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关于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先行调解”的若干探讨/李政

时间:2024-07-23 04:5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先行调解”的若干探讨
                --以陕西丹凤县法院“诉调对接”为例

          李政 西北政法大学 副教授

  内容提要: 诉前调解是近年来我国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创造出各有特色的诉前调解模式,在司法创新、能动司法、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在立法对诉前调解尚无明确规定,而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先行调解规定的背景下,本文以陕西丹凤县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调对接”模式为例,分析了诉前调解应注意的一系列问题,通过与美国ADR及调解程序的比较,提出了我国诉前调解在规程设计中应予明确的内容,以期实现立法与司法的统一。


诉前调解是我国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在司法创新、能动司法、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方面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创造出多种多样的诉前调解模式。在立法对诉前调解尚无明确规定而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先行调解”规定的背景下,本文以陕西丹凤县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调对接”模式为例,试图探讨诉前调解应注意的问题,并通过与美国的ADR及调解程序的比较分析,以及对先行调解的制度设计,旨在为我国先行调解立法的实施提供参考。
  一、我国诉前调解的运行模式:以丹凤县法院“诉调对接”为例
  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目标和任务。如何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在实践中,各地法院都在进行着积极探索。2012年7月,西北政法大学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和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所的教师和研究生组成“诉调对接”课题调研组,赴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调研。笔者作为调研组成员,通过座谈、走访、查阅案卷及相关资料等调研活动,专门考察了丹凤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模式。
  陕西丹凤县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具有典型性。基于信访案件数量连年居高不下,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的现状,丹凤县人民法院自2008年起开始尝试并探索“诉调对接”工作。该法院以“化解矛盾纠纷关口前置,法官工作阵地重心前移”为工作思路,把法院调解工作向诉前延伸、向社会延伸,充分调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初步建立了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自实施“诉调对接”后,诉前调解案件成功率达97%,自觉履行率达99%,未发生一起新的上访案件;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了82%,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08年,该院在商洛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名列第一,并被评为全市优秀法院、调解工作先进法院,县委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单位。涉诉信访工作分别被商洛市中级法院和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集体。2009年7月,其调解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表扬。
  丹凤具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模式的主要做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适合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未经调解的民间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引导当事人选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处理,以解决争议的措施机制”。该法院通过纠纷诉前审查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以调委会为主体,以法官为指导进行诉前调解,调动各方力量包括派出所、司法所、土管所、林业站、综治办、妇联等部门共同调解。并制定了相关的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诉前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诉前调解提示书》、《建议调解通知书》、《诉前纠纷调处情况跟踪登记卡》和《调解人员与包村法官联系册》,以此保障诉前调解最大程度的实现。[1]
  笔者实地考察了丹凤县人民法院龙驹法庭的“诉调对接”模式。该模式实际上属于诉前调解的范畴。诉前调解通常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诉前调解的运行模式,包括立案前的调解和立案后的调解。龙驹法庭的做法属于立案前的调解。立案前调解,即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前,由法院附设的调解室或由法院委托的基层调解单位专职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是对于当事人,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调解是免费的;二是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讼累。立案后调解,即法院立案后,由主审法官委托调解室专职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这种模式有利于法院分流与减少实际进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缓解了法官的压力。因为判决并非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
  诉前调解不同于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就其性质而言,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诉讼调解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程序中的调解。其主要的区别在于调解的主体不同。
  诉前调解也不同于诉外调解。诉外调解是指法院以外的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调解,即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诉求。
  归根结底,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调解,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争议。调解者理应最大限度提供帮助,以满足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需求。
  丹凤县人民法院龙驹法庭的实践经验表明:三年来法庭共接待群众诉求611件,立案453件,调解率达到83%以上;诉前调解纠纷158件,调解成功率100%,自动履行率98%。通过“诉调对接”模式,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在诉前调解中,龙驹法庭采取法官包村指导,调解人员以社区主任、村干部为主干,这些人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且对各家情况了如指掌,调解有针对性,故调解效果好。这种调解方式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既满足了当事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又取得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益。
  二、诉前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解决纠纷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以及其他创新方式,调解仅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就调解方式而言,因调解的主体不同、阶段不同、方式不同,又分为不同种类的调解。诉前调解只是调解的一种,虽然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以及解决纠纷的实际需求,实践中诉前调解开展的如火如荼。从百度搜索发现,各地法院有关诉前调解的模式各有千秋,且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诉前调解模式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能否标本兼治?诉前调解的功效有没有被夸大或盲目追捧?各地法院有没有相互攀比追求形式?对此我们应以理性回应。
  对于诉前调解的运用,我们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一)诉前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诉前调解归根结底属于调解,它和诉讼一样,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对于调解的价值,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调解与诉讼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保证调解协议的有效实施。从现行规定看,调解显然不足以与诉讼媲美。纵观世界各国,调解具有全球化趋势,说明调解有无穷的魅力。调解是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能认为调解仅仅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抹杀其独立价值。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可以比照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制定,即或调或诉的关系。这样规定,有利于树立调解的威信,也有利于当事人诚信守信,乃至对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都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二)合理解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法制社会的保障。这一原则的本意是:司法是权利的最终救济方式和法律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但现代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司法并非万能,或者说司法未必是最彻底的、最完美的纠纷解决方式,很多情况下,通过诉讼判决的结果,未必能“案结事了”。而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和发展,恰恰能实现这一点。随着ADR程序在全球的发展,纠纷的解决方式不断被创新。在符合人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化解纠纷,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的纠纷解决方式,我们都可以加以创造。
  (三)避免以诉前调解拖延诉讼
  诉前调解取得的社会效果,从各类报道以及我们的调研中都得以显现。但我们的调研对象是法院和社区主任、村主任(诉前调解员),他们的介绍有无偏颇?对接受调解的当事人而言,究竟对调解的满意度如何?我们并没有进一步考察,这的确遗憾。对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法院满意,还是当事人满意?虽然,调解有很多好处和优势,但调解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衡量和谐社会的标尺。当今社会利益多元化,矛盾多、冲突多,在此种形势下,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各类矛盾和冲突,的确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调解必须讲程序。如果认为调解只是简单的说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调解的期限不宜过长,不能成为拖延诉讼的方式。我曾听法院的同志讲,为了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就采取拖延时间的办法,这显然违背了调解的初衷和真实的价值。调解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双方的利益,如果一味拖延,使一方委曲求全,使一方无奈退让,都会损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久而久之,法律不被信仰,最终破坏的是整个司法体系。
  (四)不能过分依赖调解者的身份
  在龙驹法庭所辖的社区调研时,我们参观了社区调解办公室,一间大约20平米的房间,墙上挂着有关调解的工作制度。法院向我们介绍了诉前调解的主体是社区(村)调委会,法庭对他们是指导、帮助的作用。在处理法庭和调委会的关系上,法庭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原则,明确法官的职责,不代替不包揽。调研中我们发现,调委会成员以社区(村)主任和村干部为主,他们的身份对调解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他们掌握着社区(村)里的资源,所以促成调解成功的几率较高。但发展调解,不能过分依赖调解者特殊的干部身份,而应建规立制。
  (五)处理好立法与司法的关系
  诉前调解缺少立法的现状,随着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有所改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该条属于新增加的规定。本次民诉法修改,虽然没有直接采用“诉前调解”这一概念,但增加了“先行调解”的法律条款。如何理解“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即如何理顺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一个问题。单从目前各地法院已经实施和总结的诉前调解模式来看,诉前调解应当属于先行调解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先行调解涵盖了诉前调解,先行调解有了法律依据,即意味着诉前调解有了法律依据,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也得到了确认。
  三、诉前调解与美国ADR及调解程序比较
  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可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由于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也称其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ADR这个术语涵盖解决纠纷过程中一个广阔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内除了每种方法都是相对于诉讼的另一种选择外,许多方法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共同点。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经常采用目前的ADR程序或创造一种新的方法,以达到该法律纠纷的整体需要。为了涵盖这些新技术,ADR技术在不断地扩展”。{1}美国的ADR存在多种形式,包括附设在法院的ADR和民间的ADR两种。其中附设在法院的ADR形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估和简易陪审团审判;民间ADR主要包括仲裁和调解两种形式。在ADR的各种形式当中,调解是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ADR的基础。{2}
  为了发展ADR和调解程序,美国先后颁布了《1998年美国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法案》和《2001年美国统一调解法(UMA)》,明确了ADR以及调解程序的内容,这为美国替代性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8年美国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法案》明确规定:“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任何除了由主审法官主持的审判之外的中立第三方参与帮助解决争议点的过程或程序,采用的方法包括第654条至658条所规定的早期中间人评估、调解、微型审判及仲裁。”并规定:“对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管理。每一合众国地区法院应当指派一名雇员或一名司法官员以实施、管理、指导并评估法院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该名人员应熟悉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实务和程序。此等人员亦得负责招募、初选并训练律师在法院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中担任中间人及仲裁员。”
  《2001年美国统一调解法(UMA)》规定:“调解”指一种程序,在该种程序中,调解员推动当事人间的沟通和协商,协助其就争议事项达成自愿的协议。
  对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出现,美国历史学家杰罗德·奥巴可在《没有法律的正义》(Justice WithoutLaw)一书中写道:美国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以来都比我们当前受限的法律观点所能提供的方式更加多样和复杂。……纵观美国历史,法治明显被拒斥,而热衷于用替代手段来理顺人际关系,解决个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纠纷。非法律的纠纷和解手段的成功,一直有赖于社会共同体的一贯共识。如何解决纠纷,从相反的角度说,就是如何(或者是否)维护社会共同体……历史上,仲裁和调停是优先的替代手段。它们所表达的社会共同体的司法意识形态,是在既没有正式的法律,也没有基于社会共同体成员相互接近和相互信任的衡平过程的情况下产生的。它们是作为共同体自治的一种本土方式而兴盛发达的。……出于对法律和律师的怀疑,他们所发展的冲突解决模式,反映了他们对社会和谐的共同憧憬:超越个人冲突,实现没有法律的正义。{3}由此可见,在美国,寻求诉讼以外的争议解决方式—ADR,是历史的选择。
  美国的ADR制度,从根本上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并对维护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美国的影响下,世界很多国家开始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象英国等欧洲国家、邻国日本等国家的ADR也得到迅速发展;我国法学界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和改革也不断地深入。对ADR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命题。{4}ADR不像诉讼那样自然地形成两极对抗。诉讼的对抗制,虽然能够得到判决,但往往使问题更加恶化,不能从根本上缓和双方的利益冲突;而采用ADR和调解,双方可以面对面平等的交流、沟通,有利于消除纠纷双方的矛盾,维护的是长久的利益,实现的是互利双赢。
  在美国ADR制度中,调解是最受欢迎的一种方式,这源于调解的自由、平等、和谐的程序特征。“调解既是法制社会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也是自古流传至今的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现代调解是指20世纪70年代发端于美国,80年代出现于澳大利亚和英国,90年代拓展至欧洲大陆法国家和南非的一场运动。”{5}
  美国调解分为:社区调解(Community mediation),私人调解(Private mediation),机构调解(Agency me-diation),与法庭相联系(Court-connected)的调解。其中私人调解包括 ADR服务供应商(ADR serviceproviders)和工作场所/机构调解(Workplace/institutional mediation);与法庭有关的调解包括:法庭雇佣的调解人(Court-paid mediators),由当事方雇佣的独立调解人(Independent mediators paid by parties),志愿调解人:免费调解(Volunteer mediators: mediate for free)。调解的基本程序是:为调解做准备—确认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结束调解,具体步骤包括:1.介绍:向当事方介绍调解人,向当事方介绍彼此,向当事方介绍调解;2.确立基本规则:同意调解,调解的目标或目的,调解人无决定权,保密,中立等;3.联席会议:信息交换;4.调解会议:了解额外细节,探索当事方利益,探索彼此关系;5.建立可选方案;6.交换提议;7.缩小可选方案范围;8.和解或其它结果。
  美国社会是一个注重程序的社会,因而调解历史虽短,但程序发达且严谨,调解的每一步骤都有设计,且要签署相关的文件,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与美国ADR及调解程序相比,我国诉前调解程序仅是ADR调解程序中的一种方式,在调解程序方面虽有某些相似之处,如自愿、合法、保密等原则的适用,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等。但在具体规定和操作上,中美调解还存在较大的区别。比如调解目标的设定、调解主体、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均有差异。
  我国诉前调解,包括丹凤县法院“诉调对接”的探索与实践,在化解基层各类纠纷中,虽然效果显著,但也存在一些困境:诉前调解或“诉调对接”模式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调解的程序是否公正?调解的范围、方式、调解人员的素质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还有待于从理论上深入研究,从法律上予以完善。
  四、对先行调解的规程设计
  耶林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6}那么,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应是为了满足诉权的行使和司法的需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调解”的规定,从字面上理解,应为法院在审判前所做的调解。立法上的这一规定,可以将实践中各具特色的诉前调解模式囊括其中,至少在名称上实现了统一。但由于新民诉法对先行调解仅是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还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应对先行调解的范围即案件类型作出明确的规定
  哪些案件适合先行调解?在立法中做列举式规定,也许比较困难,但可以用排除法加以规定,即规定哪些案件不宜调解。此可借鉴国外的做法。
  如《美国调解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下列调解: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三月一日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的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完善信访
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处理信访案件,依
据《吉林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制
定本规定。
一、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吉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设立
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做出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承诺,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全面完
成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任务。
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做出以下承诺:
(一)对信访人(到行政机关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以下同)的信访陈述和要求,各级信访工作
机构均应认真登记和记录。符合《吉林省信访条例》、《吉
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受案范围的,信访
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并由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填制《信访案
件处理意见卡》,依据信访工作程序妥善处理。
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渠
道解决的信访案件,信访接待部门应当进行疏导,告知解
决途径和办法,必要时可以按照机关工作程序进行案件转
送。
(二)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态度和霭、礼
貌、公正、负责、诚恳,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耐心听取信
访人的陈述,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解决信访人提出
的问题。
(三)遵守信访案件办结期限的规定。集体上访和其
他情况紧急的案件,立即办理,及时结案;上级机关对于
办结期限有限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其他一般初访案
件应在30日内办结;其他比较复杂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
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应在90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
应当向上级机关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四)处理信访案件,要组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公正处理,
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五)信访案件办结之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
人,并听取信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二、理顺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责任、任务,落实信访
案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凡是到市政府上访的信访人,由市政府信访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接待室统一接待。进入市政府
办公楼大厅的信访人,由机关事务执勤人员将其引导到市
信访办接待室。
对于人数较多的集体信访,市信访办可以组织集体信
访人推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代表集体信访人进行集体信
访活动。
(二)对于信访人到市政府的一般性上访,市信访办
可以直接接待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
位共同处理。
对于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接待处理的信访案
件,市信访办可以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或
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办以
“两函一书”的形式,组织督促案件处理。
(三)市信访办在接待处理集体信访案件工作中,需
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前来协助处理时,市信
访办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或
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场研究处理意见,答复
和疏导上访群众,协助接待处理。
信访人在市政府办公楼内滞留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
位有责任全程跟踪处理,维护信访工作程序和机关工作程
序。
(四)须由主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
件,由市信访办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副市长或者副秘
书长请示汇报,并进行接待的组织准备工作。
(五)须由市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件,由副市长或者
副秘书长向市长请示汇报,市政府办、信访办或者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准备工作。
(六)市政府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形成
书面文件,由市信访办负责答复信访人,并进行说明和解
释工作。
(七)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给予复查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审查。经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
正确的,不再进行处理;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
应当给予复查处理。
复查处理信访案件的工作程序,依照信访工作程序进
行。
(八)对于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访工
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和
劝阻,引导信访人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进行信访活
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对于信访人的无理
纠缠、妨碍公务、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
由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公安行政部门依据《吉林省信访条
例》第三十条、《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建立信访法律服务窗口,开展法律服务,依法接
待处理信访案件。
(一)由白山市司法局安排律师,在市信访办设立法
律服务窗口。
(二)法律服务窗口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信访人依法进
行信访活动,解答信访人、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法律
问题,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市信访办依法
处理信访案件,并为市政府处理重大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服
务。
(三)信访案件接待工作中,遇有信访人需要法律援
助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将其引导到信访法律服务窗口,由
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实行信访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信访工作
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失
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
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领导、行政监察机关或市长公开电
话进行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信件、电话或者面谈等方式进
行。
(二)接到信访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记
录和登记,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的投诉案件,应当向有权机关移送;对于需要本机关立案
查处的,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依据法律
法规及时做出处理。
(三)凡经查实,在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失
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
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
以及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1.接到市信访办的紧急办案通知后,不到现场或者不
能及时赶到现场工作的;
2.负有信访案件跟踪处理责任的部门,未能履行跟踪
处理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
3.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责任部门或单位通
报批评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行政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上级行政机关
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2.无正当理由,贻误、拖延信访案件的处理,造成案
件升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对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
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7年2月21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内含4个附件)
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经费使用效果。
第四条 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监狱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参与财务决算。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监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监狱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监狱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监狱长的统一领导下,监狱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监狱预算是监狱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监狱预算包括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和其他收支预算。
(一)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包括经常性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1.经常性经费预算是监狱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计划。监狱的经常性经费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
2.专项经费预算是监狱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计划。监狱的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追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二)其他收支预算是监狱除财政拨入经费以外的其他收支所安排的预算。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监狱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的预算管理办法。监狱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监狱对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拨款预算应在核定的额度内包干使用。
第九条 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一)监狱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收支计划,并在预算收支计划中提出申请财政拨款的建议数,逐级审核汇总后由监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监狱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参照申请财政拨款的建议数,审核下达监狱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并核定财政拨款数额。
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收支。
(二)监狱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人员、机构、工作任务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当年财政拨款数额时,由监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监狱经费应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增设帐户须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监狱收入是监狱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监狱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财政部门拨给监狱的各项经费,包括预算内拨款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收入。
(二)其他收入是监狱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动补偿费收入、劳务净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捐赠收入等。
劳动补偿费收入是监狱向作为罪犯劳动改造主要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的劳动补偿费。劳动补偿费标准由监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监狱要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监狱收入的主要经费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的必要补充,全部纳入监狱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监狱支出是监狱执行刑罚工作及其相关工作时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监狱支出包括监狱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监狱经费支出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监狱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监狱警察经费支出、罪犯改造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技术装备经费支出、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监狱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1.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是监狱警察执行刑罚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着装费、公务费、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等。
2.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罪犯生活费(含伙食费、被服费、零用钱、杂支费、医药费支出等)、狱政费(含狱政业务费、监区电网和照明用电费、调遣费、追捕费、刑满释放费、罪犯死亡火化埋葬费等支出)、教育改造经费(含文化教育费、技能培训费支出等)、罪犯医院补助经费支出等。
3.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狱政设施维修支出。包括:监墙和警戒设施维修费、监舍修缮费、驻监狱武警部队营房维修费支出等。
4.技术装备经费支出是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警戒监控技术装备费、警用车辆和通讯设备购置支出等。
5.其他专项经费支出是财政部门核拨监狱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武装警戒补助费、中小学校经费、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经费、公检法派出机构经费、查治性病经费、工勤人员经费支出等。
(二)监狱其他支出是指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十七条 监狱要加强支出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支出。
监狱除购买政府债券外,不得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监狱取得的专项经费应严格按预算审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专项经费要按照管理要求单独核算,定期由监狱主管部门将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经费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监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监狱支出应由主管的行政领导专人负责审批,防止多头批准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九条 监狱在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由监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监狱资产是监狱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一条 监狱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监狱固定资产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侦察、警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保管、领用、维护制度,明确监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重大问题,应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狱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监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监狱财务部门和监狱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报废和毁损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狱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监狱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指监狱的暂存款。
监狱应对暂存款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监狱划转撤并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狱划转撤并时,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财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一)监狱因隶属关系改变,资产应全部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监狱撤销的,应按规定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并将剩余资产全部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三)合并为其他监狱的,应将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或接收的监狱,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监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监狱某一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 监狱的财务报告,按时间可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按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报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监狱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应全面反映监狱在预算年度内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监狱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其他有关附表及报表说明书。
第三十条 报表说明书,主要说明监狱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以及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说明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在加强预算管理中采取的措施、成效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开支水平及增减变化等情况。分析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专项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等。监狱可根据其业务特点的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二条 监狱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指监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狱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狱在财务监督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在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监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监狱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监狱经费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监狱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会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监狱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四条 监狱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监狱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九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部门了解监狱财务状况和收支结果的需要,满足监狱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外,监狱其他会计管理工作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监狱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狱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各项财产物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相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应当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凡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 会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监狱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十九条 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第二十条 资产是监狱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监狱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更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侦察、警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监狱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或毁损,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变卖,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监狱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指监狱的暂存款。
第二十二条 净资产是监狱所拥有的资产净值,包括固定资产基金、结余。
固定资产基金是监狱固定资产所占有的基金。
结余是监狱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费结余和其他结余。
经费结余是财政拨入监狱经费的收支结余;其他结余是监狱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监狱为履行其职能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各个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分为拨入经常性经费、拨入专项经费、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监狱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监狱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分为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拨出经常性经费、拨出专项经费、其他支出。

第四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二十五条 监狱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监狱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第二十六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上下级调剂收支数额,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一致。
第二十七条 监狱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 监狱的往来款项,原则上年终前应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
第二十九条 年终决算前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监狱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第三十二条 监狱决算经监狱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修改决算报表;需调整帐户余额时,在下年新帐内调整,并在摘要栏说明情况。

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监狱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履行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等。
第三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监狱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三十五条 监狱收支总表是反映监狱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总括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监狱收入和支出项目分别列示。
第三十六条 监狱收入明细表是反映监狱收入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监狱收入的构成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监狱警察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八条 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罪犯改造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九条 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项目、技术装备经费支出项目和其他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四十条 往来款项明细表是反映监狱年末债权与债务情况的报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债权与债务的类别和户名,分项列示。
第四十一条 监狱基本情况表是反映监狱警察和罪犯的人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二条 监狱应按财政部门或监狱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监狱截止报告月份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狱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和监狱收支总表,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
季报是分析、检查监狱季度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督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反映监狱财务收支的全貌。季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和监狱基本情况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报(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产负债状况和监狱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监狱收支总表、监狱收入明细表、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罪犯改造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国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监狱基本情况表,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出。
第四十三条 监狱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四条 监狱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必须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报表编制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开支水平及增减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监狱会计科目
附件2:监狱会计凭证样式
附件3:监狱会计帐簿样式
附件4:监狱会计报表

附件:监狱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 编 号 |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有价证券
4 | 104 | 暂付款
5 | 105 | 库存材料及物品
6 | 106 | 固定资产
| |二、负债表
7 | 201 | 暂存款
| |三、净资产类
8 | 301 | 固定资产基金
9 | 302 | 经费结余
10 | 303 | 其他结余
| |四、收入类
11 | 401 | 拨入经常性经费
12 | 402 | 拨入专项经费
13 | 403 | 其他收入
| |五、支出类
14 | 501 | 经常性经费支出
15 | 502 | 专项经费支出
16 | 503 | 拨出经常性经费
17 | 504 | 拨出专项经费
18 | 505 | 其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监狱的库存现金。
2.监狱收支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监狱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监狱,应分别按人民币、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库存现金数额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监狱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监狱应按开户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到银行对帐单后应及时与银行对帐。月份终了,监狱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监狱,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不同的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监狱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应按业务发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监狱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币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列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的银行存款数额。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监狱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末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的待核销和待结算的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核销和待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及物品
1.本科目核算监狱库存的材料和物品。
2.购进材料和物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发出、领用材料和物品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和物品的类别、品种有关项目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的材料及物品的实际库存数额。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监狱固定资产的价值。
2.监狱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监狱购建或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7.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按其帐面价值销帐,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实际收到的变价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8.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帐面价值销帐。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记入“其他支出”科目。
9.监狱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10.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监狱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值。
第201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监狱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未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301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监狱各种来源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监狱拥有的固定资产基金总值。
第302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监狱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结果。
2.年终结帐时,将“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拨入专项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年度使用上年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监狱经费滚存结余。
第303号科目 其他结余
1.本科目核算监狱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
2.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年度使用上年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其他收支滚存结余。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常性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常性经费,包括监狱警察经费和罪犯改造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常性经费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经常性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经常性经费”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常性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经常性经费”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经费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常性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转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拨入专项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技术装备经费、其他专项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经费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专项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专项经费”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和“拨出专项经费”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费结余”科目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专项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转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监狱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动补偿费收入、劳务净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捐赠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然后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其他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经常性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经常性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的支出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规定的经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专项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专项经费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项经费全部支出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收入“拨入专项经费”科目,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拨出经常性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对所属机构按所核定的预算拨付的经常性经费。
2.监狱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拨出经常性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中应核销数转入“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借记“拨入经常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付所属机构名称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拨出专项经费
1.本科目核算监狱对所属机构拨付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经费。
2.拨出专项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所属机构报销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末,拨出单位应将借方余额结转“拨入专项经费”科目,借记“拨入专项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按所属机构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6.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监狱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其他支出的累计数。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
5.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附件2:监狱会计凭证样式
一、原始凭证
1.收款收据
收 款 收 据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 今收到------------------------------------------------ |
| |第
| 交 来------------------------------------------------ |
| |
| 人民币(大写)------------------¥-------------------- |
| |
| 收款单位 收款人 经手人 |
| |联
| (公章)--------------------(签章)--------------(签章)--------------|
------------------------------------------------------------------------------
说明:(1)收款收据应订本、编号、连序使用。
(2)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由交款人(缴款单位)收执;第三联,存根。开出收据的第
一、二联均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3)收据存根联,应当原本保存,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4)本收据编号由印制单位确定。
2.发票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货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2)收到的发票必须是第二联。
(3)购入材料、物品需入库的,要附入库单。
3.物料入、出库单
物 料 入 库 单
年 月 日 编号:
--------------------------------------------------------------
|物料| |计量|应收|实 收 数 | |
| |名称及规格| | |----------------| 备 注|
|编号| |单位|数量|数量|单价|金额| |∧ ∧
|----|----------|----|----|----|----|----|----------|第 第
| | | | | | | | |一 二
| | | | | | | | |联 联
|----|----------|----|----|----|----|----|----------|存
| | | | | | | | |
| | | | | | | | | 财
|----|----------|----|----|----|----|----|----------| 务
| | | | | | | | |根 存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保管员: 入库验收人:
使用说明(1)本单只限物料入库时使用。
(2)本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保管员记明细帐:第二联由保管员送财务部门记帐。
物料出库单
用途:------------ 年 月 日 编号:--------
--------------------------------------------------------------
|物料| |计量|请领|实 发 数 | |
| |名称及规格| | |----------------| 备 注|∧ ∧
|编号| |单位|数量|数量|单价|金额| |第 第
|----|----------|----|----|----|----|----|----------|一 二
| | | | | | | | |联 联
| | | | | | | | |存
|----|----------|----|----|----|----|----|----------| 财
| | | | | | | | | 务
| | | | | | | | |根 存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领用单位负责人: 领用人:
使用说明:(1)本单只限领用物料时使用;
(2)本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保管员凭以记明细帐,第 二联由保管员送财务部门记帐。
4.借款凭证式样
借 款 凭 证
年 月 日 编号:
------------------------------------------------------------------------------第
|借款单位 |借款人 |
|--------------------------------------------------------------------------|一
|借款金额(大写) ¥-------------- |
|--------------------------------------------------------------------------|联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 | | |付
| 借 | | |
| 款 | | |款
| 事 | | |
| 由 | | |凭
| | | |
| | | |证
------------------------------------------------------------------------------
借 款 凭 证
年 月 日 编号:
------------------------------------------------------------------------------
|借款单位 |借款人 |
|--------------------------------------------------------------------------|
|借款金额(大写) ¥-------------- |第
|--------------------------------------------------------------------------|二
| | | |核销金额------------ |联
| | | | |还
| 借 | |报|交回金额------------ |款
| 款 | |销| |结
| 事 | |事|补付金额------------ |算
| 由 | |项| |凭
| | | |出纳----月 日 |证
| | | | |
------------------------------------------------------------------------------
借 款 凭 证
年 月 日 编号:
------------------------------------------------------------------------------
|借款单位 |借款人 |第
|--------------------------------------------------------------------------|三
|借款金额(大写) ¥-------------- |联
|--------------------------------------------------------------------------|借
| | | |核销金额------------ |款
| | | | |人
| 借 | |报|交回金额------------ |借
| 款 | |销| |款
| 事 | |事|补付金额------------ |结
| 由 | |项| |算
| | | |出纳----月 日 |回
| | | | |执
------------------------------------------------------------------------------
说明:(1)借款结清后,将第三联“借款人借款结算回执”撕下交原借款人,证明借款已结清。印制空白借款凭证时,应在第一联的适当地方印上:“本凭证无第三联即证明借款已全部结清”字样。
(2)借款结清后,由结算人当面填好第二、三联。出纳员审核无误结算后,当面在第一联盖上“借款已结清”戳记。
(3)分次报销借款的,应将所欠款额加在“交回金额”项,并将所欠金额另填借款凭证,在“借款事由”内注明情况及单位负责人已签字的借款凭证存于×凭证册×号记帐凭证内。

5.固定资产调拨单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单
年 月 日 编号:
----------------------------------------------------------------------------------
| |名称规格: | | |
|调|------------------------------------------|调| |
| |财产编号: | | |
|拨|------------------------------------------|拨| |
| |数 量: | | |
|财|------------------------------------------|理| |
| |单 价: | | |
|产|------------------------------------------|由| |
| |金 额: | | |
|----------------------------------------------|------------------------------|
|主 签| |主 签| |
|管 | |管 | |
|单 | |单 | |
|位 章| 年 月 日 |位 章| 年 月 日 |
|------|------------------------------|------|------------------------------|
|接 签| |移 签| |
|收 | |交 | |
|单 | |单 | |
|位 章| 年 月 日 |位 章| 年 月 日 |
--------------------------------------------------------------------------------
填制说明:
(1)本单一式四联,调入、调出单位和调入、调出单位主管部 门各一份。
(2)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
记 帐 凭 证
------------------
年 月 日 --------字第--------号
----------------------------------------------------------
| | 科 目 名 称 | |
| 摘 要 |----------------------| 金额 |
| | 借 方 | 贷 方 | |附
|----------------|----------|----------|------------|件
| | | | |
|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