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20:0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外经贸企业: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我市外经贸各项任务。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04年外经贸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调动全市上下扩大出口创汇、利用外资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实现我市对外经贸跨越式发展,现下达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及争取目标。市政府将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年终组织考核,对完成目标并符合表彰条件的县区(含高新区、经济区,下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外经贸主要发展目标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04年度全市外经贸主要发展目标如下:
  1、工作目标
  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14亿美元,其中,出口1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2亿美元,增长67%),进口4亿美元,分别增长23%、28%和12%。实际外资4亿美元,增长65%。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额2700万美元,营业额1350万美元,外派劳务500人,同比分别增长56%、50%和29%;境外投资项目27个,同比增长50%。
  2、争取目标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16亿美元,其中,出口11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3亿美元,增长150%),进口5亿美元,分别增长40%、40%和40%。实际外资5亿美元,增长106%。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额3000万美元,营业额1600万美元,外派劳务600人,同比分别增长73%、78%和54%;境外投资项目30个,同比增长67%。
  二、奖励项目和条件
  (一)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和企业
  1、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
  完成年度外经贸争取目标。
  2、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年度自营出口超过6000万美元;
  ⑵、年度实际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
  ⑶、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年度境外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二)外经贸工作先进县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口绝对额或增幅列全市前三位;
  2、实际外资绝对额或增幅列全市前三位;
  (三)外经贸工作先进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前十位企业;
  2、加工贸易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前五位企业;
  3、新获权企业(含三资企业)当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前五位企业;
  4、实际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前五位企业;
  5、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境外投资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前三位企业。
  三、考核办法
  自营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外资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外商其他投资实际外资以银行进帐单或进口设备海关免税证明材料为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以外方业主提供的支付凭证为准,外派人数以外经公司上报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为准,境外投资用实物方式出资的以海关数据为准、用现汇出资的以银行汇款单为准。
  对各县区及各类外经贸企业的考核,由市外经贸局按本实施意见组织力量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奖励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经考核确定的外经贸工作先进县区政府及各类外经贸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确定的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政府和企业给予重奖,奖金从市政府扶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办法,另文下发)。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外经贸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下达的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措施,争先创优,确保外经贸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力争完成年度争取目标,以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向更高层次迈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附:1.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表;
  2.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争取目标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双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要求,结合当前生产、流通和市场物价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具体见附表一)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保值。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降低。
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一九九○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对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在四月十四日以前(含四月十四日)存入的,仍按调整前的存款利率计息,直至存款到期。对到期不取的上述存款,实行分段计
息。今年四月十五日以后的存款,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三)一九九○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利率是否需要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四)一九九○年四月十五日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经发行的一年、二年、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债券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发行的一年、二年期金融债券,其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可再加一至二个百分点。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
加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
(五)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相应降低1.26个百分点。
(六)四月十五日以后,各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储蓄部门吸收存款,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其存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二、降低贷款利率
(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11.34%下调到10.08%,专业银行可增设一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档次。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也相应下调。(具体计息结息办法另行通知)(具体见附表二)
(三)楼、堂、馆、所贷款和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利率不降低,仍按原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1.34%下调到9%,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贷款年利率仍按9%执行。部分优惠贷款利率也同幅度下调。(具体见附表四) (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年利率10.08%基础上,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50%。在30
%的幅度内由信用社自行决定浮动;超过30%,必须报县以上(包括县)人民银行批准。
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一律从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并实行分段计息。
三、降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
(一)各金融机构上缴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款年利率一律调整为7.92%;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再划分档次,统一按年利率9%执行。(具体见附表三)
(二)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8.64%调整为7.92%。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均于三月二十一日执行。
四、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为搞好调整利率的宣传解释工作,总行正在拟定宣传提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发布消息。然后各地银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尤其是要注意搞好业务柜台上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活 期| | 2.88 | 2.88
----|----------|----------|-----------
|一、整存整取 | |
| 三个月 | 7.56 | 6.30
| 半 年 | 9.00 | 7.74
| 一 年 | 11.34 | 10.08
定 | 二 年 | 12.24 | 10.98
| 三 年 | 13.14 | 11.88
| 五 年 | 14.94 | 13.68
| 八 年 | 17.64 | 16.20
|----------|----------|-----------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 |
| 取、存本取息 | |
| 一 年 | 9.54 | 8.28
| 三 年 | 11.34 | 10.08
| 五 年 | 13.14 | 11.88
|----------|----------|-----------
|三、定活两便 |按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利| 同 前
| |率打九折执行 |
期 |----------|----------|-----------
|四、华侨人民币储蓄存| |
| 款 | |
| 一 年 | 13.14 | 11.88
| 三 年 | 14.94 | 13.68
| 五 年 | 16.74 | 15.48
--------------------------------------
附表二 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金贷款 | 11.34 | 10.08
固定资产贷款 | |
一年以下 | 11.34 | 10.08
一年以上至三年 | 12.78 | 11.52
三年以上至五年 | 14.40 | 13.14
五年以上至十年 | 19.26 | 18.00
十年以上 |按一年期贷款利率 | 20.70
|复利计算 |
------------------------------------
附表三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存 | 存款准备金 | 7.20 | 7.92
| | |
款 | 备付金存款 | 8.64 | 7.92
-----|-------------|--------|---------
贷 | 年度性贷款 | 10.44 | 9.00
| | |
| 季节性贷款 | 9.72 | 9.00
| | |
款 | 日拆性贷款 | 9.00 | 9.00
--------------------------------------
附表四 优惠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人民银行专项贷款 | |
------------------|----------|--------
老少边穷经济开发贷款 | 7.02 | 5.76
------------------|----------|--------
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 | 7.02 | 5.76
------------------|----------|--------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 10.08
------------------|----------|--------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 同上 | 10.08
------------------|----------|--------
沿海开发基础设施贷款 | 2.88-4.32| 同前
------------------|----------|--------
二、专业银行贷款 | |
------------------|----------|--------
粮棉油贷款 | 11.34 | 9.00
------------------|----------|--------
外贸贷款 | 9.00 | 9.00
------------------|----------|--------
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 | 8.46 | 7.20
企业贷款 | |
------------------|----------|--------
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 | 9.54 | 8.28
------------------|----------|--------
扶贫贴息专项贷款 | 2.88 | 同前
--------------------------------------



1990年3月10日

批转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


批转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南京地区经营图书(含书籍、画册、图片、挂历下同)、报刊(含非新闻性报纸下同)、发行(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图书报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经营的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严禁销售其内容属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审核后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南京市文化经营许可证》,凭此证按其经营性质在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代扣代缴税款。
第五条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主管部门;
(二)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有一定数量且熟悉业务的高中文化以上学历的人员;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注册和流动资金);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包括二十平方以上的库房和门市部)、必要的经营设施;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管理制度。
对申请专门从事社会科学类或少年儿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审批条件可酌情放宽。
第六条 所有图书报刊个体工商户或个体联营书店、摊亭、一律不得经营批发业务。不得以交换书刊等形式从事变相批发活动。
第七条 批发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租型造货、翻印书刊和代理出版;不得以“协作出版”为名,向出版社(杂志、期刊社)买书号(刊号);不得向无经营图书报刊证照者供货。
批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发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重要文献、党和政策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规定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能经营的其它类书刊。
集体所有制批发单位不得向出版社(杂志、期刊社)承揽图书报刊的总批发或总发行。
第八条 除列入邮政局和新华书店发行部门统一征订目录的图书报刊外。各批发单位在直接从外省市批购图书报刊时,必须向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送样本二册。经核准后,方能在本市地区发行。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样本后的七十二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
同意。
第九条 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全民所有制单位向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审批后,发给《南京市文化经营许可证》,凭此证在市履行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的区、县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审批后,发给《南京市文化经营许可证》,凭此证在辖区(县)履行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集体所有制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有切实可行的图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注册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二条 所有书刊零售网点,必须严格遵守《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核准的固定场所按其经营范围营业,并出示《南京市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十三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歇业、转业或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场所和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歇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所持的证照不得转借、出租和复制;不得向无证照书贩供货、购货。
第十四条 新华书店或出版社自办发行的部门可以经营属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但不得公开陈列。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内部发行和港澳台、国外版的图书报刊。
第十五条 经营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举办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展览、展销活动,按中共江苏省宣传部、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苏出发[88]第158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举办图书报刊交易活动,须向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履行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有关证照手续,不得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 所有图书报刊经营活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和物价规定,按章纳税,严禁偷、坑、漏、欠税。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私自加价、涂改定价和搭配销售。
第十八条 图书报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发或张贴图书报刊宣传广告。须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核准,均视为非法广告。
第十九条 图书报刊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活动中,对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出版部门通知停止发行的图书报刊。应立即停售,并按规定封存;必要时,清点退货,不得截留或转移。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退货款由出版单位负责赔偿,或由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
明确的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图书报刊经营单位和个人按宁价非字[1989]23号文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图书报刊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持有《南京市文化市场稽查证》的稽查人员的检查;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对检举或协助破获非法出版、发行活动案件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经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九条的,由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六、七、十三条的,由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图书报刊、非法所得,并处以出版物总定价或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南京市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除责令其补交图书报刊样本(册)外,并按每种样本二百至三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九、十二、十七条的,由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除责令其收回或消除广告外,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吊销其《南京市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没收其图书报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无证经营图书报刊的,没收其图书报刊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销售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非法出版物,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外,公安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罚款必须开具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应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四条 图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查扣《南京市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凡拒绝、阻挠检查的,可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的罚款,或报告市、区县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作出吊销其《南京市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吊销其颁发的《营业执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其组成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参与图书报刊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区、县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县地区图书报刊市场的具体管理。
本暂行规定由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如有与国家和江苏省新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198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