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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0:0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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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封存或者暂扣”修改为“查封或者扣押”。

  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调查取证、勘验、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资料、账册、设备等物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近来,个别省市出现了一些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高息非法集资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隐患极大。这类非法活动如不及时制止,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大局。为严厉打击以期货交易为名高息非法集资的活动,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对本地区以期货交易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经查实,立即责令进行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停止非法集资,并限期清退所有非法集资款项。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涉及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授权范围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我会,由我会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年底前,将查处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向我会作出书面报告。



1997年11月12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6] 10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提高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建筑业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努力打造黄冈建筑业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建筑之乡”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黄冈市所辖县(市、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制定了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计划,把建筑业作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并制定了强有力的扶持政策。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质量、安全、招投标和建筑节能等专门管理机构齐全,全面开展建筑业管理工作,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业改革发展成效突出。
(三)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有 2户以上,建筑劳务企业有10户以上,基本完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工作。
(四)建筑企业年增加值占所属县(市、区)GDP的7%以上,外埠建筑业完成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70%以上。
(五)建筑企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以上。
(六)建筑企业就业人数占该县(市、区)社会就业人数的8%以上;所属企业有职称人员占行业就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其中有执业资格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2%以上;按时完成项目经理和“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继续教育工作,项目经理、“五大员”、职业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七)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基本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八)争创精品工程,上一年度施工工程合格率100%,并创一项以上省优工程。
(九)创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科技示范工程等奖项达到4项以上。
(十)辖区内年度无拖欠工程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质量安全事故、无建筑行业群体上访。
第五条 评选机构:成立黄冈市“建筑之乡”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建筑之乡”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第六条 评审办法:
(一)由各县(市、区)按照评比范围和条件自行申报。
(二)每年2月20日前受理上一年的审报材料。
(三)申请参加评选的县(市、区)填写申报表。
(四)由县(市、区)将填写好的申报表送交黄冈市“建筑之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后,报黄冈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书面汇报材料;
(三)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社会经济统计年报表;
(四)县(市、区)提供的建筑业年度统计报表;
(五)获得的建筑业各类(质量、安全、节能示范小区(工程)等)奖项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 奖励办法:凡被评为“黄冈市建筑之乡”的县
(市、区),市政府将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黄冈日报》、黄冈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
第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筑之乡”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