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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7号 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立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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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7号 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7号 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立案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11-09-08


  201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至6月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具体描述: 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铬(Cr)含量大于16%、镍(Ni)含量大于7%、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屈服强度大于200Mpa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73044910、73045110、7304591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上述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45150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1年9月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2年9月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3月8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76 65197354
  传真:86-10-6519735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2 65198083 65198062
  传真:86-10-65197578


  附件: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109/2011090773196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黔东南州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1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州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和转让管理,建立和完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的有序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全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先补后占的目标,促进我州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县市农办、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向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州新增耕地指标储备与转让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四条 全州实行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制度。州国土资源局建立州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全州新增耕地指标备案管理和跨县市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的管理和调剂。州级指标储备库由州本级指标储备库和县(市)级指标储备库组成。县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将新增耕地指标分别划入州、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联合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分别进入州、县级指标库。
  第六条 禁止非国土资源部门、中介机构及个人从事新增耕地指标的储备与转让工作。禁止新增耕地指标所有者擅自将未入库的新增耕地指标与建设单位进行转让。建设用地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擅自购买未入库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章 新增耕地指标储备
  第七条 新增耕地指标除所有权人留作自行占补使用外,其余新增耕地指标必须按规定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州级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州级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
  县级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
  第九条 为保证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需用作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其入库新增耕地指标价款不得低于其投入成本总额。
  第十条 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除满足自身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外,剩余新增耕地指标按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地的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优先原则,协议收购入库。
  第十一条 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储备收购单价应为新增耕地指标每亩投入成本加上20%以下的利润。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每亩3500元(根据新增耕地指标需求状况,作适时调整)计算投入成本;土地复垦项目按经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预算下浮20%,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办法计算。

              第四章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
  第十三条 州内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之间的有偿流转须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跨州指标流转须通过州级指标库流转,并及时办理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备案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流转的,其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四条 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求的,建设单位可向上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申请指标转让,以实现先补后占。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所在县市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可向州内其他县市借用新增耕地指标,以实现先补后占,但当事双方应签订指标借用协议,借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不能归还的,由州级指标库有偿调剂。
  第十六条 州内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价款不低于全省耕地开垦费最低标准的80%。
  第十七条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分配方式:
  (一)州级财政或州级其他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州、县(市)按70%、30%的比例分配。
  (二)县级财政或县级其他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通过州级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流转的,先扣除其成本,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州、县(市)按20%、80%的比例分配。
  (三)州、县两级联合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州、县(市)各投入50%,通过州级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的,扣除其成本后,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按州、县(市)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四)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坚持属地占补原则,各县市负责辖区内的占补平衡工作。涉及重点建设项目,首先使用本级新增耕地指标,项目所在地难以实现占补平衡的,由州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统一调剂使用。在年终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分配时,首先应扣除当年调剂出的新增耕地指标对应数量应分配的利润,扣除部分在下一年度补足。
  (五)2008年12月31日前的库存新增耕地指标参与流转的,流转收支盈余州、县(市)按10%、90%的比例分配。
  (六)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结算方法。按年度以每年的11月底为结算周期,流转盈余为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入扣除投入成本和贷款利息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纳入各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专户管理,流转收益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滚动循环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提取10%用于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11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第1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评估质量,规范国有产权流转行为,强化对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科学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及国家和自治区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是指由地区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具有较大规模或重要的资产评估项目。具体包括:
(一)地区行署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拍卖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经济行为;
(二)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及股权变动等重大评估项目;
(三)地区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四)确定涉及诉讼的资产价值;
(五)资产规模较小,但评估减值异常或资产结构特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六)地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评估项目。
上述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须经专家评审后,再由地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地区国资委负责组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评估行业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员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每两年调整充实一次。专家库人员受地区国资委委托,组成专家组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审。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或资产评估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
(二)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的中、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三)地区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它条件。
评审专家要维护资产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对企业和评估机构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并签订保密协议。凡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条 地区国资委负责将应审核的评估项目送交专家组,专家组接到完备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地区国资委提交审核意见。专家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集中评审和分别独立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七条 专家评审主要从资产评估行业操作规范和相关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按有关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做出审查和评价,为地区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一)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
(二)影响被评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三)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四)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五)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六)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
(七)地区国资委要求的重点评审事项。
第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集中评审程序:
1.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被评估资产范围及有关背景等情况;
2.评估机构负责人介绍评估主要思路和重要事项;
3.地区国资委介绍评估报告初审情况;
4.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估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答辩;
5.专家表决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6.地区国资委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二)独立评审程序:由地区国资委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奇数专家,对评估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向地区国资委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在专家独立评审过程中,企业与评估机构有义务配合评审专家做好质询、答疑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交通费)由地区国资委从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