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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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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09〕438号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颁布的《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中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竞争力的工作任务。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引导广大企业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组织纺织企业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纺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纺织行业是充分竞争性行业,99.6%的企业为中小企业,95%为非公有制企业。近年来,我国纺织企业普遍加强了内部管理,涌现出一批管理好、效益好的先进企业。但是从总体上看,纺织企业管理水平依然比较落后。部分纺织企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不明晰,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产供销衔接不够合理等问题。企业管理水平已成为制约提高企业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纺织行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
  加强纺织工业企业管理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方向,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架构,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纺织工业工艺流程长、劳动用工多、品种变化快等特点,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企业定位。在管理理念、体制机制、管理制度、组织形式、方式方法、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创新,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先进管理体系。
  三、加强基础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管理、工艺管理、操作管理、原料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准确、规范、及时、到位,并向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
  加强设备管理。对主机、辅机和仪表等纺织设备,从选购、进厂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等做好台账记录;坚持设备维修制度,做好日常检修(保养)。
  加强工艺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要求,对工艺参数、工艺路线、工艺纪律、工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积极开展工艺创新,推进新产品开发。
  加强操作管理。制定并执行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及时对操作方法进行总结和提高。
  加强原料管理。对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的采购、运输、入库、出库进行严格管理,做好检验检查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配棉、配毛等方案。
  加强现场管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改善生产秩序和作业环境,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劳动保护。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防范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以及纱、布、服装等制成品的火灾事故发生。
  四、加强质量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和“质量第一”的观念。
  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的要求,加强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品质量发展目标,完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建立健全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储运销售、技术服务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提高制造工艺的稳定性,保证产品质量;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品品种更新和质量水平提升。
  进一步健全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杜绝无标准制造。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促进产品的质量、安全、能耗、物耗、环保等特性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增强质量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售后服务、质量追溯和质量诚信管理,积极履行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制定企业品牌发展规划,以品质为基础,加强品牌管理。服装、家纺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做好自主品牌建设各项工作。
  五、加强营销管理
  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管理理念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意识。注重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强市场开发。不断完善营销方式,创新营销模式,加强营销服务。
  认真研究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开发新品种,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扩大国内消费,服装、家纺生产企业应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对边远乡村的销售,便利农民消费;产业用纺织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交通、水利、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应用领域的用户;产品外销企业应“走出去”,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在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在主销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
  做好营销整体策划,制定目标市场的营销策略和产品营销计划,加强营销人员和营销团队建设,对营销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降低销售风险。
  制定和完善价格决策机制,根据市场需求、竞争程度和营销目标、营销策略以及产品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有效运用价格决策机制,扩大产品销售。
  加强客户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客户关系管理方法,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及时了解客户意见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加强销售网络建设,科学设计规划销售网络,优化物流配送。服装、家纺等企业应注重实施以品牌为主导推动市场拓展的策略,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平台,提高市场快速反应能力。
  六、加强财务资金管理
  根据纺织企业资金需求大、周转快的特点,全面树立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强化现金流管理,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对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和程序,做到事前分析、事中控制、事后问责与考核,资金的预算、控制、分析、考核落实到位。重大的资金支出要加强可行性分析,完善资金项目决策责任制。
  切实强化企业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强化合同订单管理,高度重视货款回收工作,落实催收责任,加强存货占用资金的核算,防止和减少坏账、贬值和损失,杜绝侵占和浪费。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和决策程序。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严格按照市场监管要求开展交易活动,杜绝金融衍生品投机行为,有效控制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加强外汇资产管理,减少汇兑损失;健全企业担保业务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由事后审计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对重点业务、重点部位,对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对控制薄弱环节和管理中关注的重要事项要进行重点审计。
  七、加强成本管理
  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各项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约束力,实现成本费用有效控制。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核算体系。
  推广实施目标成本管理,强化消耗定额管理。构成纺织品成本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染化料、燃料、包装料、低值易耗品、设备平修、机物料消耗等生产耗费都应纳入定额管理。科学制定企业生产计划,对工艺流程、生产进度、过程质量、库存与在制品等进行全面控制,把目标成本分解到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目标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考核成本指标,提高流程效率和优质产品率。
  针对纺织原料在纺织品生产成本所占比重较高的状况,加强原料采购、储运、配用等环节管理与控制,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比价采购和电子商务采购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采购品种、采购批量、采购频率和采购地点,降低采购成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切实降低原料消耗水平。
  严格控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开支;加强物流管理,降低物流运作与管理成本,提高物流专业化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坚持月度资产盘存,严格产品费用划分,准确成本核算,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合理安排生产、增收节支、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八、加强节能降耗管理
  坚持应用先进技术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坚持清洁生产与污染治理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节能降耗。
  开发、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开发节能、高效率、连续化、自动化、差别化和绿色环保的纺织机械。印染、化纤等企业应注重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能多、耗水大的落后设备。
  建立完善节能降耗责任考核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基本生产用能、辅助生产用能分解落实管理责任,对制冷、制热、制汽,节能照明、回水利用、污水处理等要有专人负责。重点用能单位应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大力推进能源、用水三级计量管理,推广采用中水、热能回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达标排放。
  在纺织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集中污水处理等,鼓励废水梯级利用和废热回收综合利用,减少能源消耗。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利用信息化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提升企业整体素质。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纺织企业,建立面向供应链上下游合作的信息系统,促进业务流程和生产过程的优化。加快纺织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行业性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实现企业资源高效配置。
  加快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环节,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产品设计数字化、生产管理自动化、营销服务信息化、财务管理规范化。充分整合企业内部的各种系统资源,发挥信息化的综合效益,实现应用系统集成化,促进管理决策智能化。
  生产终端消费品的服装、家纺等企业要整合内部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鼓励大规模定制,改变传统的设计、制造、营销方式,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人才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机制,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加快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高素质职业经理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聘用职业经理,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强化生产定员管理,加强工艺生产用工测定,根据不同产品不同工艺及时调整工时定额和生产用工。做好岗位分析和工作设计,确定每个工作和岗位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工、技师队伍建设,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
  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发展规划与员工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员工的各种利益与需求,促进企业与员工协调发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范的员工招聘、培训、留用、晋升、退出、奖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员工队伍。努力改善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员配置。
  十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制定符合纺织行业特点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构建企业核心文化内涵,逐步普及、深化、规范企业文化建设。针对纺织行业女工多、青工多、农民工多的特点,积极引导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项实践活动,通过企业文化把企业、员工和社会三者有机结合到一起,创建和谐企业。将创新意识融入到企业精神、经营管理理念、各项管理制度和员工的行为规范之中,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广实施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规范竞争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的助审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的助审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本年7月30日(57)联办研字第50号函悉。关于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我们意见,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按照本法院的具体情况确有必要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某一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也不是不可以的,但如该合议庭的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

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一)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负责管理;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跨市、州(地区)以及跨县(市、区)的河流、河段,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黄河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上确定的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除黄河外)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市、州(地区)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所在地的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县(市、区)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镇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水利、气象、林业、民政等部门对山洪及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易发区和危险区,划定重点防治区,并进行公告,设立永久性标志,制定防治规划及避险和脱险预案,对险情征兆明显地区,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矿企业、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布局和设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避开山洪威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成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建在行洪滩地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七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报和预警制度,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

第八条 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挖窑、挖筑鱼塘、修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的活动。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污、厂房、仓库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项目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内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防洪安全隐患以及影响河道、水库安全的,应当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防洪规划,加强对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越城区的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排洪沟道堆放、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擅自填堵、覆盖排洪沟道,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填堵、覆盖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库安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重点水库水情、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加强对水库大坝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电力、农垦、煤炭、地质矿产、有色金属、建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水库、水电站、尾矿坝、灰坝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洪措施,确保库坝及下游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侵占、擅自使用水文设施以及防汛通信设施;确需移动或者占用水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水文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汛通信和雨情、水情采集专用频率,不得在水文测验河段内从事采石、挖砂、淘金等影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第十四条 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修建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排洪设施。交通部门或者建设管理单位指定的临时道路应当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负责监督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并组织实施洪水调度;

(五)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七)检查督促防洪工程的建设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第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汛期时间。

第十九条 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制定:

(一)黄河干流防御洪水方案依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上确定的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除黄河外)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河流、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区)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兰州、天水、平凉、临夏、武都等5座重点防洪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河流、河段和重点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编报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

大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经市、州(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所在地的市、州(地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其余小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须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水库汛期防洪调度指挥权,按照批准的防洪调度运用计划规定,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项目法人编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水库在泄洪前,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下游人民政府通报水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好群众转移和防洪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清淤疏浚河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对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缴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气象、水文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抢险任务的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和资金。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安全运行并保证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安排防洪工程年度计划并筹措所需资金,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防洪资金除国家规定可用于防洪的各种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铁路、公路、民用机场、矿山、电力、通信、油田、管道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根据防洪规划和国家防洪标准的要求,兴建防洪自保工程。

第二十八条 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江河治理;

(三)水文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工程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四)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五)防汛物资储备;

(六)防汛调用物资的补偿;

(七)防汛工作经费;

(八)其他防汛费用开支。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防洪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和城镇劳动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个人依照防洪规划投资整治河道和修建防洪工程设施。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防汛抢险指令,依法履行防洪职责,坚守岗位,及时、准确传递汛情灾情信息,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排除,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监察,依法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