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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3:3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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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8年9月12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1986)27号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各司应在分解本部门工作职责、岗位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专业技术岗位种类和数额的设置意见,经局核准后作为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属于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2、从事党群、纪检、行政、后勤等非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务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确定。其中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任职资格的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同样,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担任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4、一九六六年前大学毕业,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而因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没有被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评审、认定任职资格,以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
5、对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评审,任命中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承认原职称的任职资格,为再重新申报评审。
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定 局机关选用下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1、工程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2、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3、审计专业职务:高级审计会计师、审计会计师、助理审计会计师、审计会计员;
4、统计专业职务: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5、翻译专业职务: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6、经济专业职务: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7、档案专业职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9、法制专业职务:专员、副专员、助理专员;
10、卫生技术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
四、职务数额和岗位职责
1、各司(部、室)应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定员、职责范围、岗位特点以及现有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提出高、中级职务数额的设置意见。局机关职改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将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下达给各司(部、室)。
2、各专业技术职务要有明确有岗位职责。各司(部、室)可根据岗位特点,参照有关职务试行条例,制定出每一职务的岗位职责。试行条例中未明确岗位职责的,可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3、适应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逐步完善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实行科学管理。
五、任职条件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考核、评审其任职资格,一律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批转的相应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掌握执行。
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对其学历、资历以及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应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批转的相应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考核、评审以外,还应着重考核、评审其调研、分析、组织、协调、决策等实际工作能力。具体标准是:
(一)初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
初步掌握调查研究的方法和要求,能对一般性专业性专业技术管理问题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筹办会议,部署检查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协调任务,具有起草一般文稿的能力。
(二)中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
1、能独立完成本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中调查研究,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总结工作等各环节的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2、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分析、综合、判断能力,提出意见恰当、可行。
3、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能起草本职业务工作会议报告,总结、纪要一类的文件,能起草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的文件,调查报告或参考资料。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并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
1、在局重要专业技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并做出较为显著的成绩。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独立解决本领域重要复杂问题的分析、综合、判断能力,能参与专业技术工作上的重要决策,提出的意见系统完整,可行性强。
3、能撰写并审核重要文稿。
4、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并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评审和外语考试问题
1、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而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可重点并从严考核、评审其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和管理水平。
2、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通过外语考试,具体安排由教育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七、推荐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行政领导推荐的申报方式。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由各司(部、室)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和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写出推荐意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由各司(部、室)提出推荐各单,写出推荐意见。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推荐名额与国家下达的职数限额可以是等额的,也可以是差额的,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评审结果不能超过职数限额。
被推荐参加任职资格评审的对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能反映本人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及成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以及代表本人水平的其它有关材料,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
对于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推荐和评审时应从严掌握,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上成绩优异的人员。
八、评审和任命
1、局成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各司(室)成立初评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由各司(部、室)领导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定员,高、中级职务数额,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提出任命名单,报局任命。任期一般为五年。如工作需要,基本胜任,可连续任命;不胜任工作者,可随时免职。
九、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计发时间
首次被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可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进入该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在首次任命工作结束后,再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任命的下一个起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组织领导
组成局机关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局首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首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司(部、室)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司长(主任)领导下进行。
十一、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局机关职改领导小组。各司(部、室)应根据此办法制定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机关职改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海洋局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贯彻《国家海洋局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工作在机关“三定”方案上报,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下达后即开始实施。提名推荐,组织评审等正式任命前的各项工作,原则上仍按现有司(部、室)组织实施;任命工作,在机关定编定员之后,由调整后的各司行政领导,按照本司(部、室)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求和职数指标提出任命意见,报局任命。
二、行政领导推荐参评人员和评审委员会评定任职资格,应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一九八三年前已获取中、初级职称人员参加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行政领导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推荐; 一九八三年前未获得中级职称人员参加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在行政领导向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同时;还须由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一九八三年前未获得初级职称人员参加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在行政领导向局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同时,还须由各司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现任副处长以上行政领导干部可先审任职资格,待“三定”以后,区别不同情况或认定资格或予以任命。在工作程序上,提名推荐和评审之前,必须在本司范围内普遍征求群众意见,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
四、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八三年以后经过培训取得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首次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般可按下述条件提名推荐: 1、高级职务
对1960年(含)前高中以上毕业参加工作,并做技术(或管理)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不受《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年限的限制,晋升或越级晋升高级工程技术职务。
2、中级职务
(1)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现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累计一年半以上,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经考核胜任现从事的本职工作。
(2)八三年以后经过培训取得中专学历,所学专业与工作要求基本相符,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经考核胜任现从事的本职工作。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十二年以上,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
(4)八三年以后经过培训取得在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与工作要求基本相符,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十三年以上,经考核胜任现从事的本职工作。
3、初级职务 高中毕业(含文化补课考试合格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十二年或满七年, 参加培训累计一年时间以上者,可分别推荐参加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的资格评审。
4、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不满二十年,又未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不能参加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
五、财会、档案、图书资料等专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评审,分别按主管部委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局机关“三定”工作和职改工作的进度安排,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此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暂缓考试外语。但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前应通过相应外语考试。
七、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局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计划司、管理司、监预司、科技司、劳人办和南极办的评审委员会由本司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一般五至七人,如人数不够可聘请其他司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各司评委会主要负责初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没有条件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司(部、室),其工程技术人员可委托其他司评审。
八、财会、审计人员由计划司牵头,档案、图书资料人员由办公室牵头,翻译人员由外办牵头,分别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统计、经济、法制、党校教师等人数较少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评审办法由各司(部、室)依情况确定,可以商得局中级评审委员会,司评审委员会同意后代评,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评。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参加评审
十、已任命主任科员以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科级部门的领导),在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后,其行政职务自行免除。个别年令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命,继续保留行政职务。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教党〔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经胜利闭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教育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在教育战线迅速兴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坚强的领导集体,一定能够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坚定对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信念,深刻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重大任务上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大的基本精神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新的重大成就,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灵魂。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释,进一步统一了全党的思想和行动。要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改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教育战线全体同志的积极性引导到推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教育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促进发展的科学思路,转化为正确的方针政策,转化为领导发展的实际能力,转化为教育战线广大干部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勤奋工作的自觉行动。

  三、联系实际,努力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阶段,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出的新的重大战略目标。面对党的十七大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最根本的还是要更加自觉地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指导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战线要紧紧围绕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着力把握教育发展规律、创新教育发展理念、转变教育发展方式、破解教育发展难题,提高教育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机制和制度,促进各级政府以更大决心、更多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二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三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四是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要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要注重吸引优秀人才当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让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重的职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五是要坚持教育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要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让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六是要继续推进教育改革开放。要深刻地认识到,过去29年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因是改革开放,今后,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加快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方式,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和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学校的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认真查找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继续解放思想、振奋精神,保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深入研究本地区本学校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教育现状的思考和研究,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奋斗目标,提出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全面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四、加强领导,在教育战线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潮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抓实抓好。

  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的中心内容,要制订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领导干部要在认真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加强自学,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要通过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把专家学者、干部教师和学生等不同群体组织起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和讨论活动,深化对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和理解。要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和师生进行培训和轮训,确保把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围绕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课题研究,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要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大中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学校党团组织各种活动中。

  各教育新闻出版宣传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做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充分利用教育系统的报刊、电视、校园网等舆论宣传阵地,做好相关学习的报道工作。要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主要内容,宣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动态、进展和心得体会,宣传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就与经验。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思政司。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追认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二)催告权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撤销权
这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与催促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促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1)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2)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权。


作者: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