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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4:5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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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任务已下达各地。为实施好项目,全国爱卫办组织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健康危害因素水平及动态变化,客观评价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为制订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范围与对象。项目监测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700个县14000个行政村。每个项目监测县按照分层随机的方法,选择5个乡镇(不含城关镇),每个乡镇选择4个行政村作为监测点,每个监测点选择不少于5户家庭作为监测户。监测县、乡镇、监测点(行政村)、监测户的选择按照经济水平、地理环境、人口等因素随机进行选择,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二)监测时间。统一在7-8月开展监测工作。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通过查阅资料、访谈、现场观察、实验室检测等方法获得监测数据,并填写统一调查表格。

  1.基本情况:包括收集监测县、监测点的人口学资料、环境卫生情况、环境卫生管理、村容村貌等基础信息。

  2.垃圾:包括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情况。

  3.污水:包括污水来源、种类、数量、排放方式、处理方式等情况。

  4.厕所与粪便无害化状况:包括农村户厕类型、使用管理、粪便无害化处理情况。

  5.病媒生物:选择监测户的厨房内进行鼠类密度、蝇类密度和蟑螂密度监测,选择监测户住宅周围环境进行蚊虫密度监测。

  鼠类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GB/T23798-2009)鼠迹法进行;蝇类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GB/T23796-2009)成蝇目测法进行;蟑螂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GB/T23795-2009)目测法进行;蚊虫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GB/T23797-2009)幼虫容器指数法进行。

  6.土壤卫生:包括土壤寄生虫和重金属污染等情况。每个监测点采集村中农田土壤1份。采样时,采集5-20cm深表层土壤,在1m2范围内按照5点取样法采集土壤混合为一个样品。用于蛔虫卵检测的样品总量不少于50g,用于重金属检测的样品总量为1000g左右。

  蛔虫卵测定方法采用饱和硝酸盐漂浮法,参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进行。重金属测定土壤铅、镉含量。铅、镉的测定按照《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1-1997)或《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KI-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0-1997)或其等效方法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全国爱卫办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省级爱卫办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组织工作,协调落实配套经费,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项目完成后及时总结并将完成情况报全国爱卫办。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人员培训、制作数据库录入软件、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分析及完成技术报告。

  (二)数据录入上报和审核。监测信息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统一录入软件(另发)进行录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完成本省(区、市)监测技术报告。2011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后数据、技术报告报省级爱卫办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

  (三)质量控制。

  —遵循科学、随机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

  —调查人员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并经过统一培训。

  —参加监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严格筛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措施。

  —要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抽样复核,对监测数据逐级审核。

  四、调查表格

  附表1. 项目县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2. 监测点情况调查表

  附表3. 入户调查表

  附表4 . 土壤采集与检测结果报告表




附表1.项目县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 县 编号 □□□□□□

全县总人口数 万人,总户数 万户。

其中农村人口数 万人,农村户数 万户。

全县乡镇数 个,行政村数 个。

全县上一年度GDP_____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______元。

全县有集中式供水水厂(站)_____个,覆盖人口_____ 万人。

全县有垃圾处理厂(场)_____个,如有填下表(空格部分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名称
建成时间
设计处理能力

(吨/天)
实际处理能力

(吨/天)
覆盖范围内人口数
处理方式

县城

(万人)
县城以外

(万人)

1







2















合计








6、全县有污水处理厂_____个,如有填下表(空格部分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名称
建成

时间
设计处理能力

(吨/天)
实际处理能力

(吨/天)
覆盖范围内人口数
处理工艺

县城

(万人)
县城以外

(万人)

1







2















合计










全县农村户厕数:三格式 户,双瓮式 户,沼气池式 户,粪尿分集式 户,双坑交替式 户,完整下水道水冲式 户,其他类型卫生厕所 户,非卫生厕所 户,无厕所 户。



填报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附表2.监测点情况调查表

编号 □□□□□□-□□

省 县 乡(镇) 村

被调查者姓名 村内任职 电话

监测点类型:①镇所在地 ②非镇所在地



一、基本情况

(一)全村总户数 户,全村户籍人口 人,常住人口 人。

(二)上一年度全村人均纯收入 元。

(三)经济来源以哪一类为主?

①种植业 ②养殖业 ③工业 ④服务业 ⑤外出务工 ⑥其它,请说明

(四)集中式供水人数 人,分散式供水人数 人。

(五)村内道路状况:①硬化 ②部分硬化 ③未硬化

(六)村与乡镇中心距离: ①2公里以内 ②2~5公里 ③5~10公里 ④10公里以外

二、垃圾情况

(一)生活垃圾:

1.收集方式:①随意堆放 ②定点堆放 ③统一收集

如为定点堆放,垃圾堆放点占地或附近为(可多选):(30米范围内):

①河流 ②空地 ③道路 ④农田 住宅 ⑤其他,请说明

垃圾堆放点有无臭味:①有 ②无

垃圾堆放点蝇情况:①有 ②无

2.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高温堆肥 ④再利用 ⑤其他,请说明

(二)工业垃圾:①有 ②无

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再利用 ④其他,请说明

工业垃圾性质:①皮革 ②化工 ③印染 ④造纸 ⑤采矿 ⑥其他,请说明

(三)养殖业垃圾:①有 ②无

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高温堆肥 ④再利用⑤其他,请说明

三、污水情况

(一)生活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随意排放 ②明沟 ③暗沟 ④管道

排放地点:①河流 ②坑塘 ③农田 ④处理厂 ⑤其他,请说明

(二)工业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处理后排放 ②直接排放

工业性质:①皮革 ②化工 ③印染 ④造纸 ⑤采矿 ⑥其他,请说明

(三)养殖业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处理后排放 ②直接排放

四、厕所与粪便处理

(一)全村卫生户厕 户,其中


三格式
双瓮
沼气池式
粪尿分集
双坑交替
完整下水道水冲
其他类型

户数









非卫生厕所使用户数 户,无厕所户数 户。

(二)全村有公厕 座。

五、环境卫生管理

(一)专职保洁员 人,兼职保洁员 人。

(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①有 ②无

(三)是否做过专门的规划:①是 ②否

(四)是否开展环境卫生相关宣传教育:①是 ②否

(五)环境卫生经费投入 元/年。

六、病媒生物控制方面

(一)是否开展过灭鼠工作:①是, 次/年、投药点 个 ②否

(二)是否开展过灭蝇工作:①是, 次/年、喷药点 个 ②否

(三)是否开展过灭蚊工作:①是, 次/年、喷药点 个 ②否

(四)是否开展过灭蟑螂工作:①是, 次/年、投药点 个 ②否





调查员姓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入户调查表

______省(区)_______县_______村 编号:□□□□□□-□□-□□

姓名: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 年 月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民族:①汉族 ②少数民族

文化程度:①高中及以上 ②初中 ③小学 ④文盲



一、基本情况

(一)家庭人口数_______人,常住人口数 人。

(二)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① 农业 ②养殖业 ③工业 ④外出务工 ⑤其他,请说明

(三)上一年度家庭收入 元,上一年度家庭医药费支出 元。

(四)最近两周家庭成员出现腹泻 人次,出现腹痛 人次,出现发热 人次。

(五)家庭饮用水类型:①沟/塘/渠/河水 ②井水 ③水窖水 ④泉水 ⑤自来水

(六)家庭用水量 吨/月。

(七)家庭饮水习惯:①喝生水 ②喝开水 ③瓶装矿泉水 ④桶装纯净水 ⑤其他:

(八)饭前便后是否洗手:①饭前洗手 ②便后洗手 ③都洗 ④都不洗 ⑤不一定

(九)庭院环境卫生:①干净 ②一般 ③较差

(十)室内卫生 :①干净 ②一般 ③较差

二、生活垃圾、污水

(一)家庭生活垃圾产生量 公斤/天;

垃圾丢弃地点:①垃圾箱/池 ②房子周围的固定点 ③随意丢弃

(二)家庭生活污水排放方式:①随意排放 ②明沟 ③暗沟 ④管道

污水排放地点:①河流 ②坑塘 ③农田 ④处理厂 ⑤随意排放

三、厕所与粪便无害化

(一)家庭厕所类型:

①三格式 ②双瓮式 ③沼气池式 ④粪尿分集 ⑤双坑交替 ⑥完整下水道水冲

⑦其他类型卫生厕所 ⑧非卫生厕所 ⑨无厕所

(二)厕所的位置:①室内 ②院内 ③院外

(三)厕室内情况

1.是否清洁:①清洁 ②不清洁

2.是否有臭味(调查者的主管判断):①有 ②无

3.是否有蝇蛆:①有 ②无

4.是否有粪便暴露:①有 ②无

(四)粪便的处理方式:

①排入下水道 ②排入沟塘河道 ③土掩埋后施肥 ④高温堆肥 ⑤直接施肥

四、病媒生物

(一)房屋周围是否有以下病媒生物孳生地(可多选):

①猪圈 ②鸡/鸭/鹅圈 ③羊/牛/马/驴圈 ④柴草垛 ⑤垃圾投放点

⑥水厕/旱厕 ⑦污水沟(管) ⑧死水池(塘) ⑨废品收购站

(二)厨房面积: m2,发现蟑螂成若虫 个,活卵鞘数 只,蟑迹(包括蟑螂粪、死尸、残尸、空卵鞘壳等)数 个。

(三)厨房内有无发现鼠迹:①有 ②无

(四)厨房内有无发现苍蝇:①有 ②无。

(五)家庭周围(30米范围内)积水容器 个,其中发现蚊虫幼虫的容器 个。



调查员姓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土壤采集与检测结果报告表

采样点编号:□□□□□□-□□-□□

省(区、市) 县 乡 村

一、 采样情况

(一)采样地点:经度 ,纬度 ,海拔 米。

(二)土壤颜色:

(三)土壤质地:①砂土 ②壤土 ③粘土

(四)土壤湿度:①干 ②潮 ③湿 ④重潮 ⑤极潮

(五)植物根系:①无根系 ②少量 ③中量 ④多量 ⑤根密集

(六)(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采样重量 g。

(七)(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风干后重量 g。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采样人:



二、检测结果:

指 标
结果
检测日期
检验人

蛔虫卵
蛔虫卵数(个/ g)




其中活卵数(个/ g)




重金属
铅(mg/kg)




镉(mg/kg)







报告单位: 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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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检的自愿

作者: 刘莉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7月30日由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是在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我国最早的婚姻登记办法是由民政部制定的在1980年,1986年修改一次,在1994年民政部将这一办法进行重新修改,即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一直使用到至今。在这期间也出现不少问题,也是很多的社会人士、法学家研究的重点。婚姻登记是每个公民都要接触到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婚姻登记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感受。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即是从公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制定修改的,是一种人性的体现,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次全新的变革。条例中出现了不少新鲜的问题,如婚姻登记无须单位和居委会开具介绍信、当即出具结婚证、取消了强制婚检、增加了胁迫结婚可申请颁证机关撤销、结婚离婚当即就办。最受关注的焦点不过是取消了婚检,那么对于婚检的自愿问题,笔者有这样的感触。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除此之外相关的婚育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这一条款取消,第五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这就与旧管理条例有不同这处,民政部发言人在某新闻发布会上讲,新修订的条例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目前不能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虽然在新条例中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需要婚检,但是至少说在登记时婚检证明已不是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了,那么既然不用提交材料那么婚检就自然不是强制性,是自愿的。过几天新条例就开始实施了,据某网统计很多即将登记的未婚人士甚至将结婚登记时间拖后,一方面不用经过婚检程序,另一方面不用提供单位的介绍信,并且很快捷的在当天领取结婚证。
这是否符合现实或是否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笔者这样认为:
第一、立法冲突上看,条例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七条第(二)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按照第八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我们看到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施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故在《母婴保健法》这一国家级法律没有修改、废止此条款之前,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双方履行婚检程序是不足为过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反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却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将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被撤销。这是行政违法性的体现。
所以由于我国法律的冲突婚检在现阶段是必须要进行的,至少说应该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这不但不违反新条例,也不违反全国人大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在国务院颁布了这一条例未实施之即,有些城市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内容上肯定了仍必须进行婚检,即提供婚检证明的条款(这里婚检和提供婚检证明两者不能割裂看)这种规定客观的说在现阶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不进行婚检不利于登记机关实际操作。
从另一个方面看,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其实第(五)项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这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按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是指(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这三种情形。那么也就是说如果结婚男女一方患有上述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是于法有据的。这一点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国家法律《母婴保健法》相一致。笔者不是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吹毛求疵”,事实上国务院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本意并没有完全取消婚检,虽然条例中取消了在登记时提交婚检证明的这一条款,但是并没有强调完全取消婚检制度,没有象旧条例一样规定进行强制不等于就完全废除了婚检程序。所以笔者从实际操作性和法律规定的本身综合分析,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既然出现了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那么就必须依据登记双方的婚检进行评判,否则根本无法判断结婚登记的双方是否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完全取消婚检那么第六条不予登记的第五项即为纸上谈兵没有实际的意义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总不能为了“明则保身”要求申请登记双方签字声明,不存在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存在后果自负这种机械式的程序。笔者这一举例可能过于嘲讽,但是确实我们的婚姻登记人员没有“火眼菁菁”能够判断哪位申请人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样笔者注意到不宜于让申请登记的双方以书面签字声明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新条例第五条对于是否有配偶的签字声明适用上结果是完全不同。书面声明的未婚,由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的婚姻登记网络系统可以从根本上控制,避免重婚状况的产生,但是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根本无法从社会的角度掌握的,这就无益于婚姻双方的切身利益、更不益于婚姻登记机关这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原因在于签字认可后,虽然后果可以自负,那么对于一方不明知自己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隐瞒疾病的人,仍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无凝又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诉讼。
第三、完全取消婚检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婚姻对于登记双方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是人生幸福的一件至关重要的经历,但是不乏有些登记当事人急于结婚、草率结婚,在结婚时只重感情,不重视健康、不考虑下一代,简化了的婚检以及婚姻登记制度给这些人带来了便捷,当然也不利于登记男女双方审慎婚姻和未来。一方面新的登记条例对于结婚是当天颁证,准确的说是当时颁证,那么笔者了解到新条例实施之后会出现结婚登记的高潮,有些提前办理婚礼的人赶到新条例实施后登记,有些感情基础不牢以及缺乏了解的人也赶着时髦登记。不用婚检,登记手续简化,效率提高确实会带来婚姻登记制度的大变革,也会从另一个层面带来一些负面问题。相反,笔者预计本着对自己负责和对婚姻子女的负责,婚检制度的取消与否不会影响结婚登记男女进行婚检。原来可能存在的为了应付了事草草婚检,甚至存在的花了钱盖了章本人都不亲自到场的形式婚检,可能变为完全自愿的严格婚检。新条例实施后有些医院出现的婚检专科,会为更多的婚姻男女更加负责的做好婚前、生育医学检查。
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夕,关于自愿与强制婚检出现很多的讨论话题。笔者认为,对于现今的法律冲突,即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冲突,会在一定时期予以解决。婚姻登记条例本身对于婚检问题未明确的规定,会在条例实施后的相关国务院部委部门规章中予以明确,以配合新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一条款的具体操作。所以说强制变自愿如果运用措施得体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系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查、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负责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的安全审核和机房交付使用前的验收;

  (五)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宣传教育;

  (六)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分为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可靠性等级。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根据信息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划分为四级:

  (一)A级,高敏感信息,实行绝对强制保护;

  (二)B级,敏感信息,实行强制保护;

  (三)C级,内部管理信息,实行自主安全保护;

  (四)D级,公共信息,实行一般安全保护。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可靠性等级,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状况进行划分。



  第八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县(区)级公安机关申报,市(行署)公安机关审核,上报省级公安机关,经安全检查合格,确定安全等级,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安全等级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已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补办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运行审批制度;

  (二)日志管理制度;

  (三)安全审计制度;

  (四)灾难恢复计划;

  (五)计算机机房及其他重要区域的出入制度;

  (六)硬件、软件、网络、媒体的使用及维护制度;

  (七)账户、密码的管理制度;

  (八)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管理制度。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须配备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生产、开发、经销、使用等环节,应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 计算机机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

  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由使用单位向市(行署)以上公安机关申请,接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提出安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下同)计算机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的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施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机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试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的计算机机房,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30日内到市(行署)公安机关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与国际联网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须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定期对国际互联网络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单位和用户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开办经营性开放式机房,提供计算机网络增值业务服务的经营单位,须报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如发现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信息媒体,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上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厂、销售、出租以前和维修以后,必须保证计算机和软件无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第二十三条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

  (二)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制作、传播、销售、运输、携带、邮寄含有反动政治内容及淫秽内容等有害数据的信息媒体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

  (二)刊登、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有关计算机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媒体;

  (三)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

  (四)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染有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立或已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的;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或设施造成损失的;

  (三)发现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利用计算机犯罪案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配备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机房的施工单位未按公安机关安全审核的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施工的;

  (四)未经验收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的计算机机房,即投入使用的;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备案,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

  (二)进行国际联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与国际联网单位未采取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的;

  (四)未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备案,开办经营性开放式机房,提供计算机网络增值业务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传播、制造、销售、运输、携带、邮寄含有计算机病毒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媒体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的公安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1、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2、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指令或程序代码。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3日省政府通过的《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