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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0:4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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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 )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类

030
呼吸内科类

031
消化内科类

032
肾内科类

033
神经内科类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疼痛学

084
计划生育

085
疾病控制

086
公共卫生

087
职业卫生

088
妇幼保健

089
健康教育

090
药学

091
中药学

092
护理学

093
内科护理

094
外科护理

095
妇产科护理

096
儿科护理

097
社区护理

098
中医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105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6
营养

107
理化检验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
消毒技术

110
心理治疗

111
心电学技术

112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中方每年至多派五名汉语教师赴意大利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那波里东方学院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愿安排第六名中国学者赴波伦亚大学任教。具体人选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意方每年至多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到中国高等学校任教。
  双方应保证教师们及时领到工资以及能在确定的日期内获得入境签证。

 二、双方将鼓励以著名学者互访的形式加强意大利中远东学院、百科全书研究所、林琴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有关大学的合作。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邀或推荐六名教师或(和)研究人员到对方的高等学校进行短期学术访问,为期两周。教师、研究人员本人须事先同对方有关高等学校联系,征得同意后,再向本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两国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四、双方每年互换二百四十个人月奖学金。用于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对方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每年三月份以前通知对方上述人员的名单、所选择的学校和到达对方国的日期。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七、双方有兴趣在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终生教育领域交流函授教育方面的情况和经验。

 八、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不超过五名中学教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两周的学术访问。

 九、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三至五名教育部高级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至五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两周。并可提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学术方面交流合作的计划。

 十一、为促进双方在教育体制及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书籍和其他教学资料。

 十二、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教育部文化交流总司每年邀请两名中国的意大利文教师参加贝鲁加大学组办的夏季进修班。

 十三、双方有兴趣就进行评定学位的交流和开展两国青年学生间的合作相互联系。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商定。

             二、出版、新闻

 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互访两周。

 十五、意大利方面将通过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文化机构和大学无偿提供文化、艺术和科学书籍。中国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具体要求。意方告知,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新设立了一个翻译中心,希望能与中国有关方面取得联系。

 十六、中方将派一至二人(最好懂意、法或英文)到意大利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与该部门有关的非官方的从事版权或有关权利的机构培训三至六个月。
  培训方式及经济条件将通过正常外交途径协商。

 十七、双方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出版机构间的直接接触,交换可供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书目,并为翻译出版此类图书提供方便。

 十八、双方注意到那不勒斯东方学院和中东远东学院合作编纂《中国历史和文化百科全书》的倡议,这一倡议得到了全世界优秀的汉学家的支持。

 十九、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增进彼此间对现实情况的了解。
  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信息专业机构之间达成协议。

 二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三名新闻界人士互访,时间不超过十天,届时双方将相互通报访问情况。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至少在两个月之前将出访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通知对方。双方将在财政年度允许的基础上加以确认。上述人员的互访,意方将由意大利总理府新闻司负责办理。

 二十一、意大利方面告知,总理府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和科学版权司有权向把意大利文书籍翻译成外国语言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三、文化和艺术

 二十二、中方表示希望派一个民族舞蹈团访意演出。

 二十三、中方将派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小组到意大利考察艺术节。

 二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意方将在华举办:
  意大利风景画展览或修复技术和先进工艺展览。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将在意大利举办:
  藏画(即西藏画)展览或湖北省民间艺术展览。

 二十五、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派一个四至五人的代表团考察意大利美术、音乐方面的发展及现状,为期两周。

 二十六、双方鼓励在考古领域内进行考察、研究和修复方面的合作。意大利方面由意大利中东远东学院实现合作。
  尤其是能在某些专题性研究项目上双方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互派由三名文物保护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为期两周。

 二十八、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互换电影资料,鼓励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作品和新闻片,支持中意合作拍片。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意双方推荐互办电影周。

             四、广播与电视

 二十九、双方鼓励、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具体计划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五、档案馆、图书馆

 三十、两国档案管理机关鼓励并支持各自的档案馆和档案研究机构同对方的相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两国档案管理机构直接交换出版物、技术信息和双方感兴趣的、两国法律允许的一九四五年以前的文件复制品,以及两国档案工作者的考察访问。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档案技术人员互访,为期两周。

 三十一、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科学院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图书、出版物和期刊。
  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的国际交流处办理。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专家的交流,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三十二、在遵守各自内部法律的前提下,双方鼓励交换复制品,书籍材料的微缩胶卷。

               六、体育

 三十三、双方鼓励两国间的体育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中国有关体育部门和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商定。

              七、作家互访

 三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八、其他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三十五、本计划以外的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九、总则

 三十六、有关本计划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交出访人员的简历及访问计划,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正式通知对方。

 三十七、人员、代表团、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本计划内人员和代表团的交往费用规定如下:
  1.派出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直至首都)。
  2.接待方。
  中方提供:
  每人每天二百元人民币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意方提供:
  每人每天七万里拉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双方将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力争增加上述费用。
  本计划第二十条中所指人员,意大利总理府负担其在意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所规定的交通费。中方将相应地向其提供在华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规定的交通费。
  3.第一条规定的教师,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4.奖学金:
  意方给中国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六十万里拉。
  (2)每人每学年提供一笔“相当于”三十万里拉的费用,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到达意大利和从意大利回国的旅费(飞机)。
  (4)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中方给意大利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人民币二百七十五元。
  (2)免交学杂费。
  (3)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本计划商定的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承担:
  (1)根据“封箱到开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至第一展览地和从最终展览地到本国回程的运输费用;
  (3)陪展人员从本国至第一展地和从最终展地到本国回程的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
  (1)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
  (2)展览的宣传及布展费用;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达成另外协议的除外);
  (4)陪展人员在接待方国内的旅费和停留期间的费用(陪展人数、停留时间的长短将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派出方至少提前一年提出展览的建议并通报一切有关技术和艺术特点的材料。

 三十九、关于互办电影周,派出方应承担制作影片字幕、影片运输的费用,以及参加电影节代表团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印制说明书、电影节的组织费用和上述代表团停留期间的费用。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在罗马签字,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代表
       杜 攻            塞尔基欧·巴朗兹诺
      (签字)              (签字)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通过将政府征用的土地和需盘活而收回、收购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土地供应前基础设施开发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以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凡玉林市本级(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供应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制度。

第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储备及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并做好土地供应的前期工作。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全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八条 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国资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相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好储备土地的控制性规划。



第二章 土地利用供应计划管理



第九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在供地的原则上优先考虑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和闲置土地的使用,并且保证各类用地的综合平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于上年底前组织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产、国资委、商务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建设项目业主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年度的供应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对供应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一条 全市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政府对建设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对于经营性用地供应,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出让经营性用地和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的,统一纳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为政府指令性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突破计划指标,但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

(一)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企业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用而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十)因违法用地而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进行土地收购的,土地收购的程序为: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填写《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通知或公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发出收购土地通知或公告。

(三)权属调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四)征询意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等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建设等条件。

(五)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六)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批。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土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土地位置图及平面图;

(六)主管部门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回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收回除上述以外的单位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标定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土地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地价款及剩余年限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四)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的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额。

(七)土地收购补偿费的支付,除拆迁安置外,其它方式确定的土地收购补偿费可先按约定的补偿价的60%以内的标准支付,余款待出让后再按以上规定补偿完毕。

(八)涉及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土地收购项目收益分配问题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暂存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提留部分;

(四)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储备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按宗地单独审核结算。储备土地出让(出租)后产生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收购土地发生的成本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每宗地实际发生成本报市国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专户拨付。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净收益从财政专户缴入市财政国库,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和开发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五条 出让市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的圩镇土地出让净收益可用于小城镇建设,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发展需要使用该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送所在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作出预算安排。



第五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收回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以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也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六章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定纳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第二十九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土地,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预审,提出项目用地选址、用地规模意见,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定,纳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涉案土地处置的审批管理

涉案土地的处置,包括为实现抵押权、执行法院裁判需拍卖、变卖等用于偿还债务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前应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二)涉案土地处置时不能改变该宗地原批准用途及规划条件,若拟处置土地未获取过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处置前须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原土地用途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公开拍卖涉案土地,有关拍卖机构必须在玉林市级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也可以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同时刊登拍卖公告,并在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拍卖。

(四)公开拍卖的涉案土地,有关拍卖机构每次的拍卖底价比评估地价低20%以上的,应在发出拍卖公告前10天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公开拍卖的涉案土地流拍两次的,市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管理

(一)符合城市规划的国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或者转让国有划拨经营性用地,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统一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储备,按计划公开出让。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并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符合城市规划,但未列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而又确需盘活土地资产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政府收购,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申请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申报下一年度的计划

(三)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应按评估地价缴纳两种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为了鼓励集约用地,对企业原有工业生产性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扩建、加层)的,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用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备案、核准、规划定点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擅自将应收购储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定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本办法或收购合同按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照本办法或收购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土地供应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城区(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