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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0:0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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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需求,现就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
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银行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授权后,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
三、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
货币掉期中的利率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银行换入(换出)货币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下)限。
四、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应参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文件中关于外汇掉期业务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统计要求。
银行应按月报送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情况,具体见附件1、2。
五、在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六、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313。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130152758681.doc
附件二:《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填报说明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130152808866.doc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2007〕178号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相关财政支出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由省直各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直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 省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对省直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财政拨款(补助)和非税收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结合财力可能,又要充分考虑部门合理需要和实际开支水平。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安排首先应当保障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定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


  第二章 定额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编委、省人事厅根据省直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和编制内的实有人数。
  资产,是指省直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省直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确定的支出额度。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根据有关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和省直部门工作任务、人员、资产等资料制定。
  (二)根据基本支出特点,结合预算管理现实需要,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可以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人员经费各定额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据实核定。
  (五)公用经费各定额项目的支出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实行综合定额管理。首先按照部门性质对其进行分类,再根据部门的职能特点和业务工作量对同类部门进行分档,不同类档部门在核准单位工作量、占用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分别核定各定额项目的支出标准。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一经下达,执行中不再调整;如果年中确实存在影响定额标准的相关因素,在确定下年度定额标准时,由省财政厅统一考虑。


  第三章 定额标准的核定


  第十条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各定额项目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费支出标准的政策规定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的项目,具体包括:办公费、日常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冷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护)费、会议费、一般办公购置费、租赁费、招待费、职工培训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能核算到人的实行人均定额,按物品进行核算的实行实物定额,有制度规定需按比例安排的则实行比例定额。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人员职务级别、有关政策规定、物价水平等因素核定。对政策规定了开支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按标准核定;对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参考合理的使用量和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核定。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省直部门的基础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基础信息是指省直部门的人员和资产等相关数据资料,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数据如实填报。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核定的人员和资产等数据,结合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及本部门实际情况,自主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上报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并随省级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给省直部门。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应该按时、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基础信息的整理上报工作,因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时效和准确性的,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基础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核定数进行认定。人员按省编委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以内的实有人数认定,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日常公用经费。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编制配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以当年预算编制通知中明确的某月份基础信息数据时点数为依据编制的。对于基础信息数据按时点数上报后新增减的人员和资产,在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给予增减预算。但对于因新增机构增加人员或增编增人等特殊情况,可根据部门提供的有关依据及预算执行情况追加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直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总额控制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税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发生短收的,省直部门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省直部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省直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预算安排应统筹考虑基本支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现将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的报名条件,分别对参加相应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04年8月15日前完成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考试安排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估价师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经纪人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需使用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

  四、报名信息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2)应按照报名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3)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附件4)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5)和相应数据库软盘,分别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bmk@cirea.org.cn)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邮政编码:100037,电子信箱:jjrbmk@cirea.org.cn)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04年10月13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于2004年10月22日前,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人员的答题卡、答题纸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人员的答题卡,分别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电话:(010)88083151,联系人:贾亦岚、赵玉环)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318964,联系人:赵鑫明、刘艳萍)。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1、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

  2、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3、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 “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4、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1;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10)68318964。各地在考试期间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并于2004年10月13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分别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

  5、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1、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2004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3、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4、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5、2004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