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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3 14:1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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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8-16 益政发[2001]10号



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益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成功引荐市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且单个投资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中介人),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获得奖励。
市内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奖金由投资项目主要受益的所在级次财政支付。
第四条 实施奖励应根据下列规定核定计奖基数,按计奖基数的1%计算奖金。
(一)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产业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开发的资金额确定计奖基数。(二)非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三)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息咨询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五)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确定计奖基数。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引资中介人奖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在项目实施成功后,可凭下列材料到项目主要受益级次财政的同级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一)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二)投资项目法人登记证照有效复印件;(三)投资合作双方出具的引资中介人确认证明;(四)引资中介人身份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受理引资中介人申请后30日内,应当组织外经贸、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引资中介人的引资情况予以审查确认,拟定奖励方案,并报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核准。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评审小组的奖励核准文件后15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位。
第八条 同一个引资项目,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一次奖金。引资中介人有多人的应委托一人申领;引资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金的引资中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深圳市体育发展中心应按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体育市场管理的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体育市场管理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对全市体育经营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方案和意见;
(五)对《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四)项进行审批;
(六)监督、检查体育市场中的经营活动,建议、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七)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照。
第三条 《规定》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包括高尔夫球、保龄球、健身健美、武术、散打、搏击、螨拳道、拳击、气功、网球、游泳、潜水、花样游泳及其他水上运动、体育舞蹈、足球、排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棒球、垒球、田径、体操、摔螃、柔道、射击、射箭、滑冰(人工制冷
冰场、轮滑)、赛车、赛马、信鸽、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热气球、攀岩、门球、桥牌、龙舟、壁球、钓鱼、自行车、体育游戏、航空、航海、无线电运动等具有体育特点的经营性项目和活动。

管 理
第四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对全市体育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市体育发展中心与区体育管理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一)市属体育企业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进行管理,其他体育经营企业由所在区体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二)在各区所在范围内举办的市级以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由各区体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报市体育发展中心备案。跨区或市级以上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审批和管理。
(三)《规定》第九条所载项目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实施执行。
第五条 气功经营性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体育企业或其他综合性项目中的体育经营项目,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提出意见,然后由负责立项审批的部门审查或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其他应办的手续。
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中含有桌球项目的,可由市体育发展中心与其他体育经营项目一并提出意见,然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持和安全维护,主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公安部门报送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维护方案,经公安部门批准后与保安单位具体商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每年对体育企业进行检查,年检的内容是:
(一)经营项目和器材设备;
(二)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合格证照。
第九条 在前条所规定的检查中对违反《规定》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对经营性体育活动的管理可依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所有经营性体育活动必须依法纳税。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审批:
(一)凡国家和省体育管理部门安排在我市进行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和市级各类正式比赛均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直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此类活动。
(二)由企业和其他单位发起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活动必须向市体育发展中心申报批准,申报的文件和资料是:
1、举办活动的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应载明举办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参加活动的人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
2、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3、竞赛规程;
4、场地情况的说明及使用证明;
5、观众组织方案;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7、经费预算及筹资情况;
8、合作者之间的合同、协议书副本;
9、主办、协办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三)须经市政府、省、国家体委审批的竞赛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呈文上报。
(四)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发给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对体育表演活动的审批:
(一)凡经营性体育表演均需报市体育管理部门审批。
(二)申报的文件和资料:
1、举办表演的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应载明表演名称、时间、地点、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表演者情况、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情况;
2、表演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3、场地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
4、表演的节目表;
5、观众组织方案;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7、合作者的合同、协议书副本;
8、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三)同意举办的表演活动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发给批准文件。
在市属体育场馆和市区重要公众场所进行表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直接管理;在其他场所进行表演,由所在区体育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体育技术培训的审批:
(一)凡举办体育项目的培训班,均需经市、区体育管理部门审查。
(二)申报的文件和资料:
1、举办培训班的申请表:应载明培训班名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主办单位情况证明;
2、教师或教练员资料:举办项目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或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或当地省级体育部门的资格证明;本专业业务工作简历、原单位介绍信、其他有关证明证书;
3、教学或培训计划,收费标准的说明;
4、教学场地情况的说明;
5、必须的教学资料、教材和器材的情况;
6、其他有关资料。
(三)体育培训班每期教学不得少于20学时,每次课不得少于2学时。
(四)同意举办培训班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专业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专业岗位培训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由所属业务部门或委托市有关专业协会进行。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人员、教师、教练员、应急救护人员。
第十七条 培训内容:
(一)公共理论:体育理论、体育管理、运动生理和运动医学常识;
(二)专业理论:单项运动理论和技能;
(三)专业技能测验;
(四)理论考试。
第十八条 凡从事该经营专业并已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一级以上等级运动员称号的人员,可免于岗位培训,直接核发岗位合格证书。救护、救生人员均须经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合格者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核发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制订和实施对体育经营中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条件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第九条,即未经合法手续注册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营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的,市体育发展中心可责令其停止活动;拒不执行者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馆和其他营业性演出场所接纳未经批准取得举办资格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有关规定追究该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未经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利用举办体育项目开展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雇用或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照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教练、技术培训和应急救护等工作的,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者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第三十一条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6年8月1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4月11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81年4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我省耕地较少,但山地多,海域广阔,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发展粮食、甘蔗、茶叶、水果等农作物和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潜力很大。我省又是中央确定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省份。我们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续解放思想,清除“左”的影响,逐步调整农业经
济结构,充分发挥我省的优势,把农业生产搞活,使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有一个大的突破,使集体和社员尽快富裕起来。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的两个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
规定:
一、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要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允许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不要搞一刀切。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应着重提倡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在农业生产长期
搞不好,农民生活贫困的地方,或由于其他原因,多数群众要求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都应当允许。这也是不脱离社会主义总轨道的一种责任制形式。要坚决改变那种主观主义的瞎指挥、不计效果的大呼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的错误做法。不论哪些地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要做到中
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文件规定的六条要求。对少数地方出现的分田单干,要进行疏导,从扶持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经济因素入手,因势利导,运用各种过渡形式逐步组织起来。大部分已经落实了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多数群众满意的,就应当稳定下来,不要变动。至今
还未落实责任制的生产队,应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尽快落实下来。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放任自流和硬顶硬扭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主要经济作物,如集体经营的甘蔗、烟叶、蔬菜等,应实行统一种植计划,管理包到劳、包到户,联产计酬的办法。茶叶管理也要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到劳,联产计酬,根据不同茶种、茶龄,一定几年不变。
集体栽培的果树,特别是龙眼、荔枝、柑桔,可以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到劳,联产计酬,也可以包产到户,根据不同果树、树龄,一定几年或十几年不变。房前屋后现有的零星果树原属于社员的,归还社员所有;社员在房前屋后新种的果树,谁种谁有,永远不变。
二、加强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现有林地管理,凡是社员集体投工营造的社、队林场,仍坚持专业队、专业组统一经营,但应按投工劳力折股,收益按股分红。幼林抚育管理应包到组、包到劳。在不挤林、不毁林的前提下,林地间种的杂粮、经济作物,谁管林就由谁种谁收。宜林荒
山和道旁河滩的零星荒地,由大队统一规划,分给生产队或社员个人(也可以几个人合股)造林,谁造谁有,发给森林所有证,长期不变。房前屋后现有的原属社员的零星竹、木,应归还社员,永远不变。要稳定山林所有权,抓紧解决林权纠纷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乘机砍伐有争执的木、
竹。
三、加强和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凡是大队核算搞得好的,应当稳定不变;搞得不好,多数群众又要求改变的,应允许改为生产队或生产单位核算。海洋捕捞也要实行多种形式责任制,可以以生产队、船、生产作业单位实行大包干,几定奖赔、比例分成等办法。内海小型传统作业,在
保护水产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几个人集资经营流钓作业生产。集体经营的海涂养殖要实行生产责任制,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集体无力开发的荒滩海涂,由社、队统一安排,划给社员开发使用,十年不变。池塘养殖可以包到户、包到劳;水库、河浦、港道养殖实行队、组专业承包。在
不占用集体耕地的前提下,允许社员新开鱼塘,养鱼数量不限,也可以繁殖出售鱼苗。黄瓜鱼、带鱼等主要经济鱼类的派购任务要确定基数,超基数部分按议价收购。
四、加强和完善畜牧业生产责任制。要充分利用荒山草坡,大力发展牛、羊等食草牲畜。积极扶持、鼓励社员发展家禽家畜,在不破坏资源,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社员饲养牛、猪、羊、鸡、鸭、鹅、兔、蜂、蚕等数量不限。集体的畜、禽可以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或公
有私养的办法。饲料地、饲料粮要认真落实。
五、国营农、林、牧、渔、茶、果场要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各场应参照本规定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六、认真推行合同制,把生产队的自主权、农民的主动性和国家经济计划的要求协调起来。生产队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同包产单位(组、劳、户)签订承包合同,把生产计划,农副产品交售,各项资金提留,义务工负担,水利、耕牛、农机具等集体财产管理使用,都用签
订合同的形式定下来,落到实处。各种指标要订得恰当,使承包单位有产可超。定合同的双方,都要严格按合同办事,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有关政法部门,要受理这类案件。
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耕地、林地和果园,以及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饲料地,社员只有耕作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转让、抛荒,不准私占耕地盖房。同时,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土地,应由生产队统一安排,不允许带土改时
的原耕地。
对烈、军属和五保户的照顾,都要确定具体办法,落到实处。
七、积极发展副业生产,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要因地制宜,广开门路,着重发展劳动密集的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工艺美术、缝纫、修理、编织业等,还可以种花、养鸟、养金鱼、热带鱼等。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也可以发展不同大工业争原料的集体加工业。集体的副
业生产要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鼓励、扶持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尽量由农户自己去搞,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助。只要不剥削他人,不破坏资源,都应当允许,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一般可占生产队耕地总
面积的百分之七到十二,最高限度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归社员使用,长期不变。
八、逐步改变主要农产品收购办法。粮食、油料征购(包括加价)以1979年任务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基数的增购部分实行议价收购。逐步推广经济合同制,粮食征购任务和经济作物的收购任务,由国家收购部门同生产队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生产队在保证完成
合同规定交售任务的前提下,对作物种植面积有权自行灵活安排,剩余的产品,有权自行处理。国营农、林、牧、渔、茶、果场的粮、油和主要经济作物确定征购和派购的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基数部分允许自行处理。
九、逐步调整农业经济内部结构。农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粮食供应平衡的条件内,有计划地逐步把农业经济内部比例失调的状况调整过来。坚决贯彻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今后仍然要把粮食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上。发展多种经营,决
不能挤掉粮食。粮食播种面积要基本稳定,努力提高单产,保证总产计划的完成。同时稳妥地调整农业经济内部结构,狠抓多种经营。福州、厦门两市的农业生产布局,应在为城市人民生活、轻工、外贸、旅游和特区服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安排。仙游、安溪、平潭、东山、永定、
尤溪六县,在农业内部结构改革上可先走一步,充分发挥当地优势,讲求最大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加快发展多种经营。粮食实行统购和统销差额大包干。闽南应发挥冬季“天然大温室”的优势条件,多种蔬菜瓜果,增加出口和供应国内北方大城市的需要。
十、社员口粮应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社员劳动工分粮和基本口粮的比例,可采取三七开或四六开,也可以采取按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或采取大多数社员讨论决定的其他办法。不论采取何种办法,都要有利于调动社员劳动的积极性,有利于计划生育。对烈、军属和“五保户”要给予
应有的照顾。
十一、加强对私有大型运输工具的管理。凡是私人已购买的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不准搞投机倒把、走私贩运,也不宜采取简单折价归队的办法,要加强行政管理,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运输队或合作小组,为国营和集体单位进行生产和运输,并按规定交纳税收
和管理费。
十二、建立农村干部奖励制度,推行管理干部、科学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在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对增产、增收、增贡献和降低人口增长率的单位的管理干部和科学技术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因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完成任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198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