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技装函字(2003)54号
关于编制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意见》)精神,现决定编制国家局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请各单位按照《科技管理意见》的要求,做好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⒈已列入国家局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未完成的科技项目;
⒉2003年度新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⒊各有关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属于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技项目,可自愿申请列入国家局指导性计划。
二、申报要求
⒈对于已列入国家局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科技项目,各主管单位要对所分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格式见附件一);
已列入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完成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不再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⒉2003年度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请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立项材料;
⒊申请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须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等申报材料,由各主管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国家局推荐;
⒋新申请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各申报单位应填写《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表》(格式见附件三);
⒌根据《科技管理意见》的精神,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所属企业和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项目申报材料、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立项材料和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表(书面材料1份和软盘)由各主管单位于2003年12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 系 人: 朱凤山 林 岚
联系电话:010-64463177,64463167
邮政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100713
电子信箱:aqkj@chinasafety.gov.cn
二ΟΟ三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一:
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
项目名称 主管单位
主要承担单位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完成情况 按原计划完成 基本按原计划完成 未完成原计划任务
目标有无调整 有重大调整 部分目标调整 未调整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详细说明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技术上取得的突破,应用效果等情况。已完成的项目,要说明项目的验收或鉴定情况,项目的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未完成的项目要说明项目预计完成时间,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附件二: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
立项建议书(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单位名称:
申报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E-mail:
年 月 日
建议书内容格式
一、立项必要性
二、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和考核目标
四、承担单位前期科研基础情况
五、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六、项目完成后的技术水平、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七、项目申请单位意见(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八、主管单位审查意见(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附件三:
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表
主管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编号 类别 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 起止时间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联系人: 电话(含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注:1、编号:为该项目在各类计划中的编号;
2、类别:是指项目的立项计划类别,如国家科技攻关、科技部技术开发专项、指导性计划等;
3、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是指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考核目标,应详细写明。
关于印发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二次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319号
关于印发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二次会议纪要的函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5月17—18日召开。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二次会议纪要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纪要 函
抄 送: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附件:
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会议技术分析第二次会议纪要
2004年5月17-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主持召开了“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会议技术分析第二次会议”。中东部地区19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自然保护处负责人、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科研人员,以及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7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彭近新司长和翟春宝副司长、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叶南斗副局长、江西省环境保护局邵先国副局长出席了会议。彭近新传达了祝光耀副局长就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工作近期的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区划质量、确保均衡发展。
会议认为,自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以来,各省及时调整了工作计划,落实了人员,加大了资金投入,生态环境现状评价、生态敏感性评价和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等生态功能区划“三项基础性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继安徽省之后,福建省省域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已经完成,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海南等9省“三项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西、湖北等6省“三项基础性工作”进展顺利。
虽然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取得了进展,但是还存在省际之间工作进度不平衡,技术质量有待提高;湖南省需要加快生态功能区划工作进展;河南省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等问题。
会议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区划工作的紧迫感。当前离既定上半年完成区划技术工作的时间非常紧迫,已完成“三项基础性工作”的省要精益求精,做好修改工作,提高质量,抓紧进行生态功能区划方案的编制;还没有完成“三项基础性工作”的省要抓紧工作,尽快进入下一阶段工作;个别进展缓慢的省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责任到人,迎头赶上,保证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统一进度。
二、正确处理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中国家需求与地方需求的关系。各地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暂行规程》,确保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技术路线的一致。鼓励各省在完成国家规定的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开展技术创新,不断完善和丰富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和方法,开展市、县一级的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三、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严把质量关。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区划草案完成后,分别听取、部门和地市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针对目前区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议定:
一、关于省间边界衔接问题。各地可暂不考虑,立足本省实际情况,首先满足本省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待各省区划工作完成后,区划总技术组统筹考虑,协商解决边界衔接问题。
二、关于增加生态功能评价类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地要将防洪蓄洪和提供产品的服务功能评价纳入到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工作中,饮用水源地功能并入水源涵养功能中;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娱乐与休闲功能的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取舍。
三、关于工作的前瞻性。在进行区划工作的同时,各地要着手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及早落实工作经费。
四、生态功能区划分区方案及其图件和配套文本编制力争于6月底前完成,在6月底或7月上旬召开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三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