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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2:5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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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把《通知》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印发《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发改价格[2008]125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落实《通知》及《意见》精神,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

发改价格[2008]1252号

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

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各项措施,决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和工商总局建立相关协作机制,统筹解决演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现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能,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

(一)国有演出单位切实担负起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和责任,逐步建立起以国有演出单位为主体、以国有演出场所为中心的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文化部会同财政部)

(二)鼓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小成本演出剧目,鼓励国有演出场所举办公益性、低票价的演出。(文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建立国有演出单位公益性演出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国有演出单位每年的公益性、低票价演出场次,做到“月月有公益场,场场有低价票”。(文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各级财政增加对到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进行公益性演出的补贴。(财政部会同文化部)

(五)支持举办针对青少年的低票价或免费的爱国主义教育专场演出,支持“高雅艺术进校园”等艺术普及类演出。(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拓宽演出市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文艺表演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建,适度引进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的方式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投资国内演出项目。(文化部会同工商总局、体育总局)

(二)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审批手续,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加大对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人员培训、演出场地和演出器材方面支持。(文化部)

(三)开发旅游演出市场、大众化娱乐演出市场、戏剧曲艺类专业小剧场等多场次、低价位演出市场,建立结构合理的多层次演出市场供给体系。(文化部会同工商总局)

(四)提高演出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演出院线体系。对成立院线的演出经营单位或演出项目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文化部会同税务总局、体育总局)

(五)充分开发利用现有场馆,维修、改建、开发闲置场所,通过自主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演出场所资产。(文化部会同财政部、体育总局)

三、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优化演出环境

(一)禁止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减少节庆大型演出活动的数量和规模。禁止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索要赠票,禁止公款购买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监察部会同文化部、广电总局)

(二)打击演出市场制贩假票、倒卖门票的不法行为。加强和改进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安保力量,减少安保成本。(公安部会同监察部、文化部、工商总局)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行业自律。限制团体购票的最低折扣幅度,规范演出票务公司经营。(文化部会同工商总局)

(四)依法处理以次充好、内容低俗、秩序混乱的演出活动。规范演出宣传,打击虚假违法演出广告。(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

(五)建立全国文化体育电子售票系统,打造统一的涵盖文艺演出、体育等领域的政府公共票务平台。(文化部会同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

请各单位按上述分工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4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4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运发〔2012〕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44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10日





文档附件:

1.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12/P020121211503411309155.doc
2.附件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12/P020121211503411296038.doc
3.附件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12/P020121211503411269084.doc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机关在押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机关在押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1985年9月2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
新疆自治区司法厅新司发〔1985〕09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原则上应按两院两部1980年12月26日《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以及1984年3月3日《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答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押犯人的执行机关是兵团劳改局以及兵团所属各监狱、劳改队,这些执行机关不受自治区司法厅领导。考虑到领导体制的这种特殊性,经研究认为,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机关在押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处理程序应予变通处理。具体程序是:对死缓犯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依法需要执行死刑的,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9月7日《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由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由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