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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8:1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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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经营“网吧”的查处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于2002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再对非法经营“网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理排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前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分挥工商所对属地企业监管的作用,加强经济户口管理,结合市场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网吧”要逐一进行清理检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加强监管。一是对合法登记注册的“网吧”,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已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网吧”的情况。三是在辖区范围内是否仍然存在非法经营“网吧”的情况。凡属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网吧”,以及超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网吧”、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的,要进行分类造册,逐一依法处理,并对这类场所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严管理“网吧”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非法经营“网吧”的查处力度,并分别不同情况严肃查处。

(一)凡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网吧”,一律予以取缔;

(二)凡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网吧”,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三)凡超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网吧”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四)凡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重新审核,凡未能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网吧”,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取缔的无照“网吧”,要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七)经取缔后继续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的,要提请公安部门追究责任,予以处理;

(八)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落实,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措施要具体,责任要明确。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文化和电信管理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非法经营的“网吧”,发现一户,查处一户。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该移送有关部门的,要坚决移送有关部门。严禁罚款了事、以罚代没、以罚代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巩固治理成果

在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非法经营“网吧”的危害性,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教育广大群众。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凡举报的无照“网吧”,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取缔,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奖励。要通过这次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使非法经营“网吧”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这次清理工作的情况于2002年10月31日之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国家劳动总局


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改革煤矿劳动制度,整顿职工队伍,严格劳动纪律,以利于煤炭生产的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改进用工制度
一、根据煤矿生产特点,应当实行两种劳动制度。井下采掘工人除使用固定工外,还应当采用农村协议工(不转户粮关系,签定合同,到期轮换)。
二、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允许煤矿打破地区或省界,到指定的农村招工或招农村协议工,地方政府和劳动部门应给予支持。
煤矿井下工人,要招收符合生产需要的男青年,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方法进行招收。
招收进矿的工人在半年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者,企业有权辞退。返回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时,地方政府和公安粮食部门要准予落户粮关系。
三、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无论是招用固定工还是农村协议工,都必须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招用固定工时,必须按省(区)人民政府或煤炭部下达的增加劳动力的指标进行招收,非经批准不得招用固定工。
使用农村协议工时,必须在省(区)人民政府或煤炭部下达的计划范围内,经省(区)煤炭局批准使用。
四、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不准私招乱雇、搞“关系户”和“走后门”。招收的井下工人必须如数下井,不准用于井上。违犯者要严肃处理,对责任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同时,应该动员被招收的本人立即回到井下工作,如不愿回去的,企业应予辞退。整顿劳动组织巩固采掘队伍
五、煤矿企业要继续贯彻(81)煤劳字第165号文件《关于整顿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管理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劳动组织,清退计划外用工,压缩非生产和辅助人员,充实采掘一线。必须提高工时利用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节约工资基金。
六、对一九七八年以来招收的采掘工,不论未分配做采掘工作和分配做采掘工作后又倒流上来的,除因工伤残者外,都应该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返回采掘一线,经再三动员仍不下井的,予以辞退。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把自己的孩子和亲属动员返回采掘岗位。
七、对一些干部、工人凡符合离职休养或退休条件的,要动员他们离职休养或退休,政治待遇不变,生活要给以妥善安置。
八、为了改变当前煤矿企业机构庞大,人浮于事的状况,各局、矿应搞好定员,把多余人员组织起来成立综合生产服务部门(处、厂、车间)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各种生产和学习。这样做既妥善安置了多余人员,也保证了煤炭生产一线队伍精干。要求做到:
1.要加强综合生产服务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选派得力干部抓好这项工作。
2.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做到自负盈亏。一时做不到自负盈亏的,在短期内不足部分可列入营业外支付。
3.这个部门,实行单独管理,其人员不计算在原煤生产人员中去。要广开生产门路,多种经营,充分利用煤矿有利条件,从事修旧利废、回收复用、建筑材料、环境保护、农副业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行业等工作,使每个同志发挥所长,安排适当工作。划入这个部门的固定职工仍执行全民所有制的工资福利待遇。
4.综合生产服务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要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为新投产矿井培训技术业务力量。
九、煤矿企业对采掘工人的生活福利要给予照顾。有的单位根据条件可以单独成立采掘工人食堂,做到花样多,吃得好。在安排职工住房时,采掘工人应该得到优先安排。他们的子女入托、入学要优先照顾。煤矿招工时,同等条件下,采掘工人的孩子,可以优先安排就业。整顿劳动纪律
十、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推行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考勤员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对这项工作应定期地总结和改进。
十一,十二,十三、略附 则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省(区)煤炭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
  (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
  (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书面资料;
  (五)任期内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
  (六)离任者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用物品;
  (七)其他需要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方法:
  (一)列出离任时上月末单位各账套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数和分布情况清单,并附该财务报表(下同),财务报表数与账面金额不相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列出离任时上月末单位债权债务金额清单,已入账的债权债务金额按照单位各账套的财务报表、会计总账和明细账账面金额,未在单位账面上反映的债权债务金额按照实际发生的明细金额,并说明相关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列出离任时上月末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金额和土地数量清单,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金额按照单位各账套的财务报表和账面金额;未在单位账面上反映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明细金额和分布情况,土地数量按照单位实际拥有的土地数量,并提供相关的土地证明材料或已移交单位档案室归档的档案卷宗号。
  (四)列出任期内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归档保存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性的可行性报告、上级批准文件、项目概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或协议、项目调整或变更、项目决算和验收、项目审计和款项结算等书面资料清单。
  (五)列出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到期、尚未了结或尚未归档保存的有关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的合同、协议、款项结算等书面资料清单。
  (六)列出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和相关书面资料清单,并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七)列出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用物品清单。
  (八)离任当月至交接前发生的经济责任事项,已入账但未列入本款交接清单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明确离任者应负的责任和具体时间界限,未入账的应当按照本款有关交接方法进行交接。
  (九)其他需要列出和说明的经济责任事项及相关资料清单。
  前款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应当制作《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进行交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程序:
  (一)由厅政治部向离任者发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并抄送离任者所在单位、接任者和有关部门。
  (二)离任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十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应当向厅政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和具体交接期限。
  (三)离任者与接任者办理交接手续,由离任者组织,下列相关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1.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由所在单位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
  2. 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
  (四)交接内容应当经交接双方和监督方签字后,报省厅、省局政治部(处)和省厅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任期内发生但未在单位帐面上反映的暂存款、暂付款、应收款、应付款、工程款、借款、集资款、押金等款项,离任者和所在单位应当在离任交接前进行清理,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财务账面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条 离任交接清单,作为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离任交接工作应当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离任者未按规定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的或因未办理交接和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离任者责任。
  第十条 离任者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交接后,接任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现有未办理交接的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经济责任事项,由接任者负责处理,并向交接备案部门书面报告。除接任者在处理中有过错责任外,离任者对处理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未向交接备案部门书面报告的,接任者对处理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可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第( )号

: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任期内经济事项的清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书面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办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