察单位;
  4.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5.组织实施。
  (三)向所在监察部门提交监察工作报告;
  (四)受理信访举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根据检查与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配合与沟通。

第四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内容

  第十条 开标前的监察:
  (一)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监察:
  1.招标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
  2.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
  3.招标项目分标方案是否已确定、是否合理。
  (二)对招标方式的监察:
  1.招标人是否按已备案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的,是否已履行审批程序;
  3.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已履行报批程序;
  4.委托招标的,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对招标公告的监察:
  1.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内容是否一致;
  2.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有关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对招标文件的监察:
  1.招标文件是否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列入招标文件,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否有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内容;
  4.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对资格审查的监察: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者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记录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六)对标底编制的监察:
  1.招标人标底编制过程及结果在开标前是否保密;
  2.招标人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是否唯一。
  (七)对投标的监察:
  1.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实投标文件递交人的合法身份;
  2.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条 对开标的监察:
  (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开标时间是否与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三)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四)有效投标人是否满足三个以上的要求;
  (五)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实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
  (六)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七)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将所有投标文件均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设有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的,是否当场宣布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标的监察:
  (一)对评标委员会的监察:
  1.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以及专家库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回避要求;
  3.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委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专家评委的产生是否根据专业分工从符合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产生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二)对评标过程的监察:
  1.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3.招标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独立评审,但确需集体评议的除外;
  6.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中标的监察:
  (一)招标人是否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理由是否充足;
  (二)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情况的监察: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是否存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
  (四)中标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五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要求招标人将年度招标计划及时报送监察部门;列入监察工作计划的具体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等事项于三天前报送监察部门;评标结果与报告按时报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标底编制、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合同签订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进行监察。
  查阅或者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要求涉及招标投标的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协调建设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财务、审计、预算执行、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配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行政监察人员可以予以提醒、纠正或者制止;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察的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对监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项的;
  (五)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六)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对象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挠监察人员监察的;
  (二)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
  (五)其他有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限额以上分散采购项目开展行政监察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