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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时间:2024-07-12 13:1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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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柳政发[1998]8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范围、对象。
2000年8月20日前在本市居住并持舍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3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含祖传单位和房产局公房、私房及与直系亲属居住吝)使用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的家庭户(不包括:1、违反计划生育家庭户,2、有家庭成员参加了货币分房的家庭),均属本次承相廉租住房范围和对象。
二、实施步骤。
(一)、个人中请:凡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本市市民申请承祖廉租什房,须填写《柳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原什及复印件(1、本市常住户口本;2、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救济证;3、下岗证;4、计划生育证)向市房改办提山申请。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耍会负责韧初审,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区政府负责二审后,送市房改办审批。
经市房改办审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人,由市房改办在《柳州日报》张榜公布,向全市人民征求意见,接受监督。有异议者可向市房改办反映。
三、廉租住房相赁管理办法。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当年房改补贴租金的30%。
(二)、廉租住房承租户每年须填报一次《廉租住房承租户年收入申报表》交市房改办审核。
(三)、承租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仍在当年公布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内的,继续按廉祖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但在我市最低工资标推以内的,可退租或按当年房改补贴租金标猴承租;家庭月收入己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退租或按当年房改成本租金标准承租。
(四)、按廉租租金标准承租廉相住房的家庭,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按补站租金标准承租的,应按承租当年历改政策规定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最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
(六)、承租户因承租廉租住房地点环境、楼层等不满意而不服从安置,取消其承租资格,今后不再安置。
(七)、廉租住房安置,原则上按四人(台四人)以上的家庭安排二房一厅、三人以下(含三人)按排一房一厅进行分配。
(八)、承积廉积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积住房转粗(非承租人家庭居住也视为转狈)和空置。违反规定转租和守置半年以上的,一经发现,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对转租者除按房改成本租金收取自承租之日起到发现之日止的住房租金外并处以1000元以广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七月十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政发〔2007〕 1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稳步增长,吸引、鼓励外埠人才来我市创业,更好地稳定重点行业现有人才,充分调动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使重点行业优秀拔尖人才为我市实现城市创新转型,人民富裕幸福做出更大贡献,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奖励的重点行业是指全市教育、卫生系统和为我市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奖励对象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拔尖人才。教育系统以学校一线骨干教师为重点;卫生系统以从事临床一线骨干专家为重点;企业以引进的智能(专利、高新技术)型人才为重点。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推荐受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威信,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教育系统推荐受奖人员具体标准:
  一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师德高尚。所任学科专业水平高,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望,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称号的。
  二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具有高级教师职务,师德高尚。在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教育教学实践及课程改革方面成果突出,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称号的。
  三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具有高级教师职务,师德高尚。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娴熟的教学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确立的教育教学科研任务。并获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的。
  (三)卫生系统推荐受奖人员具体标准:
  一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1.获得省政府科技津贴的学科带头人,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科技术水平,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2.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本专业有一定造诣,获得省级卫生系统“诚信标兵”称号的;
  3.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在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监测方法和各项检查等方面,专业技术水平达到省级以上的;
  4.在卫生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二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地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其中首位人员的;
  2.具有正高级职称,能够熟练正确救治危重患者,独立诊断、解决复杂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
  3.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践工作,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的;
  4.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过学术专著,并被国内同行公认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
  三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1.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其中首位人员的;
  2.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诊断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救治危重患者,独立诊断疑难病例、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承担院内外会诊的;
  3.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践工作,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的;
  4.在省级出版社出版过学术专著,并被国内同行公认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
  (四)企业推荐受奖人员具体标准:
  1.科技成果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填补省内外空白,在我市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2.在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科技攻关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果的;
  3.在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技术难题的革新攻关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有发明创造,在专业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成为行业、学科带头人的;
  5.创办的企业为我市行业龙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奖励方法和程序
  全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由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实施。
  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推荐奖励候选人。
  市监察局牵头,市人事局、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参与监督审核把关。市财政局保证奖励资金。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依据奖励条件和标准,按照分配名额组织推荐。为确保拟受奖人员具有广泛的群众认可,具体推荐办法如下:
1.组织本系统职工传达学习《奖励办法》;
2.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3.基层(学年组、科室、车间)负责人谈话推荐;
4.综合推荐结果,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5.将推荐人选公示三天;
6.填表呈报。
  (二)拟受奖人员填报《鹤岗市优秀拔尖人才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于2007年5月23日前报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汇总。
  (三)市人事局会同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拟受奖人员进行初审。
  (四)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拟受奖人员进行组织考核。
  (五)受奖人员经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面向社会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四、奖励名额和标准
  (一)教育系统奖励的优秀拔尖人才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4名,奖励金额各5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金额各2万元。
  (二)卫生系统奖励的优秀拔尖人才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4名,奖励金额各5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金额各2万元。
  (三)企业奖励的优秀拔尖人才4名,奖励金额各5万元。
  如上一奖项出现空缺,该奖项奖金转入下一奖项。
  五、组织领导
  成立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樊金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钱福永 市政府副市长
      王桂芝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陈维礼 市长助理、市经委主任
      慕士超 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贲起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
      范春芹 市教育局局长
      姜道远 市卫生局局长
      庄乾义 市科信局局长
徐 征 市财政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主 任:贲起君(兼)
    成 员:刘忠林 师文玉
  此《奖励办法》由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及房屋结构,确需要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