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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2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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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4号),为切实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范全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称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坚持合法、公开、平等、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初进行,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精神及工作需要和岗位缺编情况确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对象为年龄18至3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审查合格,身体健康的公民。

第七条 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时,应根据拟聘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拟招聘人员数量和条件,并做好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体检、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择优确定聘用人员。退役士兵尤其是消防部队退役士兵、地方职业院校消防专业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含2个月试用期)。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上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续聘人员除外)。培训方式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确定。培训应当坚持“科学施训、按纲施训”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培训按照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中“新兵训练”课目的内容执行。主要包括:学习军队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常识,进行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第十六条 上岗前培训时间为2个月,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训练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培训结束,考核合格者,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后,由用人单位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

第十九条 根据消防工作的特点和岗位性质,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在保证消防站不少于2/3人员在位的情况下,安排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轮休,以保障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以及其他重大保卫时期的休假,根据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休假。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探亲、休假应按照服从消防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正在探亲、休假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因工作需要被召回时,应立即中断假期,按时归队。剩余假期在当年安排补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政治教育原则上与现役官兵一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接转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做好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党(团)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量化考评,并将考评成绩作为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为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提供必需的营房、训练器材、灭火及抢险救援装备等设施设备。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伙食补助、服装、医疗等经费开支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量化考评奖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量化考评奖由用人单位依据考评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年度考核合格或续聘的,翌年基本工资相应递增,递增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企业用工工资递增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享受义务兵伙食标准,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供给标准参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日常工作、灭火救援和比武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应当予以立功受奖。需立功受奖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审查批准后给予记功或嘉奖。立功受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从招收聘用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和终止合同后,养老保险的处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退出培训费、服装费和提前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消防部队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消防部队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年度量化考评成绩不及格的;

(四)灭火、抢险救援贻误战机,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制消防员非其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负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向被解聘者支付相关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违反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擅自离职的,由其本人承担离职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合同期内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妇联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适当名额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妇联


〔1999〕23号

全国妇联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适当名额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最近,民政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针对一些地方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妇女当选比例下降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重要性的认识,并对如何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落实意见,这对于加强和推进基层妇女参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转发给你们。
各级妇联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民发〔1999〕14号文件,要主动争取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在选举过程中切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为妇女当选村委会委员创造条件。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当选的村委会女委员的培训,提高她们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的能力。各级妇联要密切关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全国妇联办公厅
1999年8月27日





民政部文件
民发〔1999〕14号
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
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当前,农村各地正在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总的来看,法律的实施情况是好的,村民自治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但近来一些地方,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农村妇女在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中当选比例下降,这一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注意。为促进农村妇女的进步和发展,促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重要性的认识。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妇女地位的提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在我国,妇女占农村人口的半数以上,她们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成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实践证明,妇女被选进村委会班子,不仅有利于妇女的发展和提高,也有利于村级事务管理,有利于做好农村各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自觉把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今后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道,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宣传妇女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把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吸收进去;在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妇女破除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勇于挑重担,敢于接受竞争;在正式介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积极介绍女候选人的业绩,不得给予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在投票选举时,要组织、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妇女,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探索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的办法。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已经完成最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凡村委会班子中没有女成员的,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或建议党委部门在村党支部内配备一名女干部。
三、加强对农村已当选女村委会成员的培训,提高妇女干部的自身素质,巩固选举成果。县乡民政部门在采取多种形式对新当选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时,要注意安排新当选的女村委会成员参加培训,使她们迅速掌握村务管理、村务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对任期内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女干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表彰,为连选连任,提高妇女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创造条件。
四、积极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指导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协调、配合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各项工作。考虑到农村妇女工作在整个村民自治工作中的特殊性、重要性,今后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省份,民政部门在报请党委或政府批准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指导)小组时,过去已吸收同级妇联组织参与的,要继续保持,没有吸收的,要增补,以共同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发展。
今年是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各地要在年底之前将本地贯彻实施的全面情况,书面报送省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并同时抄报我部。
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银行关于对信用卡透支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对信用卡透支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第2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透支管理,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原“827信用卡备用金存款”科目核算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凡客户存入信用卡备付金活期存款及保证金存款,用此科目核算。如某帐户发生透支,应在该帐户借方余额反映,即如有透支,“827”科目余额必须借、贷双方反映。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归入资产项目“各项贷款”中,贷方余额归入负债项目“各项存款”中。
二、信用卡透支额应作为贷款管理,所以应按照财政部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提取的呆帐准备金通过“868呆帐准备金”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966提取准备金—(01)提取呆帐准备金
贷:868呆帐准备金
三、各分行接此通知后,应对辖内信用卡透支款项进行一次清理,并按规定,对使用会计科目不合理的应转入“827”借方核算。
四、信用卡损失款项的核销和报损的具体办法,总行将另行下文通知。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