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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

时间:2024-07-12 12:1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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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

为规范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署监二〔1993〕526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8]4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



为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原则

以促进销售收入上台阶为政策导向,以做强做大为激励目标,对销售收入上台阶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全省所有企业。

(二)奖励对象:销售收入跨越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250亿元……的企业领军人物。

(三)奖励标准:销售收入跨越5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跨越10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后每跨越一个5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同时跨越50亿元和100亿元台阶的企业,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计奖。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由省经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组成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每年年终后考核奖励。以省统计局的数据为依据,按上述考核办法计算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小组共同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考核以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依据,不搞评议。如企业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出现为套取奖励资金而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收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由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生产企业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生产企业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生产企业仓储管理工作,规范民爆物品仓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切实消除储存环节的安全隐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储存民爆物品,将民爆物品及时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严禁超量储存民爆物品,严禁在车间、运输通道、运输工具及露天场所储存或放置超出规定存药量的民爆物品。
  二、民爆物品仓库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民爆物品仓库的地点、数量及储存能力的设定,由民爆生产企业会同项目设计单位在充分考虑设备检修、季节性停产及突发情况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要求共同确定。
  三、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爆生产企业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经常开展安全巡查和抽查,对违规储存民爆物品的企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