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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

时间:2024-07-05 17:2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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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化工企业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化学工业部《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结合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分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四个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系统所有企业。

第二章 升级(定级)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定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一级企业和二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⒈ 已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的企业,可申请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节能升级(定级)逐级进行,不得越级申请。
⒉ 主要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化学工业部颁布的节能升级考核指标。由其它部门归口管理的产品,必须达到归口部门颁布的节能升级考核指标,能耗计算办法也应按照归口部门的有关规定。
⒊ 考核的主要产品(指能够代表企业水平并起主导作用的产品)的能耗量一般要占企业综合能耗的75%以上,但不得低于60%。
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化工企业,考核的主要产品的能耗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综合能耗的50%,万元产值能耗也必须达到化学工业部颁布的节能升级考核指标。
⒋ 按“节能工作检查评分表”自检,评分应达到如下分数:
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95分,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90分,
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80分。
⒌ 已经获得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⒍ 从国外引进主要技术装备的企业,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其它能耗指标应比引进时的合同保证值低,方可申请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企业。
⒎ 企业因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等节能法规或发生浪费能源等重大事故,并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上机关通报批评或处罚的企业,取消当年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资格。
第五条 综合性化学工业公司(总厂)所属二级厂(分厂)(指独立经济核算生产型企业),被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二级(或二级以上)企业已达公司(总厂)所属二级厂(分厂)总数三分之二,其综合能耗原则上又占公司(总厂)综合能耗的75%以上的,该公司(总厂)整体可申请
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二级(或二级以上)企业。
第六条 凡年耗能折标准煤2000吨以下的化工企业可以不参加国家级节能管理升级(定级)。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化工企业(含部直属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化工企业申请定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报表”(见附件一)和“节能工作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二),并附一千字左右的文字说明,向上一级化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
厅(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化学工业部推荐。
第九条 部直属企业申请定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经)委意见后,由部主管司(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推荐。
第十条 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的检查工作由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具体组织,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进行。检查“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应有二至三名能源监督评审员参加。检查“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应有三名以上非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能源监督评审员参加。检查后应填写“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检查意见表”(见附表三)。
第十一条 经检查合格的“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审批,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化学工业部每年进行一次节能管理升级(定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每年八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计划、需要制定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化学工业部有关专业司(
局),并抄送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
第十三条 要做好节能升级与企业升级的衔接工作。原则上先节能升级后企业升级,条件成熟时可同时升级,企业升级已先于节能升级的要补行节能升级。
第十四条 国家级节能企业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升级(定级)时考核的产品上年的实际消耗报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
第十五条 国家级节能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企业提出复查申请(时间和表格与升级相同),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化学工业部重新公布,享受升级(定级)企业同等待遇。对复查不保合格的,取消其称号。不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自行取消其称号及相应的
待遇。
第十六条 节能升级(定级)检查和复查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升级(定级)的企业承担。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荣获“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称号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证书。荣获“国家节约能源一、二级企业”称号的,由化学工业部颁发证书。荣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称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凡获得节能等级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主管部门核定的能耗额进行考核,并提取节约奖。
对国家级节能企业的能耗定额应实行定比考核,一定三年不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提高节约奖比例。
第十九条 获得节能等级的企业可优先获得能源供应和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贷款,并可发一次性奖金,奖给对节能工作有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参与节能升级(定级)工作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化学工业部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酌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节能升级(定级)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节能升级(定级)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88)化生字第29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一 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
┏━━━━━━━━━┳━━━━━━━┳━━━━━━┳━━━━━━━━━━┓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在地 ┃ ┃
┣━━━━━━━━━┻┳━━━━━━╋━━━━┳━┻━┳━━━━┳━━━┫
┃ 年耗能量(标煤) ┃ ┃计量等级┃ ┃申报等级┃ ┃
┣━━┳━━━━┳━━┻━┳━━━━╋━━━━╋━━━┻━┳━━┻━━━┫
┃ ┃产品名称┃单 位┃实际单耗┃等级标准┃产品产量 ┃能耗比例% ┃
┃ ┣━━━━╋━━━━╋━━━━╋━━━━╋━━━━━╋━━━━━━┫
┃ 主 ┃ ┃ ┃ ┃ ┃ ┃ ┃
┃ ┣━━━━╋━━━━╋━━━━╋━━━━╋━━━━━╋━━━━━━┫
┃ 要 ┃ ┃ ┃ ┃ ┃ ┃ ┃
┃ ┣━━━━╋━━━━╋━━━━╋━━━━╋━━━━━╋━━━━━━┫
┃ 产 ┃ ┃ ┃ ┃ ┃ ┃ ┃
┃ ┣━━━━╋━━━━╋━━━━╋━━━━╋━━━━━╋━━━━━━┫
┃ 品 ┃ ┃ ┃ ┃ ┃ ┃ ┃
┃ ┣━━━━╋━━━━╋━━━━╋━━━━╋━━━━━╋━━━━━━┫
┃ 单 ┃ ┃ ┃ ┃ ┃ ┃ ┃
┃ ┣━━━━╋━━━━╋━━━━╋━━━━╋━━━━━╋━━━━━━┫
┃ 耗 ┃ ┃ ┃ ┃ ┃ ┃ ┃
┣━━╋━━━━╋━━━┳┻━━━┳┻━━━┳┻━━━━━┻━━━━━━┫
┃ ┃ ┃单 位┃年度计划┃实际完成┃ 生产计划和主要技术 ┃
┃ ┃ ┃ ┃ ┃ ┃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节能┣━━━━╋━━━╋━━━━╋━━━━╋━━━━━━━━━━━━━┫
┃ ┃节能量 ┃吨标煤┃ ┃ ┃ ┃
┃任务┣━━━━╋━━━╋━━━━╋━━━━┫ ┃
┃ ┃其中:煤┃ ┃ ┃ ┃ ┃
┃完成┣━━━━╋━━━╋━━━━╋━━━━┫ ┃
┃ ┃ 电┃ ┃ ┃ ┃ ┃
┃情况┣━━━━╋━━━╋━━━━╋━━━━┫ ┃
┃ ┃ 油┃ ┃ ┃ ┃ ┃
┣━━╋━━━━┻━━━┻━━━━┻━━━━┫ ┃
┃企业┃ ┃ ┃
┃加强┃ ┃ ┃
┃节能┃ ┃ ┃
┃基础┃ ┃ ┃
┃工作┃ ┃ ┃
┃状况┃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推荐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国家计委对国家特级节能企业审批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注:⒈“等级标准栏”填写企业申报等级的考核指标,如系其他部门公布
的指标,应注明部门名称及文件号。
⒉“企业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状况栏”由企业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二 节 能 工 作 检 查 分 析 表(100分)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领导重视 ┃ ┃ ┃ ┃
┃ ┃(1)有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 ┃看有关文件,看会议记录或纪要, ┃(1)、(2)和(3)各占1分┃ 3 ┃
┃ ┃(2)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并按时召开┃检查落实情况 ┃ ┃ ┃
┃ ┃(3)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 ┃ ┃ ┃
┃ ┣━━━━━━━━━━━━━━━━━━╋━━━━━━━━━━━━━━━━━━╋━━━━━━━━━━━━━━━╋━━━┫
┃ ┃⒉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 ┃ ┃ ┃
┃ ┃(1)有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 ┃ ┃机构设置1分,人员配备1分 ┃ ┃
┃ ┃(2)职责明确并落实 ┃检查具体规定及职责落实情况 ┃职责明确1分,落实情况1分 ┃ 4 ┃
┃一、能源管┣━━━━━━━━━━━━━━━━━━╋━━━━━━━━━━━━━━━━━━╋━━━━━━━━━━━━━━━╋━━━┫
┃理体系 ┃⒊加强管理 ┃ ┃ ┃ ┃
┃(12)分┃(1)有厂、车间、班级三级节能管理网┃ ┃ ┃ ┃
┃ ┃(2)各级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内容 ┃现场检查具体规定及活动记录 ┃(1)、(2)和(3)各占1分┃ 3 ┃
┃ ┃(3)经常开展活动,并有考核办法 ┃ ┃ ┃ ┃
┃ ┣━━━━━━━━━━━━━━━━━━╋━━━━━━━━━━━━━━━━━━╋━━━━━━━━━━━━━━━╋━━━┫
┃ ┃⒋统计及报表 ┃ ┃ ┃ ┃
┃ ┃(1)有能源统计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 ┃ ┃ ┃
┃ ┃ 能源统计工作 ┃看制度文件,看分析及建议报告 ┃(1)和(2)各占1分 ┃ 3 ┃
┃ ┃(2)有能源消耗分析及建议,按期完成┃ ┃ ┃ ┃
┃ ┃ 化工部要求的能源统计报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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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二、能源消┃⒈有全厂月、季、年能源消耗统计台帐 ┃检查台帐 ┃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耗原始记录┣━━━━━━━━━━━━━━━━━━╋━━━━━━━━━━━━━━━━━━╋━━━━━━━━━━━━━━━╋━━━┫
┃及统计台帐┃⒉主要产品或车间要有日、月能源 ┃检查原始记录 ┃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9分) ┃消耗原始记录 ┃ ┃ ┃ ┃
┃ ┣━━━━━━━━━━━━━━━━━━╋━━━━━━━━━━━━━━━━━━╋━━━━━━━━━━━━━━━╋━━━┫
┃ ┃⒊全厂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要有消耗 ┃检查原始记录和能源及耗能工质一 ┃缺一项或错一笔扣0.5分, ┃ ┃
┃ ┃ 原始记录,并和全厂统计台帐一致 ┃次计量记录 ┃扣完为止 ┃ 3 ┃
┗━━━━━┻━━━━━━━━━━━━━━━━━━┻━━━━━━━━━━━━━━━━━━┻━━━━━━━━━━━━━━━┻━━━┛
续表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建立主要耗能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 ┃ ┃ ┃
┃ ┃(主要产品能耗量占全厂综合能 ┃看文件及资料 ┃缺一种产品扣1分,扣完为止 ┃ 3 ┃
┃三、能耗定┃耗的60-75%) ┃ ┃ ┃ ┃
┃额管理、考┣━━━━━━━━━━━━━━━━━━╋━━━━━━━━━━━━━━━━━━╋━━━━━━━━━━━━━━━╋━━━┫
┃核及奖惩 ┃⒉主要产品能耗定额要分解落实并 ┃ ┃缺一种产品扣1分,缺一项能源 ┃ ┃
┃(9分) ┃ 有考核 ┃看分解及考核资料 ┃分解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 ┣━━━━━━━━━━━━━━━━━━╋━━━━━━━━━━━━━━━━━━╋━━━━━━━━━━━━━━━╋━━━┫
┃ ┃⒊制定节能奖惩制度并实施 ┃看制度,看奖惩记录及有关财务帐 ┃制度完善1分,奖惩情况2分 ┃ 3 ┃
┣━━━━━╋━━━━━━━━━━━━━━━━━━╋━━━━━━━━━━━━━━━━━━╋━━━━━━━━━━━━━━━╋━━━┫
┃ ┃⒈节能技术改造资金应占折旧基金的 ┃看投资计划,财务帐及台帐 ┃每降低2%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 20% ┃ ┃ ┃ ┃
┃ ┣━━━━━━━━━━━━━━━━━━╋━━━━━━━━━━━━━━━━━━╋━━━━━━━━━━━━━━━╋━━━┫
┃ ┃⒉编制节能技改中、短期规划 ┃看规划资料 ┃根据具体情况 ┃ 2 ┃
┃四、节能技┣━━━━━━━━━━━━━━━━━━╋━━━━━━━━━━━━━━━━━━╋━━━━━━━━━━━━━━━╋━━━┫
┃术进步 ┃⒊按计划完成年度技改项目进度 ┃根据项目看现场及资料使用情况 ┃每欠10%扣0.5分,扣完为止┃ 2 ┃
┃(15分)┣━━━━━━━━━━━━━━━━━━╋━━━━━━━━━━━━━━━━━━╋━━━━━━━━━━━━━━━╋━━━┫
┃ ┃⒋完成企业能量平衡并验收(完成 ┃看测试资料(本厂测试或委托测 ┃ ┃ ┃
┃ ┃ 热平衡、水平衡、电平衡三项等 ┃试),看验收证书(省、自治区、直辖 ┃测试4分,验收1分 ┃ 5 ┃
┃ ┃ 于完成企业能量平衡) ┃市化工厅局验收) ┃ ┃ ┃
┃ ┣━━━━━━━━━━━━━━━━━━╋━━━━━━━━━━━━━━━━━━╋━━━━━━━━━━━━━━━╋━━━┫
┃ ┃⒌能源管理系统使用微机 ┃看资料,看现场 ┃根据管理内容及水平 ┃ 2 ┃
┗━━━━━┻━━━━━━━━━━━━━━━━━━┻━━━━━━━━━━━━━━━━━━┻━━━━━━━━━━━━━━━┻━━━┛
续表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 ┃看制度、看现场 ┃有制度并执行 ┃ 2 ┃
┃ ┃⒉建立燃料消耗原始记录 ┃看原始记录 ┃有而全 ┃ 1 ┃
┃ ┃⒊制定燃料消耗定额或其它考核定额 ┃看定额文件并现场检查 ┃有而全 ┃ 1 ┃
┃五、锅炉管┣━━━━━━━━━━━━━━━━━━╋━━━━━━━━━━━━━━━━━━╋━━━━━━━━━━━━━━━╋━━━┫
┃理及运行 ┃⒋锅炉综合效率系数 ┃根据锅炉运行日报,按照ZBG0100┃〔K〕≥0.93 6分 ┃ ┃
┃(10分)┃ ┃2-88《化工企业锅炉运行及热力管道┃〔K〕≥0.9 5分 ┃ 6 ┃
┃ ┃ ┃保温技术等级标准》核算 ┃〔K〕≥0.85 4分 ┃ ┃
┃ ┃ ┃ ┃〔K〕≥0.78 3分 ┃ ┃
┣━━━━━╋━━━━━━━━━━━━━━━━━━╋━━━━━━━━━━━━━━━━━━╋━━━━━━━━━━━━━━━╋━━━┫
┃ ┃⒈对全厂室外主要热力管道保温现 ┃看资料 ┃完成 ┃ 2 ┃
┃ ┃ 状进行了普查测试 ┃ ┃ ┃ ┃
┃ ┣━━━━━━━━━━━━━━━━━━╋━━━━━━━━━━━━━━━━━━╋━━━━━━━━━━━━━━━╋━━━┫
┃ ┃⒉间接利用蒸汽设备的凝结水回收 ┃看现场设施及计算资料 ┃每降10%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 利用率≥60% ┃ ┃ ┃ ┃
┃六、热力管┣━━━━━━━━━━━━━━━━━━╋━━━━━━━━━━━━━━━━━━╋━━━━━━━━━━━━━━━╋━━━┫
┃网 ┃⒊全厂室外主要蒸汽管道综合散热 ┃根据测试资料,按照ZBG01002-┃〔Φ〕≤0.8 5分 ┃ ┃
┃(10分)┃ 系数 ┃88核算 ┃〔Φ〕≤0.85 4分 ┃ ┃
┃ ┃ ┃ ┃〔Φ〕≤0.92 3分 ┃ 5 ┃
┃ ┃ ┃ ┃〔Φ〕≤1 2分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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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对风机、水泵进行普查测试,对 ┃看测试资料、更新改造情况 ┃测试1分,更新改造1分 ┃ 2 ┃
┃ ┃ 低效机,泵逐年更新、改造 ┃ ┃ ┃ ┃
┃ ┣━━━━━━━━━━━━━━━━━━╋━━━━━━━━━━━━━━━━━━╋━━━━━━━━━━━━━━━╋━━━┫
┃ ┃⒉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 ┃现场查看 ┃根据具体情况 ┃ 2 ┃
┃ ┣━━━━━━━━━━━━━━━━━━╋━━━━━━━━━━━━━━━━━━╋━━━━━━━━━━━━━━━╋━━━┫
┃七、用电设┃⒊对淘汰的用电设备底数清楚,并 ┃查资料,看现场 ┃底数清楚1分,淘汰更新1分 ┃ 2 ┃
┃备 ┃ 逐年淘汰,更新 ┃ ┃ ┃ ┃
┃(10分)┣━━━━━━━━━━━━━━━━━━╋━━━━━━━━━━━━━━━━━━╋━━━━━━━━━━━━━━━╋━━━┫
┃ ┃⒋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损率应达到┃ ┃ ┃ ┃
┃ ┃ 一次变压3.5%以下 ┃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 ┃超2%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 二次变压5.5%以下 ┃ ┃ ┃ ┃
┃ ┃ 三次变压7%以下 ┃ ┃ ┃ ┃
┃ ┣━━━━━━━━━━━━━━━━━━╋━━━━━━━━━━━━━━━━━━╋━━━━━━━━━━━━━━━╋━━━┫
┃ ┃⒌企业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 ┃现场查看 ┃降0.1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续表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对主要工业窑炉进行测试 ┃看测试总结 ┃根据具体情况 ┃ 2 ┃
┃ ┣━━━━━━━━━━━━━━━━━━╋━━━━━━━━━━━━━━━━━━╋━━━━━━━━━━━━━━━╋━━━┫
┃八、工业窑┃⒉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并执行 ┃看制度,看现场 ┃根据具体情况 ┃ 1 ┃
┃炉 ┣━━━━━━━━━━━━━━━━━━╋━━━━━━━━━━━━━━━━━━╋━━━━━━━━━━━━━━━╋━━━┫
┃ (5分)┃⒊对效率低的工业窑炉,积极推广 ┃看改造计划,现场查看改造实施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 ┃ 2 ┃
┃ ┃ 节能技术措施,并进行改造 ┃ ┃ ┃ ┃
┣━━━━━╋━━━━━━━━━━━━━━━━━━╋━━━━━━━━━━━━━━━━━━╋━━━━━━━━━━━━━━━╋━━━┫
┃ ┃⒈要有煤场(油库)管理制度 ┃看制度 ┃有、并执行 ┃ 1 ┃
┃ ┣━━━━━━━━━━━━━━━━━━╋━━━━━━━━━━━━━━━━━━╋━━━━━━━━━━━━━━━╋━━━┫
┃九、煤场(┃⒉煤场的装、运、堆放损失不超过 ┃查看盘库帐及现场 ┃根据现场管理水平 ┃ 1 ┃
┃油库)管理┃ 2% ┃ ┃ ┃ ┃
┃制度和油品┣━━━━━━━━━━━━━━━━━━╋━━━━━━━━━━━━━━━━━━╋━━━━━━━━━━━━━━━╋━━━┫
┃管理 ┃⒊煤场(油库)要有计量设施 ┃现场检查 ┃有进、出计量,数据完整准确 ┃ 2 ┃
┃(5分) ┣━━━━━━━━━━━━━━━━━━╋━━━━━━━━━━━━━━━━━━╋━━━━━━━━━━━━━━━╋━━━┫
┃ ┃⒋汽车用油要建立严格管理制度, ┃看制度,现场检查 ┃ ┃ 1 ┃
┃ ┃ 推广节油措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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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 ┃看制度及执行情况 ┃有、并执行 ┃ 2 ┃
┃ ┣━━━━━━━━━━━━━━━━━━╋━━━━━━━━━━━━━━━━━━╋━━━━━━━━━━━━━━━╋━━━┫
┃十、节水管┃⒉对全厂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 ┃看普查测试资料,按GB7119-86┃测试1.5,验收0.5分 ┃ ┃
┃理 ┃ 及验收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进行 ┃ ┃ 2 ┃
┃ (7分) ┣━━━━━━━━━━━━━━━━━━╋━━━━━━━━━━━━━━━━━━╋━━━━━━━━━━━━━━━╋━━━┫
┃ ┃⒊间接冷却水重复利用率≥60% ┃看资料及设施 ┃每降低5%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 ┃组织有关领导、管理人员、能源管理 ┃ ┃缺领导培训扣1分,缺管理 ┃ ┃
┃十一、培训┃网及主要耗能工序的人员进行学习培 ┃看培训计划、教学方案和办班资料 ┃人员培训扣1分,缺主要耗 ┃ 3 ┃
┃ (3分) ┃训 ┃ ┃能工序人员培训扣1分 ┃ ┃
┣━━━━━╋━━━━━━━━━━━━━━━━━━╋━━━━━━━━━━━━━━━━━━╋━━━━━━━━━━━━━━━╋━━━┫
┃ ┃⒈生产系统使用微机 ┃看资料,看现场 ┃有 ┃ 2 ┃
┃十二、奖励┣━━━━━━━━━━━━━━━━━━╋━━━━━━━━━━━━━━━━━━╋━━━━━━━━━━━━━━━╋━━━┫
┃ (5分) ┃⒉开展企业内部能源审计 ┃看资料 ┃有 ┃ 1 ┃
┃ ┣━━━━━━━━━━━━━━━━━━╋━━━━━━━━━━━━━━━━━━╋━━━━━━━━━━━━━━━╋━━━┫
┃ ┃⒊有(地、市级)优秀节能技改项目 ┃看资料 ┃有 ┃ 2 ┃
┗━━━━━┻━━━━━━━━━━━━━━━━━━┻━━━━━━━━━━━━━━━━━━┻━━━━━━━━━━━━━━━┻━━━┛
注:考核项目有缺项,以换算分为准,换算分=100×实际得分/(100-缺项分)
附件三 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检查意见表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
┃主管部门 ┃电话 ┃ ┃
┣━━━━━━━━━━━━━╋━━━━━╋━━━━━━━━━━━━┫
┃年耗能量 ┃计量等级 ┃ ┃
┣━━━━━━━━━━━━━╋━━━━━╋━━━━━━━━━━━━┫
┃总产值 ┃利税总额 ┃ ┃
┣━━━━━━━━━━━━━┻━━━━━┻━━━━━━━━━━━━┫
┃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 ┃
┃ ┃
┃ ┃
┃ ┃
┃ ┃
┃ ┃
┣━━━━━━━┳━━━━━━┳━━━━━━┳━━━━━━━━━━┫
┃考核产品名称 ┃实际完成 ┃考核指标 ┃占全厂综合能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 得 分 ┃ ┃ 实际得分 ┃ ┃换算分 ┃ ┃
┣━━━━━━┻━━━┻━━━━━━┻━━━━┻━━━━┻━━━━┫
┃基本评价: ┃
┃ ┃
┃ ┃
┃ ┃
┃ ┃
┃ ┃
┃ ┃
┣━━━━━━━━━━━━━━━━━━━━━━━━━━━━━━━━┫
┃存在问题: ┃
┃ ┃
┃ ┃
┃ ┃
┃ ┃
┣━━━━━━━━━━━━━━━━━━━━━━━━━━━━━━━━┫
┃结 论: ┃
┃ ┃
┃ ┃
┃ ┃
┃ ┃
┣━━━━━━━━━━━━━━━━━━━━━━━━━━━━━━━━┫
┃组长 组员 ┃
┗━━━━━━━━━━━━━━━━━━━━━━━━━━━━━━━━┛





1990年5月21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信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将从2005年起对各子网站进行全面考核。现将《“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对市直各有关单位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范围

  纳入“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范围的子网站。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是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内容。

  子网站建设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其中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考核,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由市信息化办牵头,特邀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参与。

  四、奖惩措施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评选,评出前10名为“全市优秀政务网站”。其中:从区县(市)及管理区中取前2名,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常单位中取前8名,每年年底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子网站建设或对子网站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基分
评分标准

建设内容


统一域名

统一备案

统一标识

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统一基本栏目

统一计数器

统一公务邮箱

统一数据平台
1.5

1.5

2.5

6

3

1.5

1.5

2.5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基分扣分。





信息维护
1、建立完善的信息维护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采集、审核分布、信息报送程序,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2、每个月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3、明确专人负责采编工作,将本单位的信息每天上传、更新。
5







5





14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5分;







漏办一次扣0.5分;



无专人扣2分,信息上传、更新不及时每一次扣1分。

信箱管理
1、确定专人负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2、每天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
4







4
每一个环节未达要求扣0.5分;







每漏办一次扣0.5分。

互动管理
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贴子及时给予回应。
8
发生一起无回应的扣0.5 分。

网络安全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5
缺一项扣2.5分。

信息保密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5
出现泄密一次全扣,并取消评先资格。

网站点击率
子网站必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搞好信息服务,提高点击率。
30
点击率排名子网站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1999年7月12日颁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江湖整治工程以及海域、水域工程建设项目;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车站、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大型停车场(站)等建设项目;
(四)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有毒物品贮存设施建设项目;
(五)大中型饭店、宾馆、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
(六)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项目;
(七)微波通讯、雷达、发射台、大型输变电站(所)等电讯工程建设项目;
(八)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开发区、文化科技区、工业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九)矿藏、石油、天然气、地面水、地下水开采等资源开发项目;
(十)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等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批制度;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定点、设计、施工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拟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安排和工业布局、区域功能规划的要求进行。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原有污染,恢复整治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四条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建设污染、破坏水源的开发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疗养区、生活居住区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及自然景观的项目。已建成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令其限期治理污染、恢复整治被破坏
的环境、停产或者搬迁。
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地区环境容量或者生态受到严重破坏的地区,不得建设可能加重该地区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项目。
第五条 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必须经省环境资源厅批准,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污染控制区内兴建。
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资源厅编制名录,每年予以调整和公布。
第六条 一切外引或者内联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重污染的项目在考察和谈判时,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参加;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具体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落实防治污
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措施。
外引或者内联的建设项目应当选择无污染、无破坏或者少污染、少破坏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不得引进或内联污染、破坏严重而又没有防治设施的项目;对可能产生污染、破坏但有配套治理污染设施的项目,必须同时引进或者内联相应的治理设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环境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经济计划、经济合作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拟建地的环境状况,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同时报送省或者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经济计划或者经济合作等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必须征求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委托持有合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供有关资料。
省外评价单位到本省承担评价工作的,必须在省环境资源厅注册登记。否则,不予承认或者处以罚款。
第十条 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编制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报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评价大纲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审查同意。
评价大纲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展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报送评价大纲时,同时报送评价费用概算,经环境保护部门审定后,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一条 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如期完成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凡列入《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列入《名录》的,一般可以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前四十日(报告表为二十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未明确划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在项目定址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前四十日(报告表为二十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为:
(一)跨省的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项目和投资总额两亿元以上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送省环境资源厅备案;
(二)跨市、县项目,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含本数,海口市、三亚市为一千万元)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市、县环境资源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资源厅审批;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及省环境资源厅委托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地环境资源局审批,但县环境资源局限只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及审批决定,必须在五日内报省环境资源厅备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决定不适当时,在收到上报备案的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意见通知下级环境部门复审并以复审决定为准;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项目,一律将外汇折合人民币,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期限为:
(一)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审批期限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期限为三十日;
(三)中、小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期限为十五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期限为十日。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不批准、退回修改或者补充评价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批准。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修改或补充报告书(表),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和评价大纲、报告书(表)的审批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者前期工作费用中列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退回作出补充评价的费用由评价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收费按照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而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收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由省环境资源厅组织、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费用不得高于二千元;请专家会审的费用按照实际开支计算。
第十九条 经济计划、经济合作等部门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结合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审查。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经济计划、经济合作等部门不得通过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经审查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必须同时委托防治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设施的设计。
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于初步设计审查前二十日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篇章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审查
同意。
环境保护篇章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退回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
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应当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施工噪声、粉尘、振动等污染和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或者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或者试生产的,其防治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或者试生产;防治设施因故需要停止试运行或者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试运行或者试生产期间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防治污染或破坏设施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说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防治效果,并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
日内予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逾期不验收的,视作验收合格。
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强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在排放污染物时,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章 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域开发建设前,组织区域开发的部门、单位必须委托评价单位对拟开发区进行环境本底状况调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编制评价报告书,报省和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评价工作在拟开发区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费用由组织区域开发的部门或单位支付,从区域开发
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组织区域开发的部门或单位在制定开发建设规划方案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章。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指标;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系统;综合利用资源计划;对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规划;环境管理与监测;环境保护投资概
算等。环境保护专章应当报送省和开发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开发建设规划方案的评审,必须有省和开发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评审通过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报送省环境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罚款:
(一)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或者未登记注册大纲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价工作的,对建设单位或者评价单位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二)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编制、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委托设计、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千分之三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纠正;
(三)因评价结论错误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评价单位按评价费用的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自行承担;
(四)伪造或者谎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对建设单位或者评价单位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千分之五或者评价费用的百分之二百处以罚款;
(五)委托初步设计时,不同时委托防治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设施设计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纠正;
(六)因环境保护设施设计错误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设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重新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七)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不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报告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投产、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八)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防治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设施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直接进行区域开发建设的,对组织区域开发建设的部门或者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纠正;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编制环境保护专章的,对组织区域开发建设的部门或者单位处以二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纠正。
依照本条规定对单位处罚时,可以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规定处罚所得罚款,应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前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排除危害,消除污染的责任,并对直接受害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