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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8:5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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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煤化工设备是指: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煤液化加氢反应器、大型空分设备(包括压缩机、空压机、增压机)、大型合成氨设备(包括合成气压缩机、二氧化碳压缩机)、煤化工气化炉,上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前款所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合同订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1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中的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9月15日以后(含9月15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大型煤化工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2.煤化工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及时解决累计欠退税,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是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开票日期为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部门审核退税时,仍未收到总局清分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可先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再与总局清分的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不上的,一律追回已退税款,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第四条规定处理。
各级退税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提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总局将于近期下发2003年度清算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以便使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在新软件下发前,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认证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二、出口企业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纸质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退税部门不得因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没有或核对不符的原因,拒不受理申报。退税部门受理后,应按总局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电子信息的传递和核查工作。
三、各级退税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规定,在2004年4月15日完成2003年度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退税部门可在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税款列入 “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
(一)没有纸质代理出口证明;
(二)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出口证明信息或核对不符的;
(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再次进行出口货物函调尚未回函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上报时应作出文字说明)。
列入上述“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必须在相关信息和退税单证收齐,并按有关退税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四、对200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商贸企业及退税部门对经营状况不甚了解的出口企业,退税部门要与征管部门密切配合,掌握其纳税的基本状况;对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要严格审核,必须在有关退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为做好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汇总分析工作,请各地依据本通知《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单证、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填写后,于2004年4月20日前会同其他上报的清算报表,一并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4月9日)


多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霍乱防治常抓不懈,措施得力,所以霍乱发病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年全国报告发病仅211例,为历史最低水平。但1993年我国霍乱疫情较往年有较大幅度的回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993年全
年共发生霍乱11,918例,死亡146例,其中报告“01”群霍乱计11,717例,死亡142人;此外,发生霍乱新菌型“0139”群计201例,死亡4人。疫情分布在新疆、广东、四川、辽宁、海南、上海、湖南、浙江、山东、广西、福建、北京等12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局部地区发生暴发流行。1993年我国霍乱流行的主要特点一是来势猛,传播快,涉及面广,流行的强度也是近来年未有的。二是新老两种菌型并存;1993年我国新疆、海南两省区(区)发生了霍乱弧菌0139暴发流行。该菌型自1992年末开始,在东南亚地区流行,造
成数万人发病,死亡数千人,已引起世界各地及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三是重型病人多,病情进展快。四是传染来源复杂。造成霍乱流行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村饮水卫生条件差,水源污染严重;二是县、乡卫生防疫机构基础薄弱,防疫经费紧张,基层预防保健网络不健全;三是由于近年来,
我国霍乱一直处于低流行趋势,人群免疫力普遍低下。
霍乱作为一种烈性传染病,已引发了全球七次大流行,每次均不同程度地波及我国,特别是前六次大流行发生在新中国诞生前,侵害严重,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在旧中国近百次的古典型霍乱流行中丧生。新中国刚一建立,在百废待兴的情况下,党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极为重视控制和消
除霍乱病的工作,在很短的时期内就使曾长期在我国流行的古典型霍乱绝迹。六十年代初世界第七次霍乱大流行并传入我国后,我们加强了防疫专业队伍和监测系统的建设,针对霍乱病的发生和流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明确指示,各地采取了有力措施,加强了对霍乱疫情和疫源地的监测
和防治工作,国务院曾为此专门召开过会议,并于1981年以国务院名义下发了(81)89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防治霍乱的对策原则。多年来,使我国的霍乱疫情得以控制在低发水平。为做好今年的霍乱防治工作,预防霍乱的发生和流行,确保社会稳定和经
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今后的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霍乱防治工作的组织的领导,在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保障。
2、各卫生厅(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霍乱防治工作,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通报信息,争取各方面在经费和设备方面对霍乱病防治给予重点支持。
3、加强霍乱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特别要注意老疫区的动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疫情报告制度的检查和管理,认真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及区域联防通报和疫情报告制度,要保证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正常运转,对瞒报、不报、延误疫情报告导致疫情扩散的行为要依照《传染病
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为便于疫情的管理,对霍乱及疑似霍乱疫情的报告要求各地按发病地报告卫生部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5、继续促进农村改水卫生工作,加强关于霍乱及腹泻病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既能认识到霍乱流行对人民健康和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同时使群众了解霍乱的防治办法,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和自觉性。
6、坚持和加强腹泻病门诊。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监督及培训工作。腹泻门诊应配备足量的口服补液和静脉输液设备。
7、加强口岸及港口卫生检疫,控制霍乱疫情的传入和扩散。
8、加强对大中城市霍乱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做好流动人口、海产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一旦出现疫情要及早控制,严防扩散。霍乱在国际上被列为检疫传染病之一,对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外贸、旅游等国际影响都非常大,尤其我国
正值经济加速发展时期,更应对霍乱的防治常抓不懈。



199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