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气象灾害防御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浮市气象灾害防御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府〔20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气象灾害防御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2日
云浮市气象灾害防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暂行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寒潮、大风(含龙卷风、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干旱、低温、霜(冰)冻、灰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发出停课通知,组织做好教育系统的防灾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宣传防病救灾卫生知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江河、水库的水量调度,在三防总指挥部组织下统一开展防汛抗旱防风工作。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公共场所、道路树木的维护、加固和防止雷击工作。
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供电、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海事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运输船舶落实灾害天气防范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及时组织水上救助。
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镇(街)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定期组织演练。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实施自救互救。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预防措施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易发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及设防标准;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项目;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重要堤防及其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防御气象灾害相应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和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论证。
重大基础设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含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农业园区、生态林区,以及学校、医院、港口、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广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等设施,并确保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受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影响区域的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山塘、水库等防御设施建设。
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标准和抗风标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进行修复,确保气象探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迁移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气象灾害跟踪监测,及时提供雨情、风情、旱情、水情、地质险情、森林火险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支持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建立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专业预警系统,预防发生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的管理工作,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准确率、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制作和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可以由有关监测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联合发布。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镇(街)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等级,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成立人工影响天气相关机构,负责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范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重点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1.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构)筑群体工程项目。
2.其他符合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工程项目。
1.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工程项目;
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构)筑物工程项目;
3.遭受雷击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场所等工程项目。
(四)人员密集场所工程项目。
1.紧急避难场所工程项目;
2.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
3.医院、学校、养老院、托儿所、福利院、幼儿园等工程项目;
4.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工程项目;
5.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中心)、博物馆工程项目;
6.公园、室外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等露天场所。
第二十五条 新建建(构)筑物、场所、设施、电子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后,应由当地气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油库(站)、气库(站)、化学品生产企业、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确保设备、设施的防雷性能安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九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当接收到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发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事、安全监管、科技、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电力监管、通信、铁路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消除后,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整改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自救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30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和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添置。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审、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后评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坚持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申报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技术方案设计及经费概算,报市信息化办初审。市信息化办组织乌鲁木齐市信息化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初审通过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并通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按程序申报并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应用。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信息化办。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总体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从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五条 涉密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投资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和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或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信息化办。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如在建设过程中需更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必须报市信息化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信息化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化办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或试运行)的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过1至2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信息化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由市信息化办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市信息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 年度)
编号:乌市信项目( )字( )号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参与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
实施地址
启动年月
完成年月
前期准备
项目预计总投资(万元)
其中申请
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
国家下拨
其 它
合计
历年已
安排资金
本年度
资金安排
资金落实
情况说明
申报时
应附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
备 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本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
2.“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或升级。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周期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现状与差距
2.发展趋势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四、需求分析
1.主要应用描述
2.功能和性能
3.需求量预测
五、总体方案
1.总体目标及分期目标
2.工作模式
3.建设原则
六、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内容
2.网络系统设计
3.应用系统设计
4.系统安全设计
5.设备与软件配置(附详细清单,并按建设内容划分)
6.配套工程
七、项目的招标方案
1.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2.招标的组织形式
3.招标的方式
八、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
1.领导组织机构
2.建设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
九、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安排计划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包括建设资金与运行维护资金)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
4.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十一、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直接与间接)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结论与建议
(注:以上各项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取舍)
20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